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新旧婚姻法对比研究

    时间:2021-03-21 04:05: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都对婚姻家庭法有着要求。因而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之前的法律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当中的重要部分也做出了巨大的修改。想要明确新旧婚姻家庭法之间所存在的利润偏差,离婚制度就是一个好的视角。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修改;视角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共历程两次修改。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相比于之前的婚姻法,2001年的修正案进行了六处较大的变动。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体系的主干法律,其修改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有着巨大的意义。本文将从婚姻家庭制度中的离婚制度出发,去分析新旧婚姻法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及其背后所体现出的思想。
      一、新《婚姻法》所体现出的特点
      1.重视法律用语
      时代在发展,我国的立法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为了追求更加准确、严谨、简洁、专业、通俗的法律语言。
      结婚年龄:有五处修改与结婚年龄有关系:对于结婚年龄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由“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是因为从传统上来看,原来的男二十岁女十八岁的表述十分不规范,国人有周岁和虚岁的分别,而如果立法上无法得以体现,容易造成现实使用上的歧义。
      价值角色:关于价值角色方面的变化有两点。一方面,新法更加注重了客观性,和中立性。摒弃了涉及到伦理和政治性的用法。把一些“互爱互助”之类的词汇都删掉,也去除了为家庭和社会建设而奋斗的这类的政治用语。从定位上来看,婚姻法是维护法律制度的工具,而不是党和政府宣传自身政策的工具,因而保持自身中立非常重要。
      2.用法更加规范:
      新法经过长足的修改过程,对于用语上有着更加严谨的态度。一方面。“将原来是须改成了新法当中的必须。这样的更改不仅加强了语气,也更加具有强制性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实施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须”是助动词,“须要”之意,“必须”是副词,“事理上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还有“加强命令语气”。另一方面,去掉了应即的使用字眼。应即二字有着表示强调的暗示意味,也就是给予突出呈现,但是考究到立法的原意来看,此处未必有表示强调的意味,所以在新法修改中给予去掉。使得用法更加简介精确。
      3.立法技巧的巨大进步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离婚条件具体化,这不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具体例示相结合的办法,而且使判决离婚的条款更科学.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二、离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离婚法定条件的变化
      旧婚姻法里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体现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于离婚。这就是说,夫妻感情的破裂正是准许离婚的唯一条件。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其延续了1950婚姻法中的自由离婚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是采用了“破裂主义”原则。认可了爱情正是婚姻的基础,是婚姻存续的前提。一旦爱情破裂,则婚姻自然无法延续。但是新的时期社会情况又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因而对于离婚制度来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首先,从法律特征上看,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却不等于是唯一的条件。因为其无法体现出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现。另外,从离婚原因上来看,仅仅是感情破裂尚无法构成全部的法定条件。和唯一标准,其具有超前性,无法真实的反应当前的婚姻情况。而修改后我国的离婚形式和离婚法定条件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本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离婚制度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和补克。
      (二)协议离婚制度
      传统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于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即发给离婚证。”显而易见,这里的所谓须到和适当处理的用法是不对的,是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和清晰理解的。也不利于执法人员明细履行职责的监管。因而为了维护协议离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新的婚姻法做出了新的规定:“(1)进一步规定协泌离婚的实质要件。重申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双方就离婚后对于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要达成佛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就离婚后有关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等事项要选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强调了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原规定中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改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所以讲必须作为条件是因为离婚的登记不能完全的适用代理的规定,因为双方毕竟要具备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一方不具备,都无法适用协议离婚。因而建立强制登记制度,有利于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法律秩序的反应。
      (三)关于判决离婚制度
      旧婚姻法规定的在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词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处可以得知,关于判决离婚中的破裂,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进行具体的列举。这给执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困难和主观空间的存在,因而这种局限性便导致着执法和案件审理的困难。为了克服这个困难,新婚姻法做出了补充: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以上情形出现,乙方提出离婚的,可以判决准许离婚。
      (四)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除了在用于上更加规范和精确,婚姻法还是新增了一个离婚方面的重要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上的重要空白。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对其损害作出赔偿。在之前的婚姻法中这项制度一直是缺失的,因而当事人无法因为对方的过错而活的额外的补偿。而新增加了这项原则非常有力的促进了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因为从社会背景上来看,婚姻法作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支柱。对于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家庭关系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有着独特的作用。但是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婚姻法逐渐的滞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新婚姻法迸发而出。因而出于对于社会发展需要的追逐。新婚姻法自然具有更强的社会粘稠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这样的目的而设置的。新时代的背景之下,因一方过错而出现的婚姻纠纷越来越多。而无过错一方却无法因此而得到过多的补偿,这是一种实质上的非正义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
      [2]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法学家,2001.2
      [3]张贤钰.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民商法学,2001.1

    推荐访问:婚姻法 新旧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