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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维权问题

    时间:2021-03-21 08:04: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关于老年人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逐渐的凸显出来,如老人的赡养、再婚、居住、就医、维权等等,特别是老年人再婚权益的保障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多方实践经验,对老年人再婚维权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够为再婚老年人维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法律维权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38-01
      作者简介:梅长伟(1976-),男,汉族,山东汶上人,本科,任职于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丧偶或离异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其婚姻问题更是关乎晚年幸福,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婚姻系产生一切身份关系的基础。由于老年人再婚的特殊性,与普通婚姻之间又有不同之处。

    一、老年人再婚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人再婚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以不赡养老人、不孝顺老人为条件要求父母放弃再婚,特别是有工资或者有家产的老年人,由于牵扯到日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子女宁愿自己尽孝,也不让老年人再婚。这无疑增加了老年人再婚的阻力,部分老年人由于子女的阻挠不敢再婚,晚年孤独,即使再婚了,与子女关系闹僵,特别是女性,再婚嫁出家门,其子女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觉得丢脸,不再联系,再婚丧偶后,形成原来的家不能回,现在继子女向外赶的尴尬局面,由于自己的選择传统思想的束缚不敢向子女主张赡养的权利,致使无家可归。部分老年人无收入,靠子女赡养,受到收入的限制,即使有合适的对象,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再婚,只能言听计从,虚度晚年。
      (二)老年人再婚涉及的财产及继承
      老年人再婚后,法律上会涉及到财产及继承问题。法律规定,老年人在婚后,排除个人工资福利收入外,其它的合法收入都应记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果一方意外死亡,另一方就会成为法定第一顺位财产继承人,因为,老年人夫妻双方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这也就是我们口中所说的财产落入他人手中。正是由于此问题的存在,为老年人子女阻碍老年人再婚及老年人自身再婚所顾虑的问题。

    二、老年人再婚的法律维权


      (一)关于老年人再婚与子女的赡养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部分子女以不赡养老人、不孝顺老人为条件要求父母放弃再婚,这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子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民政部门做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这样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经登记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老年人同居期间,一旦出现问题,双方解决起来将是非常困难的,不合法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当然也是部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可乘之机。所以,及时办理结婚手续,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老年人在婚后,排除个人工资福利收入外,其它的合法收入都应记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老人双方一方去世,另一方会获得第一顺位继承地位。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没有具体约束的情况下,老人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迁而发生变更,但是,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收入,不适用于以上规定。当然,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婚前财产也可以在婚姻关系不存在之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种情况下,约定应使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出于尊重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其财产归属的考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三、老年人再婚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老年人再婚自主权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再婚而消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却因为子女的阻挠不敢自由结合,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子女的顾忌子女的态度,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根本上不能解决老人的再婚自由问题。
      (二)关于老年人同居、“走婚”问题
      老年人由于子女的阻挠不敢登记结婚而同居,两人相互照顾和扶持,一人去世后,另一方并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双方老年人是否签订遗赠协议,将老年人的部分财产赠与另一方,以防另一方老无所养的现象。
      (三)关于老年人再婚涉及的财产及继承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有财产的继承与分割,在现实生活中,矛盾不是太大。老年人婚前财产属老年人婚前个人财产,当一方老人去世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形成传统观念中的财产归到别人之手的现象,造成子女阻碍老年人再婚。为此,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法规的出台尤为重要。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子女的思想转变是首要的,只有子女思想转变了,支持或者主动劝导老年人再婚,打消老年人的再婚后顾虑,使老年人舒心安度晚年。同时老年人还得注重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

    [ 参 考 文 献 ]


      [1]袁露.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J].知识经济,2010(19).
      [2]杨洁.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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