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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评判理论及其应用例解

    时间:2021-03-20 04: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借鉴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可以把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认为的“道德”也分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下面又按程度不同可细分不同的状态。即不道德(负道德)——没有不道德也没有道德(零道德)——道德(正道德)。对于这三个道德的不同层次,可以分别用一定前提下,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不同增减变化的比较予以界定,这对于我们合理认识并评价人的行为是有益的。
      关键词:道德;道德评价;案例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218-02
      
      一、道德评判理论的提出
      
      对一般民事行为,例如,常见的离婚问题所涉及的对“道德”的判断可作如下解释:首先,所谓“责任”笔者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已无心再维系可以离婚,但是实质给对方带来趋向不利影响的一方必须作出补偿,包括对配偶与随之的子女。这个是责任。至于为什么会选择离婚,其实无涉道德,是夫妻双方,是个人感情和需要方面的事。除非他没尽到上述的“责任”,否则不要用所谓的“道德”去指责他。其次,判断“道德”与否实际上应用经济学里的“公平”标准(见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并借鉴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可以把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认为的“道德”也分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下面又按程度不同可细分不同的状态。即:不道德(负道德)——没有不道德也没有道德(零道德)——道德(正道德)。对于这三个道德的不同层次可以分别用一定前提下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不同增减变化的比较给它界定。相应的,将“个人利益”也细分为人身利益(涉及个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物质利益和情感利益,其中,人身利益和物质利益是实际利益,而情感利益为虚拟利益。
      
      二、评判道德归属不同层次的标准
      
      应用上述理论对类似离婚或其他社会问题(事件)进行分析,则可把“负道德”界定为:在个人利益(包括人身利益、物质利益与情感利益)没有不减(参考公平理论)的前提下进行的行为导致个人利益增而受此影响的他人利益减。而零道德界定为:在个人利益没有不减或减的前提下没有进行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导致个人实际利益增而他人实际利益减,二是个人实际利益减而他人实际利益增的不公平行为(判断增与减在于比较实得与应得之间的关系,而判断公平与否是参照公平理论,不公平包括对他人的不公平以及对己之不公平)。正道德指在个人利益减、不减(稳定不变)和增的前提下进行的行为并不符合投入与所得与他人相比要一致的公平原则,出于主动性所进行的行为导致个人实际利益减(指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而虚拟利益如情感利益可能是要增的)而他人利益增。在我们对道德的层次进行细分后,明确了负道德、零道德和正道德是道德标准的三个不同层次,并给出了达到不同层次和状态的相应满足条件,则判断某种行为的道德属性就更加容易而且科学。
      
