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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民社会下保姆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1-03-27 20:06: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众多的打工者当中,保姆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把她们的工作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她们的劳动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也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文章从劳动法的视角浅谈在公民社会下保姆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保姆;侵害;赔偿:劳动法
      
      一、保姆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保姆面对面的交流调查,我们发现了下面一些问题。
      (一)保姆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1.保姆的意外伤害问题。这里我还不能用工伤来说明保姆在工作中所受的伤,因为,保姆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还是一个问题。2.保姆的社会保险问题。据笔者所知,目前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在内,都未将保姆作为一个单独的职业工种列入社会保险缴纳的范围。通过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许多保姆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可是,我们却没有一部法律保护保姆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保姆权益保障的相应法律制度不完善
      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普通认为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家政服务业处于非正规就业的尴尬地位。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是保姆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关于保姆在工作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些由于本人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对其原因和归责责任的确定也不能受合同法调整,在现实当中往往引起很大的争议。
      二、对保姆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议思考
      (一)完善法律制度
      尽管根据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出钱请保姆为自己服务的个人明显不属于“单位”。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保姆作為社会中广大劳动者的一员,理应由《劳动法》这一专门调整劳动者的法律来维护其权益。只要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均应当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对待。并且,考虑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间长及对“寄人篱下”的工作环境做出心理补偿,国家应该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特殊的社保制度,家政服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1.5倍计算。随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市场会根据供求情况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薪酬水平,但无论家政公司还是雇主都不应突破政府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底线,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二)建立监督体制
      如果没有监督机关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的实施将陷入一片混乱。为了防止保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以后面临这一尴尬境地,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
      设立专门监督机关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维护保姆等劳动者的权益。大众传媒也应发挥其监督作用,加强对家政业的执业监督。另外,为加强家政服务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卡,设置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维权专线。
      (三)发展家政服务业
      家政服务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家政服务职业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发展和人类需求的结果。我们应该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把家政服务业这一新兴产业做大做好。要想转型成一个新的产业,必须完善保姆的服务系统,提高保姆素质,根据家政要求定向培养,遵守相关的规范,统筹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加强并完善对家政公司的统一规范的管理,家政公司可以实行“员工化管理”,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遵守公司章程,按时从公司领取薪酬。实行“员工化管理”最大的受益者是保姆,成为员工后,保姆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这样,家政公司由中介变为上司,使得保姆职业化并可以进行保姆职业和自身素质培训。
      (四)建立保姆保险制度
      现在保险行业几乎渗透到了关乎我们人身财产的各个方面,所以为保姆这一劳动群体建立保险制度既是保护保姆和雇主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目前的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向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家政服务人员自身的故意自我伤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在此情况下,雇主的确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但如雇主能事先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则可以以很小的代价来规避这种法律上的风险。
      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面,应该坚持家政公司和雇主为主、保姆个人为辅的原则。如果仅仅让家政公司或者雇主任何一方承担,他们都会望而退却,因为这笔钱对规模小的家政公司和作为个人的雇主来说都是一个弊大于利的投资,为了更好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保姆作为最大的受益者理应分担一些费用。此外,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话,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就业的法律问题研究[M].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李炳安.劳动权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3]杨书.“保姆荒”背后的权益保护缺失[J].当代贵州,2006,(20).
      [4]蒋永穆,雷佑新.“民工荒”中的劳动权益缺失及其保护[J] .中州学,2005,(01).
      [作者简介]黄萍(1988—),女,河南周口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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