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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3-20 04: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老年人再婚是其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表现,也是其晚年享受健康生活的一种需求与保证。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自由权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未作相应限制,老年人权利保障刚性规定较弱,现实中难以实现。为此,实践中,应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明确老年人再婚的各自财产权,加强老年人银发同居现象的规制,不断完善老年人再婚各项权利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老年人;再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86-04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平均寿命的增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单身老人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单身老人指的是60岁以上丧失配偶、尚未结婚或已离婚的老人,他们的数量占全部老年人口比例正在逐步增加,随之而来的老年人再婚问题也日渐凸显。为此,政府和社会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再婚问题,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社会老龄化及老年人再婚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现状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13.26%,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8.87%,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了1.91个百分点 〔1 〕。可见,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规模呈现总量扩张、增量提速的发展态势。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安全等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应关注的重点问题,随之而来的老年人丧偶、再婚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二)我国老年人再婚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传播,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如老年人的生活不再局限于吃饱穿暖的生存考虑,而是对生活有了更多情感上的需求。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不仅表现在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上,还表现在对配偶的情感需求上。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必然面临着身体机能衰退、自我价值无法实现、与社会脱节等一系列问题,此时,儿女们都各自忙碌着,只有老伴会在身边陪伴,与自己度过余生。所以,单身老年人为了愉悦度过余生,大多数老人会选择再婚,去寻找一个可以陪伴自己的老伴来安享晚年。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老年人有偶率超过70%,其有配偶的比例较高,表明我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婚姻比较稳定,在生活中有配偶陪伴和照料,精神上有配偶的支持和安慰,老年人感觉还是挺快乐的。但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较大,没有配偶的老年人比例约占30%,实际上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根据课题组对近千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赞成老年人再婚的占46%。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率并不高,有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将近4 000万的丧偶或离异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偶比例已达30.6%,全国有1/3的老年人丧偶或离异有再婚可能,但实际上再婚率还不足3%。
      老年人再婚,在理论上与年轻人结婚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老年人再婚不仅关系两个老年人,更关系双方家庭及子女,老年人再婚前的困境、婚后的相互适应及与对方子女的相处等都比年轻人的婚姻要复杂得多。因此,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解决不好这部分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势必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老年人再婚的法律缺陷
      对于丧偶和离异的老年人而言,再婚是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享受健康晚年生活的需求与保证。大部分老年人都希望找一个老伴陪伴自己度过余生,但又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使老年人再婚常常陷入困境。目前,在保护老年人再婚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实中应然效力很高,但其在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方面还是缺乏具体部门的法律或法规的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规定了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及婚后生活。但这些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因为老年人虽是公民,但其有子女、有家庭、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特殊性,使得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比中青年人要大得多,常常受到子女干涉及亲朋好友世俗偏见的影响。所以,《婚姻法》这种笼统的规定无法达到现实中应有的效力,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常常被忽略,不能得到社会及广大群众的重视,侵害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纠纷常常发生。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是一部特别法,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二)对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容易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
      老年人再婚,既關系到两位老夫妻关系的确立,又关系到两个家庭的融合,同时也会涉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的财产问题。老年人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原因,拟再婚的双方老年人婚前相对接触较少,与对方子女接触更少,所以许多子女担心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会被对方欺骗。因此,子女除对父母再婚进行干涉外,还会采取对父母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变更父母房屋到自己名下、变卖父母财产、强求父母预先立遗嘱由子女继承遗产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的个人财产。这不仅会引起家庭矛盾,同时也剥夺了老年人再婚后的另一方享有的对其配偶的财产继承权,使得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老年人登记再婚,确定为合法夫妻关系的,其配偶在对方死亡后享有的继承权就很难实现,而《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欠缺,没有更具体的关于老年人再婚财产权利方面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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