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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立法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1-03-21 00: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自由程度的增加,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现象显著增加,立法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对受害配偶一方取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确立我国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第三者 民事责任 配偶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道德、传统婚姻观念、宗教信仰等非法律因素作为保护婚姻的非正式社会和心理机制,对婚姻的约束和保护起着很大作用。近些年来,这些约束并保护婚姻的道德和社会机制渐渐衰落,离婚率上升,法律机制所固有的缺陷就显现出来了。婚姻破裂意味着巨额的损失和成本支出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合理回报,立法者在设计婚姻制度时,不仅应当避免人为制造的“制度性不公平”,而且应当预见到种种利益失衡的可能性,事先制定相应规则予以防范,或者待发生不可避免的情形时,为当事人提供适当救济以矫正失衡的天平。 因此,构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基本婚姻制度之一。婚姻制度本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历史上无论古罗马后期,还是唐帝国晚期都存在过远离一夫一妻制的更为自由的两性关系。但是这些高度的性自由关系都一闪即逝,这就从实践上证明了高度的性解放是不可能的。西方性解放运动的产生、发展到后来演变至对性解放的反思也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最科学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关系具有专属性,要求配偶双方互相满足对方心理、生理、情感及精神等各方面的需要,绝对否定和排斥婚外性行为。从婚姻内部来讲,当男女双方自愿依法缔结婚姻、互为配偶时,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从婚姻外部来讲,婚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要尊重法定的一夫一妻法律制度,尊重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得进行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妨碍行为。不论是一方配偶违背忠实义务,还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都是对婚姻关系的侵害,是婚姻的本质所不允许的。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有利于遏制重婚、姘居、通奸等不正当现象,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婚姻的本质要求。
      
      二、是保护受害配偶一方的需要
      
      婚姻关系对于配偶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当事人享有性生活利益、相互扶养利益、相互照顾利益以及生育子女利益等。结婚及因此缔结起来的婚姻关系,不仅使配偶双方相互承诺在感情上、性生活上满足对方,而且承诺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中互相帮助,甚至意味着使配偶对方的家庭从中获益。 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严重影响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感情和正常家庭生活,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直接的是给无过错配偶一方的配偶利益造成严重的侵害。此种侵害的后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有时还表现为财产利益的损失,如对方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置贵重物品、房产等。
      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受侵害配偶仅能求助于道德规范与社会舆论等非法律机制。但是道德规范与社会舆论主要以舆论和信念为支撑点,并且道德谴责一般也是精神性的,并不触及到皮肉或物质利益,更缺乏改变人们行为的强制力,如果不奏效,受害方也只能自己承受一切因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带来的损失。
      以法治国的目标不仅仅是法,而是“通过客观法的形式,并且在这种形式中,尽可能地实现全民的德行与人性,并因而使他们获得幸福”,因为“一个没有实定道德追求的国家就像一次婚姻、一个家庭,徒具法律形式,但却没有爱情” 。因此,明确制定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赋予遭受第三者侵害的配偶一方选择权,让其可以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这样才能切实使其权益得到保护,纠正利益失衡的天平。
      
      三、是保护婚姻家庭及社会安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立法者制定婚姻法的目标理所当然地含有保证婚姻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意图。通过婚姻形式规范两性的结合行为,不仅可以达到防止乱伦及性冲突的目的,而且可以满足多种社会需要。同时,婚姻家庭对繁衍后代也具有重要功能。“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 婚姻家庭还具有有组织经济生活、个人日常生活以及精神生活的功能。人是一种群居动物,需要有人与其分享幸福、分担痛苦。婚姻家庭让夫妻在相爱时又相互照顾。另一方面,家庭组织人们两性和血缘方面的精神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往往带来社会的安全。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常常会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为社会的安全带来危险。“人类几千年形成了性心理习惯,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这种心理应该说男女完全一样,也是现代爱情产生的基点。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则势必产生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增加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正常稳定发展”,一般人对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会无法忍受,相关当事人经受感情和社会压力等方面的折磨,情绪、情感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对自己的感情较难以调节与控制,在此种状态下作出的行为通常具有盲目冲动性、残酷性,甚至造成谋杀、自杀等严重后果。
      因此,通过立法对第三者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追究其民事责任,赋予受害配偶一方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使第三者承担其行为的不利后果,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受害者的创伤,防止其因求助无门,情绪激化而作出冲动行为,另一方面,对他人也有警示作用,防止更多的第三者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婚姻及社会稳定起到较好的维护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政法学院10802班)
      
      注释: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158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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