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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婚后变性权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20 00:09: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并没有关于禁止变性(包括已婚者变性)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承认和保护自然人的变性权。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只要其符合医学上有关变性的一般条件,就应当确认和保护他们的变性权。同时,已婚者进行变性手术不应以离婚为条件。在法律上,可以把变性作为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离婚时,变性一方应承担婚姻破裂的过错责任,配偶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姻过错损害赔偿。
      关键词: 变性权;配偶权;婚姻过错;赔偿
      中图分类号: F271.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5-0105-08
      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公开报道,变性行为已经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变性人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特殊群体。然而,在法律上,自然人是否享有变性权利?已婚者变性是否应当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对于配偶一方变性造成婚姻破裂的,配偶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婚姻过错赔偿请求?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而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此对这些问题做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变性权概述
      (一)性别权是自然人独有的一项人格权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权的取得是与自然人出生同时发生的,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人人皆有。这是人格权的特点。在传统民法上,自然人只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要素。同时,与之相对应的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则通过立法得到确认。以上这些人格权是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对于自然人是否享有性别权,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也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笔者认为,就性别而言,由于自然性别是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不需要任何行为去加以取得,也是任何其他人均无法否认和改变的,因此,就其本质来说,性别同样具有人格属性。性别是人人享有的、用来判断人之性区别的基本要素,应属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它承载着“人类繁衍、主体角色辨认和特定秩序维持的重要功能”[1]。从法理上说,性别对自然人来说,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之所以能够在法律身份领域发生诸如亲属称谓的效能,在法律行为领域发生诸如结婚条件规制的效能,都是因为性别具有人格属性。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性别权,但由于性别权涉及对身体的处置,如整容、换脸、器官移植、器官摘除或者器官再造等,与身体权关系密切,完全可以通过身体权进行延伸解释。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而性别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自然生理性别的原始性,并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人格权。因此,可将性别权归入人格权中的身体权。由此推论,性别权的内容包括性别维护权、性别选择权和性别变更权等。
      (二)变性权是自然人性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知,性别变更权是自然人性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性别变更权(以下简称变性权),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本文所称的变性手术仅限于对易性病患者进行的医学整形外科治疗手术,不包括对两性畸形人的定性手术和其他非治疗目的的变性手术[3]。接受变性手术的过程是彻底改变原来生理性别的性征器官以支配自己身体权的过程。如前所述,既然性别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必然具有人格权自然权利的性质,与姓名变更权一样,自然人就应享有变更性别的权利。即使尚未被法律确认,也应借助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通说探寻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或者解释。
      从我国实践来看,这一项权利已经得到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1990年在上海长征医院由我国著名整形修复重建外科专家何清廉教授主刀进行的,并己做了108例。1992年7月,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研究中心夏兆骥教授又完成了世界上首例男女内部性器官同时互换手术[4]。在我国,只要公安机关确认了其变性身份,且更改了变性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性别登记,从2003年10月1日起,变性人可按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5]。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变性人结婚的实例,并且越来越多。例如2003年8月,成都双流县彭镇38岁的章士林做了变性手术,并到派出所办理了性别变更和姓名变更手续,领取了新的身份证,更名为章琳,性别记载为女性。后其以新的性别和姓名与其热恋的男友杨启成登记结婚,举行了婚礼[6] 。2009年11月13日我国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开宗明义地指出“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并对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人员基本要求、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并规定了“实施变性手术前须经过医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等具体条款。其中,变性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有:(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3)未在婚姻状态;(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无手术禁忌证。此外,我国四川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厅和卫生厅、江西省公安厅也就变性人户籍登记中性别项目变更手续的办理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2008年11月底,江西省公安厅专门发文对实施变性手术后的变更户口手续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7]。由此可以预见,我国今后要求变性的人可能会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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