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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时间:2021-03-21 00:0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李昌奎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此案一波三折,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网络新闻报道,云南省高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一个微妙关系,似乎是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一下,上级党委政府过问一下,司法机关才认真追查有关案件事实,在人民群众当中留下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本文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应然关系、实然关系展开论述,并对存在问题予以剖析,司法机关应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是公民权利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和约束,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李昌奎;媒体;司法机关
      
       一、案件简要回顾
       李昌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求婚不成,将同村的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强奸,随后又后将王家飞以及王家飞的3岁弟弟王家红一同杀害,手段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当庭宣判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案,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一)两者的应然关系
       媒体,是指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如报刊、广播、网络、电视、广告等。媒体通过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当属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列,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力,亦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使部分司法权力,也可以看做司法机关。
       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是新闻舆论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媒体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但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司法机关也应配合媒体的报道,在合法的范围内接受监督。媒体和司法机关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希望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
       在国外,新闻舆论的监督,被称为是第四种权力,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它虽然不是国家权力,但它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却不言而喻,它还可以让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内容在世俗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且新闻舆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司法机关应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还有另外的现实意义。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打破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以及地方保护的利益之争。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两者的实然关系
       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案件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和媒体的实然关系并不友好,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拒绝监督;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的积极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希望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实现新闻媒体的报道意图。
       司法机关之所以排斥或者拒绝采访,主要原因在于害怕新闻报道给本机关带来负面影响,监督性的新闻报道多数是在揭司法机关的短,损害地方政府的形象,继而延误某些人的仕途发展,并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低而不愿接受采访。如果是给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歌功颂德唱赞歌的新闻报道,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仅不会拒绝,而且是积极欢迎。
       与司法机关的消极被动相比,新闻单位则积极报道和监督,甘愿冒风险,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主要动机在于新闻单位有商业利益在里面,追求本单位的收听率、收视率、点击率等,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新闻工作者有正义感,仗义执言、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侠客行为。笔者认为,即便说新闻单位有功利主义思想,但这也不是否定新闻报道的理由,功利主义在这里也不是贬义词,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一种结果,值得肯定,应该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新闻舆论和司法机关的规范化
       鉴于中国的国情,以及新闻舆论单位相对于国家机关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应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保证新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虽然说新闻舆论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活动,但监督的范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毫无保留地全方面报道,更不能越俎代庖,超过自己的职责范围,去处理司法机关所管的案件。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对有关司法监督的范围和途径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新闻舆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关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地位和作用
       由于受中国政治传统的影响,以及新闻舆论单位的“公”法人身份,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在国家
      政治生活和日常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和社会存在着许多危机和挑战,尤其是国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国家权力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制约,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给国家造成的危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解决这些问题,开展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是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应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范围
       新闻舆论单位和司法机关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首先应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坚持司法机关的归司法机关,新闻单位的归新闻单位,案件如何办理,结论如何,都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新闻舆论单位不能指手画脚,但新闻单位可以对相关案件的进程予以报道,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让老百姓知道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如何认为有关调查结论不公正,可以有理有据地发表意见。以云南省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为例,笔者认为由有关司法机关、新闻单位和网民和自愿组成的“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是一个超越媒体职责的临时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个临时机构只能行使媒体的职责,但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职责,但这个临时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就行使了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已经越位,比如到晋宁县看守所现场查看,询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不是新闻媒体的权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新闻舆论单位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办案,但不能取代司法机关办案。
       第三,应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
       新闻舆论的监督方式是对事件的客观报道,让更多地普通民众了解事情真相,质疑有关“事情真相”,实现知情权和表达权,给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公正处理相关案件。
       第四,明确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从李昌奎案的结果来看,司法机关是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消极被动地进行司法活动,该案如果没有新闻舆论的监督,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应明确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义务,违法排斥或拒绝舆论监督的机关或人员应受法律处分。
       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均应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与媒体单位的勾通和交流,重大事件或者重大案件,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不杀李昌奎,判决书太山寨”[J].法制日报,2011-7-12.
      [2]信春鹰.法律辞典[M].2004年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3]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J].
      
      [作者简介]李凤军(1974—),男,安徽萧县人,四川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生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王凤英(1976—),女,四川筠连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主攻婚姻家庭法、公司登记破产清算、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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