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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探析

    时间:2021-03-18 08:06: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海事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调整各国海事贸易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但英国法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法律,在司法判例中,多项海事优先权纠纷,法院要直接适用英国法处理,这对合宪性是一大挑战。南非海事优先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利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与海事优先权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相背离。 由于海事优先权制度识别程序的复杂性,使其认定充满着不确定性。我国与南非进行海事贸易交往时,对此应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趋利避害,切实维护我国海事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南非;海事优先权;海事请求权;海事司法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0)03-0028-06
      
      海事优先权(Maritime Lien),又名船舶优先权或海上留置权,是指法律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对产生该海事债权的船舶等海事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海事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南非的海商法是世界上最具特色的海商法,因而南非的海事优先权制度也颇具特色。了解和探讨南非的海事优先权制度,对正确处理我国和南非的海事优先权纠纷,促进两国的海事贸易往来,切实维护我国海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渊源
      南非是一个混合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具有多元化特征。南非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一是罗马——荷兰法,主要反映在第17和18世纪罗马——荷兰作者的著作中;二是英国法,主要是英国的司法判例;三是南非议会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或法规都必须遵守。[1]62这是南非法律制度的共同渊源,海事优先权制度也没有突破这一传统,但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以上三种法律传统在海事优先权制度中的发展路径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致的。
      1652年荷兰人在开普建立了殖民地(Cape Colony),在荷兰实行的罗马——荷兰法被引入南非。自此,西方法治文明在南非拉开序幕。1795南非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1828年英国制定《司法宪章》(Criminal Trials Act),正式开始以英国法来适用于南非的司法实践。[2]87-921890年英国制定《殖民地海事法院法》(the Colonial Courts of Admiralty Act of 1890),废止了南非的中级海事法院,取而代之以殖民地海事法院。该法试图通过这种废止,以实现1873年英国《法官法》(the Judicature Act of 1873)规定的殖民地的司法权像在英国一样的巩固 。[1]6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南非遵循英国法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审理海事纠纷时可以直接适用英国判例;二是英国遵循先例法律原则的适用,下级法院法官一定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同一级别的法官一定要遵循同一级别的先前判决,只有在确信此类先前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才可以不遵循这种判决。1961年南非脱离英联邦,成立了南非共和国(Pepublic of South Africa),并开始倡导复兴罗马——荷兰法。[3]17-18随着罗马——荷兰法的复兴,南非开始了多重法律体系并存和融合。为了适用海事贸易的需要,1983年南非颁布了《海事司法管辖权条例》【(the Admiralty Jurisdiction Regulation Act 105 of 1983 )以下简称“AJRA”】,这部法律虽然明令废除了1890年英国《殖民地海事法院法》,但仍保留对英国法的适用。在“AJRA” 列出的包括海事优先权在内的36项海事请求(maritime claim),其中有多项海事请求权纠纷要受到英国法的调整。立法者的意图是要确定英国海商法作为南非海商法的核心,将海商法作为与南非普通法相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
      1996年,南非颁布了新宪法,取代了所有其他的法律来源。所有议会的法律和司法判例要服从宪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可以被否决。因为宪法没有提及海事管辖权,南非议会有权制定与宪法不相冲突的调整海事问题的相关法律。法院裁判海事问题依据的法律仍是1983年的“AJRA”,时至今日,“AJRA”虽然经过了多次修改,但依据第6条海事优先权纠纷适用英国法调整的作法却没有改变。
      南非海事优先权的种类
      海事优先权的种类是指海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类别。南非调整海事优先权关系的法律主要是“AJRA” 以及司法判例。依据 “AJRA”等相关法规和司法判例,南非海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司法费用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是指船舶或相关财产出卖时,应从出卖的价款中优先支付这些费用,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置的一项海事优先权,世界各国海商法均予以承认,南非也不例外,只是在司法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依据南非法律,司法费用包括诉讼费、已发生的争议财产保管或出卖费用、分配出卖财产收入的费用。
      2、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或水手)薪资优先权。1996年南非《沉船与救援法》(Wreck And Salvage Act)第1条规定,船长是指除引航员以外,掌管或指挥该船舶的任何人。水手是指除船长或引航员之外,受雇或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由此可以看出,南非法律对船员的解释是比较宽泛的。另外在南非的判例中还明确了,不论是船舶在航行中,还是停靠在港口,在船上工作的人员都被视为船员。如在In Wm. Brandt"s Sons & Co. v Waikiwi Shipping Co一案中[4]635, 法院承认,当船舶停止使用时,维修船舶和必须保留在船上的管理人员享有工资优先权。根据南非判例,不但停靠在码头上的船舶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而且临时雇佣的为船舶检修或服务的码头工人也有工资优先权。[4]628其理由是,他们都被视为船员,其工作视为船员的工作,有权获得船员的救济。[4]628
      3、港口规费、领航费、税款或罚款优先权。在1983年“AJRA”中只规定了港口、运河、其他航道费或领航费的优先权,1998年南非议会通过第5号法案,即《南非海事安全管理局条例》(the South Afric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Act,),将优先权的项目扩及到了港口、运河、其他航道或领航的任何费用,第6号法案《南非海事安全管理局征税条例》(the South Afric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Levies Act,),将税款、罚款也纳入其中。税款和罚款优先权,在英国早已有之,并且是作为司法费用优先权,而享有超级优先受偿的效力,而南非则将其与港口规费等费用并列,其效力劣后于司法费用优先权。港口规费、领航费,在英国并没有纳入优先权,而在南非,从将其与税款、罚款置于同一顺序来看,是有意赋予海事优先权。
      4、损害赔偿金优先权。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死亡的赔偿。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指对船舶的损害或由船舶造成的损害,不管是碰撞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这种财产损害是直接由船舶经营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所致,而不是基于契约关系,即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优先权,而基于契约关系不能行使此类优先权。另外,不管是船舶在海上航行还是停泊在港口装卸货物或检修,只要造成了财产损害,此类优先权就得以存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南非法律规定,这种优先权直接与船舶的运营有关,不管是发生在陆地还是水上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包括船舶过失造成的船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不论船舶在海上航行还是停泊在港口,只要造成的损害与船舶的营运有关,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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