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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构造

    时间:2021-03-20 20: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亲子关系是确定亲子间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的亲子法及其相关制度中,亲子关系的推定是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套法律,由于人们婚恋观念和生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亲子关系推定问题相继浮现,迫切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改进与完善力度。就目前来看,我國在民法中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亲子关系推定制度,所以近几年才出现了看似如此荒谬的大众话题“证明你爹是你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户口登记制度不健全所致,更深层次来看待这一问题,则要归咎到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的人性法律的缺失。本文以为,我国现阶段非常有必要借鉴和学习世界各国家、地区亲子关系立法的有效成果。
      关键词 亲子关系 立法 亲子鉴定 推定
      作者简介:张珍炎,台州市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34
      一、亲子关系立法问题的衍生
      户口登记是我国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户口登记一直都是公民身份信息的原始依据、法律凭证。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户口登记制度建设方面,仍旧是以户作为单位,即主管人是该户的户主,没有居住在一处的,则不认定为一户,对于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而本人就是户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机关、服务部门,均需要公民出具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教育求学、遗产继承等,这类问题是难免不了的。但上述也提到过了,迁出本户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则需要注销户口,并自立一户。在这种局面下,许多原有的制度漏洞不断被凸显出来。所以一些看似荒谬、实则制度缺失的问题现象浮现在大众视野,“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你爸是你爸”。
      关于这一问题,近些年国内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不过,笔者在这里从一个新视角来看待解读。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完善了该领域相关立法规范。其中,第二项条款就亲子关系诉讼制度作了更深层次的解释和规定,重点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其中的内容是这样解释到:“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当然,笔者以为,该法规的出台尽管在实质上并无突破性进展,但至少在形式上结束了以往我国学界、实务界关于能否适用推定认定亲子关系问题的争论。简单一点说,它将这种关系体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此一来,变为裁判者的司法裁判提供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观察近五年来的亲子关系诉讼,其中对于推动规则的适用状况,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裁判者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原告范围等问题的理解往往是不同的,存在较大的偏差。所以我们也看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旧频发发生。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所坚持的观点是,既要在理论层面上督促着裁判者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的逻辑结构和法律效果,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保证推定处理和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这一问题上的适用性。简单一点说,不能只再是一种形式的适用,更重要的是实践性与理论吻合,合理配置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还需要加大明确的是,在民事立法层面上应当建构完善的亲子关系推定机制,或者理解成为是亲子强制认领制度。总之,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的实施。
      二、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关系是确定亲子间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从这一点也足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亲子关系确认的重要性。换言之,我国现行的亲子法及其相关制度中,亲子关系的推定是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内容。从另一个发展视角来看,人类社会之所以突飞猛进、生机勃勃的发展下去,正是建立在一个个小的家庭、亲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生命抚育。例如,在家庭关系中,亲子关系一直都是主系,一般也被称为是直系亲属关系,它是整个血清关系中的最为亲密的一系。因而,关于亲子关系的规范,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身的延续,也是对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这也是从古至今历朝历代在家庭道德约束的基础上适当加以法律规范的主要原因,同时更是当下我国为何要调整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子关系,即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和重要性。笔者在这里举出一个现实中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例子:户主是李大爷,李大爷夫妇生育四个子女,二儿二女。随着俩儿子娶妻生子,这一家户口人数又多了六个人,分别是大儿子的妻子和一对儿女、二儿子的亲子和一对儿女。在户口本上,李大爷仍是户主,新加入的六人与李大爷的亲属关系也比较明确,儿媳关系、爷孙关系。然而,问题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下并无法证明李大爷的孙子是儿子、儿媳的孩子。此外,在户口本上,李大爷的配偶,也无法证明其父母是谁?最重要的是,李大爷的儿子和儿媳,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无法证明。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均需要找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现行民法中关于亲子关系的解释,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称之为亲子关系。具体而言,亲子关系就是专门用来调整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规范。当然,于公于私、于法于德,该领域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比如关涉到父母子女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间的人身关系。从司法的角度来直观看待该问题,就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其内容解释上的不同,可以将其归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亲子关系是自然血亲的关系,它是以法律事实作为依据的,从子女出生之日起便以生效,法律的约束力非常强,不允许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关系,也这种关系要想终止,必须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比如依法送养,或者是父母和子女的其中一方死亡。第二,亲子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关系。简单一点来概括,就是指建立在收养或者再婚等相关法律行为的前提下,与前者不同,这种法律是人为设定的。比如,比较常见的继父与子女、继母与子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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