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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1-03-24 20:15: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形成了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复合所有制这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通过对以上四种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它们共通的思想精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关于土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既可分离、又可统一思想提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可选择走向。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 主要方案;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5)03-0035-04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或“虚置”、土地使用权不稳、土地受益权受限、土地处置权残缺等结构性缺陷已成为影响中国农村稳定及发展的重要不利因素,这点学界已有共识。针对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学者们提出许多主张和见解,主要形成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一是土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国有化;三是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四是土地复合所有制。本文通过对以上四种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它们共通的思想精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关于土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既可分离、又可统一思想提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可选择走向。
      一、土地私有化方案
      土地私有化方案就是在所有制上将农村土地全部私有化,由农民个体所有并自主经营,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并为农民间进行的土地自由买卖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形成土地市场建立土地转让机制,最终实现促进土地转让和集中规模经营的目标。土地私有化方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及近年来被大量提出,该主张以钟伟、周其仁、蔡继明、杨小凯、秦晖等学者为代表。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依据是:(1)土地私有化使物有所属,解决土地集体所有产生的主体“虚置”问题,并且私有土地的产权比较清晰,具有自我保护的约束机制。(2)现实中农民短期行为的主要原因即在于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土地私有化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占有土地的心理诉求,且因私有产权本身具有较强的利益激励和较硬的财产约束,因而可以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励农民珍惜土地、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并为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奠定明晰的产权基础。(3)土地流动不足主要是因为使用者没有所有权,土地私有化能促进土地转让或自由买卖,并根据效益原则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化经济。(4)土地私有化还便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反对这种主张的学者则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能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达到最紧密的程度,恒产恒心,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自不待言,但如作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土地私有化方案太过理想主义,并不适宜我国国情。首先,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化将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存在操作上的诸多困难和政治因素障碍”,必然会面临宪法的限制和意识形态的追问,所承担的政治风险极大。其次,如果将土地私有化,允许土地转让,势必会诱发土地兼并,其结果不仅是造成农村贫富差别拉大,而且是大量的无地农民涌入城市,从而带来如就业、居住、治安等方面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再次,土地私有化一定能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的观点也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当今第三世界国家多数实行土地私有制,但这没有改变它们土地生产率低效的事实。并且,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实施了土地私有化改革,但时至今日,俄罗斯的改革也没有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农业经济依旧处于低迷的状态,反而大大地削弱了其综合国力。[ 1 ] 最后,即便实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也会成为棘手之事:是恢复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占有格局还是按现实人口均分土地?前者肯定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但后者则要面对农村家庭人口不断变动,是否需要不断重新分配的难题。[ 2 ]
      二、土地国有化方案
      所谓土地国有化方案,就是在所有制上将农村土地全部变为国有土地,在经营使用上以“国有永佃制”、“国有租赁制”、“国有股份制”等形式赋予农民永久使用土地的权利,以此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等问题。该主张以杨经纶、刘俊、周天勇、刘恒中、安希伋等为代表。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的理由和依据是:(1)作为“农民集体”主要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严格限制,集体所有权名不副实,实质是不完全的国有制,因此实行土地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之举。尤其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全国范围内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无力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力,国家应适时成为农村土地的新主人,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还可以解决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产权不清等缺陷。(2)土地国有化后,国家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调整土地使用状况,进而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目的。(3)由国家统一管理农村土地,降低了因土地产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土地管理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国家可以通过国土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问题。(4)当前农民、集体、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很多地区已演变为农民和国家的直接关系,土地国有化方案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改革成本小、实施难度低。反对这种主张的学者则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方案看似合乎逻辑,但实际操作困难,缺乏可行性。一、土地国有化的方式无非有有偿收买和无偿剥夺两种。有偿收买,依据当前国情,国家无力承担巨额的收买资金;无偿剥夺,强行割断农民与土地的感情,必然会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政治风险很大。而且,土地国有化意味着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将由国家独享,这在农业比较利益有失优化的条件下会削弱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二、我国已经形成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利益分配格局和以农村社区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态,土地一旦国有化后,国家直接面对众多且分散的农民将难以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倘若国家监管缺位,便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社区组织也会因土地所有权的剥离而难以存在和运行。[ 3 ] 三、土地国有化无法组织大量的土地租赁和具体的管理活动,况且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并不意味着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由此通过土地国有化以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宏观管理的方式并无特殊意义。四、土地国有化将再次违背国家与农民之间结成的政治契约,违背国家将土地权利还给农民的还权于民的基本设想,它试图再一次违背农民意愿,剥夺农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从而丧失法律制度设计的伦理价值。[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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