      三、道德评判理论的应用分析
      
      (一)某公司总裁任先生与其前妻于女士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本案例详见企业博客网博客日报专题文章(本处略)。借用以上评判标准,通俗的说,若两人在婚姻尚维系时没有情感的不和谐,也即上述所说的没有个人利益(此处指情感利益)的减的前提下,促成离婚结果的实质上有责任的一方其道德层次则为负道德;若在婚时有情感裂缝而实质促成离异的一方觉得难以忍受而提出离婚的,也即上述所说的存在个人利益减的前提下,判断是否“道德”的标准则以个人利益中的实际利益的相对实现程度来判断。如个人实际利益实得与应得的相比较来说没有增也没有减,恰好相等,则为零道德。而如果个人实际利益的实得少于应得,而在此情况下个人的虚拟利益一般是要增的,这样则可判断为正道德。
      假定第一种情况:任先生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和谐,则任先生其个人利益(本处指情感利益)没有减(即损害之意),在此情况下,如任先生发生情感转移并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则可判为“负道德”(即不道德)。
      假定二:如在婚姻存续期内,任先生与前妻感情业已破裂无法弥合,他的选择有二:一是先离后选;二是先选后离。如是第一种,没什么说的,很正常。第二种,根据现有法律是有过错的,这样的离婚要承担一定的赔偿对方的责任。对此种,可判为“负道德”(尽管是负道德,但是程度有轻重,不能因为是负道德就要把人一棍子打死也是不对的)。
      除了上述我们讨论的离与选的时间问题对判断“道德”的影响,下面再依据上述对“道德”的判断理论的有关评判标准详细讨论在个人实际利益(包括人身利益、物质利益。按本理论界定,并不包括情感利益,情感利益是虚拟利益,与实际利益相对)的处理上的有关行为对是否“道德”的影响。本处讨论个人实际利益的增与减实际上讨论的是关于当事双方对原家庭财产(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由于本案中任先生是行为的主动方,此处以他为例讨论其行为是否道德。由于不了解实际情况,在此只能假定几种可能情况进行讨论:
      1.零道德。任先生在对原家庭法律财产的分割上,在对所有财产进行正确估价然后分配的基础上,其分配所得未超出法律对夫妻双方应各拥有共同财产50%的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按规定要额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则分配所得会比这个比例少)。
      2.负道德。任先生出于实现自己不当个人实际利益的动机,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以及拒不支付、欠账等方式拒绝或拖延履行向另一方支付有关财产,损害对方应得权益;或在财产最终分配上,任先生实得大于应得,即分配比例超过50%,此情况下也可判为负道德(即不道德),而且分配实得越过应得的程度越大其不道德的性质越严重。
      3.正道德。任先生在财产的分配上主动对前妻以弥补,其分配实得小于应得的50%。此情况下依据上述道德判断标准可判其为正道德(即有道德)。相应地,如其让渡的个人应得权益越大,其道德的程度越高。
      (二)四川汶川地震中范美忠老师案例
      范老师遇地震“逃跑”(其实是求生)的行为可按以下两种前提条件分别再按具体情况判断:
      1.地震发生时范正在给学生上课。(1)如果范在离开时还没忘记招呼学生一句“地震来了赶快跑”,那么其行为为“零道德”,即没有道德也没有不道德,此行为和道德判定是界于有道德与无道德之间的临界值;(2)如果范选择在危险来临时让学生先走自己后走,即把生的机会先让给别人,而置自己于危险境地,宁死而不先走的话,那其行为为正道德,而且根据评价标准,个人实际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可能献出生命),故这个有道德的程度很高,可堪为全人类学习的楷模;(3)如果范在离开时未先告知学生危险可能即将发生,让大家采取相应行为保护自己,那么范的行为是失职行为,对此行为的道德评价为“负道德”。负道德的程度与此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程度成正比,如果由于范有先见之明,而他自己不提醒大家危险正在或即将发生,结果造成许多人由此而死亡,则其行为的性质较严重,负道德的程度也较重,可判为“很不道德”,应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和行政上的相应严肃处理。但是,由于无法界定其逃跑时未及时通知大家一起走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为保护自己而故意不告知他人,履行自己作为一个管理者的告知义务,所以也无法让其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他如果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发现危险自己先逃走而没有及时行使其告知义务的行为虽然违反道德但如果不能界定是出于主观故意则并不能判定违法。
      2.地震发生时范没在上课而是在校园里。也有三种情况:(1)范发现地面摇动并预测有危险即将发生,他选择了一处自认安全的地方躲避而未及(由于各种原因未想到或想到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去)去通知大家躲避危险,其行为由于并非在行使职务时发生,对此的道德判断为零道德。(2)如果范去通知了,比如到附近的教室去告知大家撤离,或致电管理部门告知情况,则为有道德,有道德的程度视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即可能对自身实际利益的触犯程度而定。(3)如果范本身及时地预知了危险正在或即将发生而去躲避,当有人向他询问时而掩盖其行为的真实用意,即不把危险发生的情况告知任何与其利益无关的其他人,此行为的性质则为“负道德”。负道德的程度亦视危险发生给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如何处理其行为亦如上所述不赘述。
      
      四、应注意的问题
      
      1.对道德的评判,有定量与定性两种。定量:道德积分制(郑玉刚,2005)。对道德按预定的计分指标进行计分要考虑:(1)是否会导致道德投机,靠积分制获得道德的遮羞布(道德排行榜前列)而实际上掩盖其行使更多的伪道德行为之实;(2)是否会产生道德行为的替代性而影响真正应鼓励的道德方向。理性经济人会考虑进行哪种行为更具道德的效益性,从而可能会影响其获取道德积分的行为的选择。亦即道德积分制开辟的是多元化的道德获得途径,这是否会影响社会的总道德,还是会对社会总道德的水平予以促进?定性:即用“道德评价理论”进行道德评判。此方法可以获知被评判对象某一具体行为所处的道德水平层次,并对其程度的强弱进行判别,是定性评价而不是定量计量。具体应用时,对道德的评估是用定量或是用定性的方法,取决于企业对人力资源的考核指标里,道德这一指标所处的地位,是基础性(宜定性)还是关键性核心指标(宜定量),或选择同时兼顾定性与定量的折衷方案。道德指标在人力资源总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就应选用不同的计量或评价方法。
      2.应注意辨析道德与情理、法理之间的关系。道德应合乎法理,但不一定合乎情理。比如,为“哥们义气”、“江湖义气”或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赴汤蹈火、党同伐异,其行为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利则是种败德行为。而且不违法是对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性的评价之先,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对道德行为所属层次的评价,不应仅限于行为所涉及的直接的利益双方,衡量他们彼此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道德水平值升降的个人行为成本与个人利益所得的关系,而且还连带了此行为能间接影响的有关利益方或社会公众。道德的底限为什么应合乎法理,也即基于此而考虑。只有合乎法理(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法律法规体现了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的道德才能促进社会总道德净收益的提高,导致系统效益的净增加,实现社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辉.再造企业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美]达夫特,[美]诺伊.组织行为学[M].杨宇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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