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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金融法制研究

    时间:2021-03-10 16: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存在着房地产税收法律立法层次低、相关税、费的结构设计不完善,以及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是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上,不能急于求成,应当做好坚实的理论准备与实践。
      【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制度 法制建设
      我国开展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其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抑制房价的上涨,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对于完善我国的房产税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国家在上海、重庆两地尝试过了房地产税的征收,但其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并不仅仅在于进行房地产税的征收,而是在构建相关的金融与法制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意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意义
      (一)房地产税收立法有助于完善财产税制度
      我国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立法,从中央方面,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能够让财产税的相关制度得到明确。我国的税收制度立法中以商品税与所得税为重要的税收来源,但实际上,构成一国税收的主体中,财产税也应该具有相应的比例。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在整体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这是因为作为财产税重要来源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使得房地产税的开征没有坚固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可以从法律体系上对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使得财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
      (二)房地产税收立法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当前社会因为房价问题,己经催生出不少的社会问题,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拥有房产财富的中产与富人阶层通过投资房地产获得比经营实业更多的财富,全民炒房的现象从未停止。不仅仅是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漲过快,一些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也受到炒房一族的热捧。自房价快速上涨以来,社会分配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社会稳定发展的严重问题。目前,国内虽然己经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进行对不同阶级的收入分配调节,但房产己然成为一种投资手段,个人所得税在房产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立法,使得房产能够真实地反应个人的资产情况,对其进行课征,可以在收入分配上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三)房地产税收立法有助于保障征税的秩序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相关税收制度的征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税收制度的立法也是建立在相关法律的健全之上的,让征税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税收制度是一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索取,如果税收制度没有相应的立法基础与法律秩序,滥收、渎权等问题也会因此而生。因此,税收制度的行使需要建立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同时,通过税收制度立法,也能够从法律上对纳税人的义务进行规定。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够让税收制度长期有效地运作下去,才能让税收的课征符合税收法定原则,通过规制征税程序,保护纳税人的纳税权利,提高纳税服从度从而降低征税成本。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立法层次低
      我国对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相关暂行条例大部分都实施已久,加之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税制已经基本完成,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上存在最为明显的问题是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从上文的研究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正式的法律法规,而其余的诸如《房产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都是暂时实施的相关条例,还未完全属于法律范畴,这在立法层次上只属于行政规章。虽然在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暂行条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暂行条例的修订与执行并没有相对牢固的法律基础,缺乏法律法规在制定实施时所应有的权威性与唯一性。
      (二)相关税、费的税制结构设计不完善
      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立法中,仍然存在着相关的税、费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首先在于直接税收在房地产税收制度中的比重过低。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的税制立法中,过度注重通过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但是在经济的发展下,房地产的市场投资属性增加,房地产税的调整收入分配功能却一直没有通过相应的立法得到延伸。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立法上注重于具有收入功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作为调整收入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只占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所有税收的6.3%。这种结构设计难以发挥房地产税收中的调节收入功能,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功能在立法上得不到坚固的法律支撑。
      (三)房地产税收制度法律体系设计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税制结构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而在相关制度的法律体系上也同样存在着问题。在前文的研究分析中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上,涉及到房地产保有环节的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只将以上三种税种纳入到其法律体系当中。实际上,在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系中,不仅仅只有以上三个税种,所有环节中还存在着遗产税与赠与税等税种的征收,而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涉及到这两者的开征。
      其次,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系是建构在上世纪90年代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法律规定下的征税范围仍然是过去的要求,主要是对城市地区等发达地区进行征税,排除了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这造成了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征税范围过窄,对于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地区,在房地产税收制度中仍不归属于城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些存在争议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高档住宅与别墅,实际是钻了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漏洞,被排除在征收对象之外。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法制设想
      (一)明确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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