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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土地权益裂化之法理分析

    时间:2021-03-22 04:04: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英国土地权益在封建封土制的基础上裂化,此种裂化表现为不同权利人对于土地利益的分割和保有。英国土地权益在时间、内容上进行裂化,使得土地所有权退隐且土地权利呈现权利束之特征。英国土地权利体系建立在土地权益裂化基础上,土地权利体系围绕土地利用而非土地所有加以构建,只有掌握土地权益裂化原由及其影响,才能准确理解英国财产法的相关理论知识。
      [关键词]裂化;所有权;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4-0205-04
      现代英国不动产法律制度发端于封建封土制:诺曼征服深化了土地的封建化,自此,英国土地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英国法律体系呈现出与欧洲大陆不同的演进路径。与奉行绝对土地所有权并且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确立财产权体系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国土地权益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肢解和裂化,这种肢解和裂化使得自封建时期开始英国土地所有权退隐于无形之中,英国土地权益的这种肢解与裂化与英国特有的土地保有关系与土地用益关系息息相关,封建体制下的土地保有关系和土地用益关系的出现,使得英国土地权利体系以地产为中心加以构建,地产所有权成为英国土地权利体系的中心和灵魂。
      一、英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保有人地产所有权:土地权益的第一层面之裂化
      自诺曼征服始,历代英王就宣称土地归王室所有,任何臣民只能对土地一定时间内保有。这样,在英王与土地保有人之间形成了第一层次的土地保有关系,依照贝克的观点,这种土地保有关系是一种以领主身份的英王为一方以及以土地保有人为另一方而成立的合同关系(J.H.Baker,2002)。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使得以土地为基础而建立的英国不动产权利体系乃至财产权权利体系呈现出与“所有权中心主义”的大陆财产权体系不同的特质,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实质上是领主与土地保有人对土地利益的分割。在国王与其土地保有人建立起的土地保有关系中,国王宣称拥有土地所有权,他在授予土地保有人地产的同时,要求土地保有人对其宣誓效忠且履行封建体制下的各种义务,因此,英王的土地权益土地利益便以土地保有人提供对价的形式出现,封建制度的衰落与土地保有人地产自由流转的实行,使英王的土地所有权越来越虚化,乃至最终成为一个没有实质内涵意义的所有权。尽管如此,在英国法上,土地保有关系仍然是认识英王与土地保有人关系的基本前提,现代英国法上,英王与土地保有人基于土地保有关系之土地权益分割的法律基础仍旧没有改变(R.E Megarry & H.W.R.Wade,2000)。
      (一)英王的土地权益
      在第一层次的土地保有关系中,英王作为领主,享有各种领主特权,而这些领主特权乃是英王基于分封土地而取得的对价,与土地息息相关,是英王基于土地而取得的权益。
      在建立土地保有关系时,英王享有的土地权益包括基于土地封赐而可要求土地保有人提供封建义务(services)和附属性权益(incidents)。根据保有关系的不同形态,土地保有人提供的封建义务是不同的,在英国历史上,主要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土地保有关系:军役土地保有关系、教役土地保有关系、侍役土地保有关系和农役土地保有关系(William Blackstone,1857)。在军役土地保有关系中,土地保有人应当提供骑士参与国王的征战;在教役土地保有关系中,土地保有人应当为国王提供宗教上的服务;在侍役土地保有关系中,土地保有人应当提供诸如执旗、提供弓箭等封建义务;在农役土地保有关系中,土地保有人应当为国王提供农业耕作等封建义务。
      英王还享有基于土地保有关系而产生的附属性权益。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意味着英王和土地保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身份等级关系,因此,土地保有人应当向英王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英王有权收回背叛他的土地保有人的地产,因为,土地保有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人身依赖关系。除了臣服礼以外,土地保有人应当在国王女儿出嫁等特定时刻向国王缴纳助钱(aid),土地保有人继承人在继承地产时应当向国王缴纳继承金(relief)。据梅特兰记载,英王除了上述特权外,还享有在土地保有人死后其继承人待定的情况下的对分赐土地的先占权益(P.Pollock & F.W.Maitland,1978)。英王作为领主还享有对土地保有人去世后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婚配权利,英王还拥有对于土地在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回归与土地没收的权利(指保有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保有人含有重罪时英王将土地收回的权利)。上述基于土地保有关系的某些特权英王可以自由买卖,英王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在土地上赚取了大量的利益,土地成为英王重要的收入来源(W.A.Holdsworth,1860)。
      但是,英王的上述封建特权因为土地关系的资本主义化而逐步消失。首先,13世纪开始,土地保有关系开始摆脱人身羁绊而越来越呈现出其财产化的趋势,土地保有人的封建义务开始可以用货币支付来代替。其次,英王的许多土地利益遭到议会的不断剥夺,议会剥夺国王土地权益的方式是通过相关立法,其中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是1660年英国《保有废除法》。该法剥夺了国王基于领主身份在土地之上的攫取的巨大利益,它废除了土地保有人义务最重的军役土地保有关系,将绝大多数侍役土地保有关系转变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农役土地保有关系。《保有废除法》在秉承传统的基础上开启了土地制度资本主义化之变革,经过这次改革,英王绝大部分封建土地权益被剔除。1925年《财产法》进一步深化了此种改革,将《保有废除法》中英王所残存的诸如领主土地没收权等封建土地权利加以废除,而土地保有人基于土地保有而承担的支付货币之对价,则因为金钱的不断贬值而事实上被废弃了(Nigel P.Gravells,1999)。因此,现代英国法上,英王尽管还是被赋予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但是这种土地所有权已经只有一个空壳,而其利益内核被土地保有人的地产权益彻底抽空。英王土地所有权沦落为名不符实的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保有人的土地权益:地产
      依据英国土地保有的原则,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荚王,土地保有人拥有地产。所谓地产(estate),是指土地保有人依据土地保有关系对土地持有一定时间的权益,在持有土地期间,土地保有人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
      随着国王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保有人地产权益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夯实。土地保有人的地产是土地权益分割裂化的产物,土地保有人获取地产的对价是提供沉重的封建义务。同时,土地保有人对于地产的转让在封建社会初期是加以限制的,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地产权决定着个人在社会的身份等级,土地保有人土地权益的自由转让将挑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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