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海上保险法中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

    时间:2021-03-18 04:04: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有关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保险价值,我国《海商法》与《保险法》有不同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从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定值保险的内涵等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下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点。
      关键词 海上保险法 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
      作者简介:周海云,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12-02
      我国“保险价值”的含义可与英国法下“可保价值”对应,皆指在某一时刻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有学者认为,保险价值可以被认为是将抽象的保险利益转化为具体的数额,以便于在理赔的过程中确定损失的大小。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通过约定记载于保险单上;二是双方当事人不在保险单上记载保险价值,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加以计算。由此产生一种保险合同的分类,即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海商法》与《保险法》有关不定值保险的不同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在没有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涉及到保险理赔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而对比《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其依据海上保险法的特殊性,将保险标的分为船舶、货物、运费和其他保险标的作出不同的规定。例如,针对船舶保险,其保险价值就不仅包括船舶本身(船壳)的价值,还包括船上的机器设备,燃料,物料等费用,特别还将保险费本身纳入计算保险价值的范围内。但是都强调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节点。
      两者的差异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不定值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标准是什么?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同的时间点计算出的保险价值数额会相差悬殊。
      二、中外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
      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基本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第16条的规定。由此可见该条款历史悠久,但是在航海技术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后的当下,是否还能适用?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英国的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一)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严格按照《海商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宁波海事法院于2014年5月审理了香港东盛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之间就“东盛”轮签订有保险合同,承保一切险,保险责任自2012年1月1日0时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保险标的于2012年12月11日遇险沉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单未填写“保险价值”,被认定为不定值保险,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两者存在争议。原告提交一份基准日为2012年7月1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证明保险价值为1000万元,而被告提交的为2012年12月11日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证明保险价值为560万元。最后法院严格依据《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被告不服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赔偿数额这一争议点上,法院仍支持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观点,认为应取与保险责任开始时最为接近的时间点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二)英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法条的突破
      在Thor Navigation Inc v Ingosstrakh Insurance Co Ltd & An or 一案中,在认定所涉保单是一份不定值保单后,原被告双方就如何确定可保价值产生争论。原告认为应依据MIA1906第16条的规定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节点,同时赔偿数额应包括“船舶属具、船员的给养和物料、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以及为使船舶适合于保单规定的航程或风险而发生的其他使费和保险费用”。而被告则指出,MIA1906第16条的规定应在本案中被排除适用。理由是第16条中有“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应根据保单中的明文规定或估价方式”的限定,其结合本案中所使用的ITCH保单,“其保险标的仅指船壳和机器以及承保内容”。被告还引用了The Captain Panagos DP案 中Mustill J法官的看法,其认为MIA1906第16条的规定是“古老的并不适合于当代条件的”,并且其进一步指出保险损害赔偿应限于“船舶物理灭失或损害造成的经济后果”(pecuniary consequences of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to the ship)。基于上述理由,其认为应以保险标的损害发生时所在地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he submitted that the appropriate measure of indemnity in this case would be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Vessel at the time and place of her loss.)。最后法官得出结论认可了被告的计算方法。
      三、不定值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节点应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理论分析
      (一)传统海上保险法正在遭受质疑
      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基本就是MIA1906第16条的翻译并删减整理后的产物。在此方面,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这被认为是对海上保险法历史传统的继承。但是英国海上保险法虽然历史悠久,但其总体理论框架都形成于18至20世纪,那时的航海还被认为是一项“冒险活动”,某些法律规定都偏向于保护风险较大的保险人,通俗各类科技技术的落后使得要及时确定移动中的船舶或货物的状态变得十分困难。但是随着航海科技的不断发展,要确定发生航海事故的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状态的能力较之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依靠各类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能较为有效率地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较为准确的价值。当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点的观点失去了对效率价值追求的支撑时,就要从新考虑其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的规定是否还有其合理性。英国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做法也表明了对传统海上保险法一些规定应适时作出变通甚至是突破。

    推荐访问:保险法 中不 海上 定值 价值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