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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者保护:信息不对称、双重道德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1-03-10 12:03: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hnds/hnds201506/hnds20150626-1-l.jpg
      [摘要]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最根本原因是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通常容易被忽视的是当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及过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运用经济学当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金融交易中产生的双重道德风险进行分析,更好地防范双重道德风险的产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 D912.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5)06—0156—05
      当前各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改革及诸多相关的学术研究,通常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道德风险为前提,采取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然而,在交易中同样因为信息不对称还存在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仅单方面注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最终可能会形成对金融消费者的过度保护,进而引发金融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同时,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和秩序,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在金融法改革的道路上应当重视双重道德风险的防范。由于信息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适度的信息披露是防范双重道德风险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一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产生的
      双重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初始于保险领域,指“经济交易活动的人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P588-589)市场经济活动中,指交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获得自身行为的收益,但是却把行动所产生的成本转嫁给他人,导致他人损失的可能性。[2]而道德风险主要的诱发因素是信息不对称。由于经济主体在交易时最初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属于不完全信息,其根据不完全信息所做出的决策及行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然而信息可以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经济主体要想做出最优决策,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获取相关的信息。但信息从无到有存在经济成本。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一旦花费经济成本掌握了比另一方主体多的信息,作为理性、自利的经济人会利用信息优势地位去获得更多的利益,甚至会产生欺诈等道德风险的不良后果。
      我国学术界的多数学者多数学者及论文如下:呼建光 毛志宏:《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理论与法律形式》,《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廖凡:《理论突破与机制创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晚近发展及其启示》,《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邓纲:《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及其相关问题》,《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钟磊:《论加快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上海金融》2011年第6期;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现代法学》2011年第33卷第3期;杨东:《论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构建——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10年第7期,等。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对金融机构产生道德风险损害金融消费者
      本文的“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等机构组织包含在内,购买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除外。权益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呼吁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立法体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是,在金融交易中消费者扮演着双重角色,其也会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产生道德风险。如果一味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会阻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的金融法改革中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当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双重道德风险的防范。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6期崔金珍,邓露露:金融消费者保护:信息不对称、双重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经营者和消费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从产生“经营者”这个角色开始,其就天然地占据知晓商品的各种信息的优势,消费者就需要通过经营者获取商品信息及各种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及科技的创新促使商品及服务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及服务的了解越来越少。消费者在交易当中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
      比如当前较多见的投保基金事件,声称此基金与银行存款是同一性质,保本且利率高,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在金融交易中,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实质不平等地位更加明显。为了更深入地对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金融机构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特引入经济学当中的委托代理模型。而委托代理模型建立的依据就是信息不对称。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指经济活动当中的一方拥有私人信息,而此私人信息是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甚至第三方当事人也无法证实的信息。因此,将经济活动中私人信息的拥有者称为代理人(agent),即信息优势方;而没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 principal),即信息劣势方。[3]其与法学当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含义不同。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只要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就构成经济学当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保险公司与保险购买者、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法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一种理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以资金使用权换取收益权,比如购买基金、股票,都是用资金的使用权换取未来收益权。随着纷繁复杂的金融商品出现,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多种多样。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将金融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但是在其提供金融商品的同时隐含了资金的不同流向。因此,不能仅依据是否获得金融产品来决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而要看金融产品中实际包含的资金流向,不同资金流向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同。比如,在金融市场中,甲向乙投入资金,乙享有资金使用权。而甲之所以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乙是想通过乙的资金使用而获得收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甲希望找到一个专业水平高并且能努力工作的乙,这样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且获得高收益。但是,乙的私人信息是甲很难获得并且第三人也不能确切知道,在甲与乙之间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而甲处于信息的弱势方,即委托人,乙则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即代理人。如前所述,资金是双向流通,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角度分析,金融市场消费者和产品提供者都具有双重角色,相对应也存在双重道德风险。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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