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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期货法律关系

    时间:2021-03-08 20: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期货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以及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探讨分析: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交易组织者三大类;从期货交易的各个阶段切入具体分析期货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把期货中介服务和期货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涵盖进来,从而更加全面认识期货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构建我国期货立法科学结构与体系。
      关键词 期货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规划项目:“场外期权市场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TJFX16——007。
      作者简介:韩胜,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与金融法;薛智胜,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商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36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现阶段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雏形已历历在目,“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五个‘办法’,构成的我国现行期货法规体系,因其立法层次底、稳定性弱、政策性监管为主的特点,尚无法满足当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基本法律加上政府监管法规规章和组织的自律性调节方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期货法律体系。鉴于我国期货立法尚处于草案阶段,一些具有关键性的内容尚无正式法律予以明确,法规变动性较大。进而导致期货法律关系的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无法达成统一标准。所以,本文从期货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及其主客体的构成要素入手,尝试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期货法律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一、期货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期货法律关系的争论
      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可以为诉讼活动的裁判奠定根基。在我国尚未出台期货法的背景下明确期货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有助于“理顺期货立法逻辑主线,厘清主体间法律关系,确定期货法的结构内容,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划清相关部门法之间的界限,避免法律间的重叠与冲突。” 有关期货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我国金融期货法领域的研究尚未有统一认识,目前处于“百家争鸣”、见仁见智的状态:如有学者依据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称之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关系”; 还有学者论述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时称“期货交易法律关系”。
      (二)期货法律关系的界定
      为了确定使用何种术语来表达期货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期货”、“期货交易”、“金融期货”等概念间的区别:期货的通说概念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依事先约定的价格、数量和交割方式,进行某种商品买卖的协议。期货交易是对标准化合约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的一种保证金交易。金融期货则指交易主体以公开性竞价方式在规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的一种高度标准化金融合约的交易。此外,期货交易法律关系还包括期交所会员间的交易、会员与客户间的代理关系、会员与期交所间的管理关系、会员与结算机构间的担保和结算关系。从期货交易的一系列流程来看,期货交易仅是其市场运作的一个环节。而期货法律关系则指有关期货合约以及期货交易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和。
      由此可以看出期货法律关系较之于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的内涵更加丰富,将其界定为期货法律关系更为准确。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横向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期货的交易和业务关系。第二,纵向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即在期货监管部门与期货交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期货监管关系,这种关系因监管主体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平等性。
      二、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期货法律关系一般特征
      1.期货法律关系的交易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期货交易的主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即在商事活动中通过相关合约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设定与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强行平仓制度除外)。
      2.期货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对等。
      3.期货法律关系的法律强制效力。在期货法律关系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约,甚至侵权以及操纵期货市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期货法律关系特殊性
      鉴于期货是金融衍生品,期货法律关系更具有金融市场自身的个性特征。同时,还需明确期货法律关系与证券法律关系差异性。期货法律关系与证券法律关系的区别除主体的差异性外,重点在于客体的不同。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2、3两条分别规定了证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调整范围扩大到资产支持证券等受益凭证、权证的发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债券。但并没有明确证券类期货和期权是否属于其调整范围。“期货法就是调整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围绕期货交易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规范。该法调整范围决定了其边际,这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 因此有必要对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作深入探讨。
      1.期货法律关系具有聚合性、多样性。这种特性源自现代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性,期货法律关系是众多主体参与形成的法律关系集合。具体细分则有中介方与投资者、期交所,期交所与经纪、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
      2.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化和相对性。法律对从事期货行为的主体作了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方可进入期货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具有相对性。如在期货投资交易中,中介公司既能是交易会员,又能是一般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套期保值者既可以成为投机者也可以成为套利交易者。
      3.期货交易客体的特定化。除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外,一般民事、商事领域法律关系的客体均有多样性。但鉴于期货市场自身的特殊性,只有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上市流通的产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所指向的资产。
      4.期货法律关系具有派生性。这是因为期货法律关系能够随着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动而变动。如在期权期货中,当事人将双方既有的源于担保合同的担保法律关系约定为将来某个时间点行使的期权,然后将该特定期权制作成特定标准化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中期货法律关系便是从基础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中衍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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