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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

    时间:2021-06-17 00:03: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倡导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组成,因此建立和谐“小家”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的“小家”的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调整,其中某些条款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些条款则暗含了禁止暴力的意思。本文主要探讨婚姻法中的反暴力规则,分别从婚姻法规定和调整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这两大方面来具体分析产生“暴力倾向”的原因以及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从而为我国婚姻法的反暴力规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性意见。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反暴力
      作者简介:刘瑾萱,北京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85-02
      一、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反暴力研究
      (一)婚姻法所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反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从男女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同时还包括了由夫妻关系扩展而来的家庭关系。因此婚姻法中的反暴力研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加以探讨,一种情况是夫妻关系中的反暴力,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家庭关系中的反暴力。
      (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关系的反暴力规定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则具体表现为夫妻平等。夫妻平等不仅仅表现为平等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等等财产权利,同时还包括了人身权利的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夫妻不平等的现象,最显著的表现则是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之下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倡导“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地婚姻制度”,在夫妻关系方面则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等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都贯彻了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同时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也即是指我国婚姻法是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
      (三)导致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
      虽然我国婚姻法反对暴力,但是现实的实然状况与法律上的应然状况总是有一定距离的,通过电视、网络等等渠道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间的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导致这种情况不断发生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对我国某些人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是导致我国目前夫妻关系出现暴力事件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夫妻关系曾长期处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理论禁锢之下,它要求夫权为大,妻子要严格依照三从四德的要求来行事等等内容。这种封建思想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逐渐被清除,但是上千年的思想观念一时之间难以完全清除干净,在一些人的思想当中仍然存在着这种观念。
      第二,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导致了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的产生,这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出现的经济原因。现代社会虽然主流趋势是朝着男女就业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若是完全实现男女就业平等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男女在就业的过程中就依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夫妻关系来说影响最为深远的应该是工资水平的不公平。另外,由于自古以来受到“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许多夫妻关系中的女方需要承担更多家庭内部的事务,如家务活动等等,这也对妻子一方收入水平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男女收入水平的差异导致夫妻关系中的男方心理上有着“唯我独尊”的观念,要求妻子对自己言听计从,否则会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三,社会各界给夫妻双方所带来的压力也能够成为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导火索,这个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人们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就自然而然地越来越大。夫妻双方面临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等各方面的压力都使得双方更容易发生不愉快,矛盾积累到一定阶段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也就会更容易出现。
      第四,我国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反暴力的具体保障性规定不完善也是间接使得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这个是夫妻关系中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原因。首先,虽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暴力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是却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使得法官家庭暴力在具体的解释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而且也使得当事人难以分辨何为家庭暴力,暴力需要到达怎样的程度才能够为法律所禁止。其次,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等法律都禁止夫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但是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性条款,大多只是一些略带惩罚性的条款,这样就使得即使夫妻一方将实施暴力行为的另一方诉之法院,法官手中仍然掌握着很大一部分的自由裁量权。再次,由于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当法院判决夫妻关系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赔偿时通常都会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执行,那么也就失去了当事人诉之法院的意义了。最后,由于很大一部分的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除了法律规定的很严重的情节之外,其他家庭暴力行为都需要被迫接受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即是实行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原则。而中国民众普遍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这样的规定使得夫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很难被法院所管理和制裁,也就为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四)婚姻法中夫妻关系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中夫妻关系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身体上的暴力与精神上的暴力以及性暴力。身体上的暴力通常是指使用各种方式作用于人体,如使用棍棒抽打等,使得人体受到伤害的行为。精神上的暴力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而来的,也称之为“冷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暴力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不理不睬,故意远离、不亲近,不能够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性暴力则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性自由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性生活或者是进行有暴力性质、虐待性质的性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暴力行为,还是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亦或者是性暴力行为,它们对于夫妻关系的正常维持与发展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和谐家庭建设来说也是不利的,应当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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