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清官可断家务事——试论婚内损害赔偿

    时间:2021-03-21 00:0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狭窄,现实生活中也有着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来填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的需要。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到对完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如建立配偶权等人身权的立法建议入手,探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39-02
      
       引言
       婚内损害赔偿,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又可称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由于中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没有涉及婚内损害赔偿,这是否说明立法者有意排除了婚姻当事人不离婚也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难道不该救济权力受其配偶侵害而未离婚的夫妻一方?要救济又该如何救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到底是空谈还是必然?
       一、法律之手——能伸多远
       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一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另一方权益的事件的发生率近年来有上升态势,尤以家庭暴力为甚。而中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并不能周到地保护婚姻关系下被侵权的受害方权益。
       1.离婚才能赔:强人所难。当事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侵权行为的救济,必须以放弃现存婚姻为条件,但现实中,“受害方囿于传统伦理观念抑或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等,并不愿放弃现存婚姻,无过错方如果希望得到赔偿必须以离婚为代价,面对如此高昂的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得不放弃赔偿要求,这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1]。如果法律的有限救济方式使得被侵权的受害方迫于种种现实原因而只能忍气吞声于婚姻的枷锁无法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并非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反而可能使侵害人更加肆无忌惮地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2]。
       2.法定才能赔:救济不力。中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欠缺概括性规定,仅仅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而实践中,除去以上四种最严重的侵权行为,还有许多行为也侵犯了夫妻身份下的特定权益,如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夫妻一方的生育权、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滥用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以损害夫妻他方的财产权利、违背对夫妻他方的忠诚义务而给他方造成精神损害等等。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实也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据调查显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较少,获得赔偿的数量更少。在哈尔滨市随即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厦门市某区的398件已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2]。
       3.婚内就能赔:周全之举。从实务上看仅凭中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已经无法周到地保护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对婚姻关系下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地约束。我们不仅亟待明确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下的配偶权的内容,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需用《民法通则》中的一般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规则来适用婚姻关系下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制的手究竟应该伸得多长,能否在法律调控手段与道德调控手段之间寻求尽可能地平衡,以使得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都值得我们的思考。
       二、制度之本——是否实足
       1.从婚姻法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这完全排除了婚姻当事人不离婚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3];也有学者认为这恰恰说明了离婚损害赔偿并非一般的婚姻损害赔偿,而仅仅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4]。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于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条件——离婚时,而非限制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基于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的侵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涉及和加以限制。
       2.从民法原理。中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隶属于民法,民法中的基本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夫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其行使不应违背民法的有关规定。配偶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他方合法的健康权、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权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配偶违反了配偶之间特有的忠实义务。这些行为都是对配偶一方合法的人身权的严重侵害,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侵害就应该有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配偶一方侵害了对方合法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无过错方有权针对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过错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民法原理。
       3.从侵权法理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能否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应当赋予被侵害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之间人格独立,不因夫妻关系而丧失人格独立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因夫妻关系而使当事人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说法是说不过去的。夫妻间发生人身侵权,侵害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否离婚,也不管是否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不予赔偿的理由[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中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救济之舟——如何构建
       1.确定配偶权及其派生的人身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未予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配偶权在中国还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其内涵仍处于探讨阶段。因配偶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修正后的《婚姻法》以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以过错配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负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从而规避了对备受争议的配偶身份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推荐访问:家务事 清官 损害赔偿 试论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