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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休日出差,单位能否以出差补助折抵加班工资等8则

    时间:2021-03-27 16:05: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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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休日出差单位能否以出差补助折抵加班工资
      小保:
      一个月前,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因业务员请假在家,遂指派我前往一我的返程时间是双休日,都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我于近日向财务部门质询,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一即便算加班,公司为我报销出差补助就是我的加班工资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潘冬梅
      潘冬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一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一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要求提供工作,你在双休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是公司安排的出差行程所必需的,当属加班之列,另一方面,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咄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两者不得互相取代一公司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小保
      病假期间去单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我曾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一种较严重的隐性疾病,公司根据医院的要求安排我“停工留薪”,在家休息,四个月前,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需要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和表决,在打电话确认我病情明显好转后,通知我次日晚7时去公司参加会议,不料,我骑电动车前往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要求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表示拒绝一公司的理由是我病假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暂时解除状态,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一更何况我在开会途中受伤,与我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范畴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7
      钟英英
      钟英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一方面,员工病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暂时解除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份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你因为患病而被公司安排在家进行“停工留薪”,不意味着公司与你便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你处在无需提供劳动也能获取报酬的特殊期间一只要你患病的情形消失,该待遇自然会随之取消,也就是说,彼此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你照样属于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同样具备构成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一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你参加会议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一因为上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你去参加会议是公司所安排的,无疑属于“上下班途中”。
      小保
      公司能否暂押工资防止员工跳槽
      小保:
      一个月前,我们通过了一家公司的应聘考核,并按公司要求参加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近日我们被告知,为防止我们“跳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扣留我们上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统一暂时保管,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便全部返还一如果提前走人,这笔工资抵作公司损失的培训费用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郁香等11人
      肖郁香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一方面,公司无权扣押你们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鉴于你们付出劳动之后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借口“暂时保管”实质上是变相收取你们的财物作为担保,当属禁止之列,另一方面,扣押工资并非约束员工“跳槽,,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明确表明,对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只能是通过约定服务期。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离职,而不能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取劳动报酬作为“质押”,再一方面,“暂时保管”也属于变相拖欠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就“无故拖欠”解释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允许拖欠的情况仅仅限于:“(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之对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你们发放工资,甚至持续到合同到期,且只是以防止你们“跳槽”作为理由,明显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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