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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分析

    时间:2021-03-18 04: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在电商发展中的新问题,例如:新的民商事主体的出现、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新的交易模式的出现等等,然后总结了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策略,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民商法法律效力。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就是借助Web提供的通讯手段或者Internet服务平台,完成汽车、电视机等产品交易的活动。如淘宝、京东、当当、凡可物流中心等,均是较为成功的电商企业。但从现阶段来看,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冲击。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必须积极探索民商法创新发展道路。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民商法法律作用,维护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稳定性,打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空间。
      1 民商法在电商发展中的新问题
      1.1 新的民商事主体出现
      电子商务交易一共需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购买方确认商品数量和价格,并制定一个相对系统的交易计划信息,包括金额、数量、货运方式等等。第二个步骤是借助电子交易平台筛选到符合要求的合作商家,等到合作商家确定后,阐明所需购买货物信息,并商讨定金金额。第三个步骤是签订电子合同,并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角度来看,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在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冲击下,民商事主体将因此发生改变。电子商务本身就具有无地域性、虚拟性,所以民商事主体也是以虚拟主体为主[1]。此时,若民商法中尚未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所需履行职责或者缺少电子商务主体、流程、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条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交易主体合法性的判断,表现出一系列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问题。除此之外,因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多数是网络企业,所以与传统贸易中的民商法律应用相比,会呈现出无法准确裁决贸易纠纷责任方的问题。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需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不断完善民商法法律规章。
      1.2 新的法律关系出现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背景下,新的法律关系逐渐涌现了出来。即与传统贸易活动相比,电子商务贸易不再是一个纸质化的交易过程,它表现出了交易程式化的发展特点。同时,新的法律关系如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电子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等逐渐涌现出来,这给原有的民商法带来了一定冲击。如若不及时创新,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商法法律效力的发挥。此外,由于我国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尚未意识到电子证据法律规章构建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法律规章没有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很难实现对交易过程的管理。为了提高民商法执行效果,必须重点关注新的法律关系调整问题。
      1.3 新的交易模式出现
      与传统贸易形式相比,B2B、B2C、O2O、G2B等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贸易,它更注重利用网络环境和大数据环境开发出线上支付,线下体验的运营空间。同时,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背景下,其应用模式、消费模式、外包模式等交易模式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其中,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更为注重强调把ERP和电子商务结合起来,就此借助全程电子商务模式完成用户订单获取等工作,并把订单信息反馈至ERP系统,支撑采购、财务、计算等组织工作的展开[2]。而消费模式的转变,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背景下,其消费模式开始由许可模式转向SaaS模式。外包模式,也开始倡导IT外包、人才外包、运行环境外包等大形式外包。即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变化较为明显。同时,其交易过程不会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控制,仅受人的管理,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纠纷管理难度有所加大。此时,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态势下,增设新的民商法管理条例,用于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并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故障的管理,达到最佳的交易效果。
      民商法有着一定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限制和制约作用,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必须结合电商发展新形势,创新民商法法律体系。
      2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2.1 将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发展形势进行结合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43.8万亿元,年均增长约15%。而网上零售额将达到9.6万亿元,年均增长约20%。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我国民商法法律效力,应注重把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发展结合起来,做好民商法的创新应用工作。但在民商法具体创新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商务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做好交易双方利益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权衡工作,增强民商法法律实施效果。此外,因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带动了国际贸易活动。在电商贸易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应注重借鉴国外的法律规范,优化我国民商法律体系。这样一来,可更好的实现与国际间的接轨,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交易纠纷[3]。另外,我国民商法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在民商法法律体系内容具体完善过程中,应把视角落实到交易规则制定上面,由此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除此之外,在民商法创新时,应重点分析电子商务类型、运作原理、模式、盈利等方面与传统市场交易的区别。根据这些区别,调控已有的民商法,如增设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有效解决民商法局限性问题,更好的利用民商法来调节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电子商务的发展威胁到传统商务发展地位,打造一个良好的商品经济市场运行空间。即在民商法创新阶段,强调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结合是非常必要的,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2.2 把握电商交易特征,发挥民商法作用
      在民商法创新应用时,应注重把握电商交易特征,调控民商法所对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因为电商交易过程有着便捷迅速、涵盖内容广泛、过程虚拟化特点,且以虚拟主体为主,所以在民商法创新应用时,应从民事主体角度入手,调控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较低,都是在网络上申请并且建立商铺的,为了从根本上消除一些不正当的网络诈骗行为,应提高民商法中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控制规章,更好的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其次,因为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它不再强调提供合同、收据等纸质化交易依据[4]。而是开始尝试利用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但电子证据取证较为困难,且存在着数据丢失的风险,增加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事情原委判断难度。此时,必须针对这一问题,建立一个可行性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就此借助民商法中的信用等级评价规章,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再次,因为电子商务不受时间、地点等各种因素的控制,必须提高我国民商的法律救济功能。只有如此,才能在国际贸易违法行为出现时,用民商法法律条款来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其权益受到侵害。除此之外,由于电子商务整个交易流程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安全系数较低,需在民商法创新时,结合电子商务虚拟化特点,增加一些新的条款,如结合现有的网络虚假宣传、欺诈、信息不安全等现象,制定专门的民商法法律规章,约束电子商務交易市场上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同时为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应注重完善民商法中的网络交易制度。即借鉴WTO相关规定,制定一系列的电子收据、发票、信息安全认定等管理规章,避免交易安全问题的频繁凸显,打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运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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