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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土地所有权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

    时间:2021-03-25 04: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土地所有权政策经历了从“没收一切土地归国有的政策”,到“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国有政策”,再到“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农有政策”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演变过程。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探索,不断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教训,终于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所有权政策,为根据地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及中国民主革命的向前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一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前农村和农地制度改革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 土地革命时期 根据地 土地所有权 政策演变 启示
      
      大革命失败后的十年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7月至1937年7月),是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根据地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没收政策、土地分配政策、土地所有权政策、富农政策,等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因而,土地所有权政策在整个土地政策中也处于核心地位。对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土地所有权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研究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土地所有权政策,对于当前进一步深化农村地权制度改革,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土地所有权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革命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到农民手里,“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这包括土地没收的范围和土地所有权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是经过了反复实践和不断纠正错误和偏差才逐步地形成了正确的政策。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国有的政策阶段
      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这次会议,一方面提出了若干正确的思想和主张,如在土地革命方面通过了自我党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对指导当时各地土地革命斗争的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又提出了不少“左”的政策。在土地政策上,提出没收一切土地,把原来只是作为最终目标的“土地国有”的主张,改为立即就要付诸实现的政策。“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农民”。这就是说,除了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外,也没收其他一切私有土地。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中规定:“没收一切地主祠庙等土地,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支配——凡是能耕种的都可以分到土地”;“一切土地于实行公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苏维埃政府的名义发给土地使用证(县苏维埃未成立时由当地最高苏维埃发给)。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宣布废除,土地不能买卖。”[2]
      根据上述土地政策,各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和土地法规,其中《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1928年冬,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湘赣边界特委,总结了一年来(从1927年冬到1928年冬)开展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制定和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中规定: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要办法。“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可采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办法。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务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3]
      《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分配中若干政策和方法,并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享有土地的神圣的权利,对于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也剥夺了贫农、中农的土地所有权,必定伤害包括贫农、中农在内的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积极性。后来毛泽东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4]
      
      (二)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国有的政策阶段
      1928年6—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大会通过了《政治议决案》、《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等,总结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特别是党的“八七”会议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我党在新形势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和政策,改正了不适宜的土地政策。《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中国农民的斗争,是反对一切封建的束缚,反对农业之中的一切中世纪式的剥削;而斗争的主要目标,是要推翻地主的封建式的剥削和统治。”因此,六大的《政治议决案》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政策改正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政策。[5]土地政策的这一转变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它既批判了“八七”会议前后只没收大中地主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地主土地的“不彻底”做法;也反对了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来不只是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而是没收包括农民私有土地在内的一切土地的过“左”做法。这些对后来根据地深入开展土地革命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六大”在土地政策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如“六大”并没有改变土地国有的政策。
      由于中共“六大”并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此,从“六大”到1930年底,各根据地仍然普遍是实行的土地国有的政策。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如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6]第二,禁止土地买卖和出租。如1930年5月颁布的《土地暂行法》提出:“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取消土地买卖、租佃、抵押制度,就是免除新的地主豪绅的发生。”[7]第三,凡有死亡或外出者,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分配,凡有新生或外来者,由政府设法补分土地。如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凡乡中死亡、改业和外出的,将他所得的田地收归苏维埃再行分配。外来或新生的,苏维埃应设法分与田地。”[8]
      随着各个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广泛开展,当时在根据地实行土地国有政策的种种弊端便逐渐地暴露出来。它使农民们感到土地不是他们的,自己没有权利来支配,因而耕种起来不踏实,也不愿意在土地上增加投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毛泽东在谈到当时土地属政府而不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的问题时,曾经指出:这是一个“原则错误”[9]
      
      (三)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农有的政策阶段
      由于土地国有政策不能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在当时的根据地行不通,因此,中国共产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始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的转变。这一政策的转变,大体上分三步进行。
      首先,允许出租土地。自实行土地国有政策以来,土地是被禁止出租的。这个政策是不符合农民群众的利益和根据地建设实际的。一方面,农村中那些缺乏劳动力的人,分了田地无法耕种,需要出租土地来维持其生活;另一方面,那些有多余劳动力的人也需要通过租入土地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赣西南根据地率先推翻了“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规定,提出了实行“新租田制”的主张,准许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把田租与富农和中农耕种。[10]1930年1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租田条例》规定:“农民老弱残废无法维持生活者”和“红军士兵及贫苦农民(无人耕田无耕牛农具的)无法耕耘不能生活者”,都可以“出租田地”。这个《条例》还对土地出租期限、收租数量以及土地税缴纳办法等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11]这就改变了过去不允许出租土地的政策,实际上是对土地国有政策的一种初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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