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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农村婚约彩礼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1 00:06: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婚约和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殿堂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问题,而近年来农村有关婚约、彩礼的矛盾纠纷不断上涨,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婚约彩礼有关的矛盾纠纷,我们必须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 婚约 彩礼 纠纷 彩礼返还
      作者简介:王亚丽,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9-02
      一、研究的背景
      在现代农村彩礼居高不下而且还有继续上涨的趋势下展开对本论题的研究是为了让老姓了解彩礼的由来,彩礼不断高涨的原因,彩礼功能,彩礼的变迁,深入分析彩礼的性质及在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为我们在处理彩礼纠纷的过程中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的对象及方法
      本文以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的D村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这个村庄,是因为D村是笔者土生土长的地方,对这里的地理、经济、环境及历史人文都比较了解,D村距离菏泽城区20公里,2013年上半年菏泽市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010.10亿元,可比增长12.3%,增速高于全国4.7个百分点,高于全省2.7个百分点,居山东省第一位。农林牧渔业增值134.57亿元,全市工业增加值可比增长15.0%,服务业增加值323.12亿无,增长11.8%,投资总量持续增加,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返岗资370.58亿元,同比增长23.1%,民生得到改善,物价总水平稳中趋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480元,增长11.7%,增速比全国高2.6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149元,增速比全国高2.1个百分点。
      D村地处华北平原,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带,有220国道从D村南北向穿插而过,有东西走向的珠赵新河从村南头流过,D村现有村民2200多人,20多个姓氏,汉族与回族杂居,以汉族为主。耕地1400多亩,农作物主要是玉米,小麦。在村南部国道两侧大大小小的店铺,小型公司一家挨着一家。镇镇医院一处,信用社一处,邮政储蓄一处,中学一所,小学一所,从各方面条件来说D村地理位置优越,各种设施齐全,村民生活安乐。山东是孔孟思想的发源地,所以D村也受其深远的影响。同时,山东地处东部沿海,人们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较高,受传统思想及现代文化的交叉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方式也体现了现代性。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地调研法和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以深入D村的实际生活,与调研对象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来获得第一手材料,同时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吸收他人的研究所果来完成本文的写作。
      三、婚约及彩礼
      (一)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即是我们所说的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称为未婚夫妻,在实际生活中,订婚并不是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很多人都会依习俗而在婚前订立婚约。在D村,每人结婚之前都会先举行订婚仪式,之是双方父母对男女双方任可的一个契机,也是双方父母商量结婚的一个时机。D村的老百姓对订婚的重视程度也是相当大的。
      (二)彩礼
      彩礼是指男女在订婚时或是结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或女方家长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成立的标志,彩礼在我国的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在那时称为“纳征”。西周的”六礼”是当时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即彩礼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程序,男方拿着聘财到女方家,如果女方接收了聘财,说明女方答应了求婚,愿意与男方在将来缔结婚姻,反之如果没有接收,说明不同意与男方将来结婚。它标志着婚约或婚姻的成立。社会发展到今天,彩礼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演变。
      四、彩礼的性质
      对于彩礼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
      (一)所有权转移说(又称赠与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约是一种缔约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明知道自己不负有向男一方当事人给付彩礼的义务时,仍愿意主动支付,在法律上认为这种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另一方接受彩礼时,彩礼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支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婚约的解除而向接收一方索回支付彩礼的一方不能以彼此间的婚约被解除作为理由而向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索回自己已给付出的彩礼。①这种学说的法律根据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51年共同发布的第9577号的指示。根据该指示,只要是具备民法中赠与属性的彩礼,对于赠与的彩礼,给付彩礼的一方原则上都不能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在D村老百姓看来,只要是不是在婚约订立的仪式上男方给予女方的金钱与实物,都采用这种赠与说。
      (二)证约定金说
      证约定金说是指把彩礼界定为是民法中担保方式的一种。男方为了使婚姻缔结在将来能够顺利完成,而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实物作为担保,。也就是说,想形成婚姻关系的两方当事人先达成一个婚约,支付彩礼的当事人把金钱或实物交给对方,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界限。如果支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婚约,那么他将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反之,如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婚约,那他应按民法中规定的定金规则承担双倍归还所接受的彩礼。
      (三)目的赠与说
      目的赠与说认为,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学说把彩礼的给付看成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活动,彩礼涉及的当事人为了形成婚姻关系,订立婚约来约束双方。如果订立婚约的目的最终没有实现,这将导致支付彩礼的原因不再存在,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便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种赠与跟一般合同的赠与的区别在于此赠与的目的是赠与的一方期望能与受赠方形成婚姻关系。如果这种期望不能实现,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四)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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