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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离婚后的房产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时间:2021-03-20 12: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对其利弊更是众说纷纭。其中人们关注的最大焦点就是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对其争议更是不绝于耳。笔者认为,新规定纵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利大于弊。因此,从《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出发,研究离婚后的房产归属问题,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离婚;房产归属;争议焦点;应对策略
      一、《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离婚后房产归属规定的问题
      不可否认,新解释的确存在着过于强调财产关系的问题,它过于强调个人的财产权利,将夫妻一方的个人价值、个人权利提高到了过高的程度。而这一方多数情形下都是男方,由此导致了新解释对本已处于弱势的女方的保护不足。这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必须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包括妇女、母亲和儿童进行特殊保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在婚姻家庭领域对男女双方权利的规定是非常公平的,它将男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差异考虑其中,实行一定的差别对待,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实现了法律对男女的实质平等。然而新解释中有关房产的规定却违背了宪法的这一精神,处处显露着对女方的不公。这也是新解释最大的缺陷。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是和世界各国婚姻法中婚姻财产的主流不符,美国、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都承认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巨大付出及相对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二、对《婚姻法解释(三)》有关离婚后房产归属的完善
      (一)正视《婚姻法解释(三)》
      在《婚姻法解释(三)》已经正式实施的今天,我们首先所应该做的不是如何批判它,而是正视它,并积极的应对。因为,即使对它争议不断,它也不会轻易改变,与其怨声载道,还不如积极面对,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损失。更何况若只是从自己一个人的角度来看待新解释通常都是狭隘的、片面的,我们应该站在大众的立场上去评判它。
      (二)夫妻双方都应重视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鉴于新解释中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避免婚后房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在结婚时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房产的归属。另外,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之后,有关房产归属的变动,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并且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共同名下,从法律上即意味着双方对房屋拥有共同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应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女性
      在社会迅速发展,各种纠纷纷繁复杂的今天,每一个人都应该尽可能的懂法、学法,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解释对女性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女性尤其要了解法律,做出一些事先的预防,比如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以防离婚时自己利益受损。
      (四)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阿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西方社会,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常见,也很少会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因为他们大多认为婚姻情感和个人拥有的财富是两回事,并不觉得划分财产会有损感情。在新解释颁行之下,人们的观念也将会逐渐随之转变,婚姻感情和个人财产将逐渐分离,相应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会越来越常见。其实,公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法律效力,不动产遵循登记制度,公证只能证明出资,不代表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公证在证据效力上是比较高的,由于法官裁判时的“自由心证”,不同的法官认识不同,此时公证的作用就能体现出来了。
      三、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占据重要地位,有时候,财产纠纷解决的好于坏直接决定着一个家庭的和与分,因此,婚姻法中有关房产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中至关重要。可是,婚姻法及之后的两个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原则,难以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三)》应运而生。新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使其更加务实、进步、具体,既便利了司法裁判,又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虽然新解释并不完美,有着些微的缺陷,但总体上来说,它是积极的、进步的。相信在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下婚姻法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婚姻家庭也会更加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 李瑾.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J].科技信息,2011(03).
      [4] 姜明.以案说法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破与创新[J].青春岁月,2011(20).
      [5] 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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