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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的经济法保障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15 12:05: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我国十分重视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对此出台了许多法规与政策,但生物技术作为现代高新技术,其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毕竟属于新兴领域,其内在运行的规律、社会关系的特点、法律调整的方法等尚未被充分地认知、熟悉。因而,现行的相关法律存在着诸多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关内容不仅不能促进反而阻碍了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问题。对此,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对相关国家的立法进行总结,提出了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经济法解决对策。
      【关键词】 生物技术 研发与成果转化 经济法保障
      生物技术是21世纪高新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潜在生产力。生物技术在医药业、养殖业、种植业、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工业生产、人类基因组计划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推动科学的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变人类的生活与思维具有深远的革命性影响,对于迎接人类所面临的诸如食品短缺、健康问题、环境问题及经济问题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物技术起步较晚。生物技术作为研究项目纳入国家计划是从“六五”开始的。在此之前主要是科技人员自发地进行一些相关的研究活动。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生物技术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生物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来看,不论是研究还是产业化应用,我国生物技术与发达国家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与我国的经济建设需要也是不相适应的。为了加速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进程,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必须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
      一、生物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经济法现状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确定了我国发展科技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被称为“中国科学技术领域基本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对这一科技基本法作出修订,修订的部分着眼于重视企业地位、保障知识产权及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建设多元化科研投入机制、建设学术诚信及规范体系以及国家对科技事业在财政、税收以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支持等。而作为《科技进步法》的重要配套法律,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从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鼓励和规范,包括在转化过程中的激励和保障方法,以及转化以后成果和权益的归属问题。其中就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技术成果作出的规定,后来被《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相关条文进一步完善。这一系列的立法成果以及在本世纪早期进行的一系列科技改革,被认为是仿效美国1980年拜尔·多尔法案((Bayh-Dole Act,94 Stat. 3015,35 U.S.C.§200-212)。1999年,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实施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以及工商总局七部门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细化。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2015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该草案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到生物技术方面,我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1989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对生物技术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对技术的取得和转让(第十六条)、信息交流(第十七条)、技术和科学合作(第十八条)以及生物技术的处理及惠益分配(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在国内法方面,1997年公布、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对品种的归属、授予条件及程序、期限等问题作出规定,而在生物技术最前沿、最具争议的转基因领域,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等问题进行规范。
      尽管我国生物技术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一方面由于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全面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在理念、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行中还存在不少缺漏;另一方面,生物技术作为现代高新技术,其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毕竟属于新兴领域,其内在运行的规律、社会关系的特点、法律调整的方法等尚未被充分地认知、熟悉。因而,现行的相关法律不仅存在着诸多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问题,而且现有规定中相关内容不仅不能促进相反可能阻碍了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全面把握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经济法制总体状况。
      二、生物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经济法保障机制评述
      以《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大力建设高新科技开发区的努力,说明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缺陷仍然存在。在2013年12月21日召开的“中国经济年会2013—2014”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表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其中固然有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足以及技术和知识积累不够的因素,然而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也不可忽视。2013年12月31日,由科技部起草并交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及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些制度性问题,包括:科研机构及高校的评价机制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及利益分配不合理;企业科研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机制不足;定价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融资机制不健全等。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情况也体现在生物技术方面,经合组织(OECD)的数据显示,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09年的生物技术PTC专利在国际上处于第二梯队,虽然不及美国与欧盟27国(占全世界PTC专利数的69%),也和日本有一定差距,但与韩国和以色列相当,显示出强劲且持续的势头。然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发布的《中国生物产业发展报告2006》,我国大量生物科技成果未能转化为产品,全国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0.5%。究其原因,除了申请专利的质量不高以外,还与产学研结合不紧密有密切关系。学校和科研机构成为申请专利的主力,但却没有资金和能力将其产业化,企业有资金和市场,却缺乏申请专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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