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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读学生工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1-03-29 12:07: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实习前需确定实习性质避免纠纷
      案例: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小吴认为自己从2009年12月就开始上班,参与加班,因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从2009年12月就开始建立。甲公司则认为小吴当时只是实习,不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吴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建立。
      评析:
      不少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也不相同。对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参与公司工作,毕业生须谨慎应对。
      就职实习前需签约避免纠纷
      案例:
      小张在大二下学期就进入到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将毕业,小张因为加班费、车补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离开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前有资料显示,关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法院大多没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有那些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生身份,并且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劳动法》领域的专家齐向梅女士。她指出,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两点:首先,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自愿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都是因为在校生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并非实习。
      实习有权索要报酬
      案例:
      “最近一直在找实习单位,可不少公司一看我没什么工作经验,拒绝提供实习工资。”宁波大学金融专业大三学生叶雪婷说。暑期临近,很多企业都推出了实习岗位,但还是有一部分不愿意支付相应的报酬。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维权中心了解到,有叶雪婷类似经历的大学生还真不少,有的甚至因为发生纠纷闹上法庭。
      评析:
      工会:实习生是“劳动者”,也要拿工资
      大学生实习应该拿工资吗?宁波市总工会维权中心相关负责人首先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实习生尽管工作熟练程度和正式员工不能相比,但也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是“劳动者”,也要拿工资。
      该负责人认为,实习生和企业其实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应该支付一定报酬,具体数字双方可以协议商定。“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但针对实习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政策保护体系。”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涉及工资,还包含其他很多层面,比如实习生意外受伤,企业是否该负责。“我们每年都会接到假期实习受害学生的投诉,对此,《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实习维权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实习属《民法》调整范畴,维权只能通过打官司。”
      律师: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
      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大学生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实习,在校大学生出于教学需要而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另一种是勤工俭学,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勤工俭学的行为。
      但上述两种情况均未形成劳动关系,不能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否获得报酬可以适用《民法》调整,也就是大学生与单位之间事先双方就专业实习或勤工俭学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其中可以包括报酬、人身伤害等内容的约定。龚永茂建议,大学生与单位应事先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好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地点、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等。
      记者了解到,宁波市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职业院校要和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出钱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责任保险。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违约金不能肆意收取
      案例:
      2008年7月小赵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赵还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四年服务期内,小赵如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考研、擅自离职等,均为违约,小赵应向该公司缴纳2.5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4月,小赵考取了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遂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小赵支付违约金,小赵为顺利入学,被迫缴纳违约金。研究生入学后,小赵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违约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与小赵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其为小赵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同意返还违约金,但未向法院证明其为小赵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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