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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1-03-08 16:04: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金融市场风险下,住房金融消费者安全也受到威胁。文章建议: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为实现住房金融消费者的公平权,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反歧视规则,杜绝住房金融服务中的差别待遇。最后,确立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减少住房金融消费者的安全风险。
      【关键词】住房金融 消费者保护 住房权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理念应然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兴起。在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的一方历来被称为“投资者”。在投资者参与的法律关系中,严格奉行形式主义法律传统,因而投资者并未受到格外的法律关怀。但随着金融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投资者也逐渐分化,一部分投资者呈现出消费者特征。这种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有的国家根据投资者是否营业以及投资判断能力的差异将其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例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在其《新业务守则资料册》就将金融机构客户作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划分。不仅如此,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由金融产品服务联接,二者的距离逐渐拉长。这些投资产品通过排列组合产生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投资者购买金融衍生品实际是对投资对象投资的替代,导致本为投资介质的金融产品异化为投资对象。投资者由对投资对象的选择嬗变为对投资手段或介质的选择,实质上,投资者嬗变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①
      一般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弱势地位使得各国政府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律领域,例如,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中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并将其划分为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也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目标。既然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法律主体予以保护,那么其内涵就需要予以明确。多数学者从传统消费者概念出发界定金融消费者,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②,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在于主观上出于生产目的或者非生产目的③。本文所指的住房金融消费者就是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住房提供资金和相关的信用服务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其重要意义在于澄析了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产生了对法律制度保护的需求。
      消费者住房权概念的诞生。住房权指的是“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④在联合国《住宅人权宣言》中,住房权被正式确定为基本人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内容就在于公民能够获得自身能够承受的房价。按照国际社会的共识,政府、个人甚至国际组织都应当为实现公民的住房权利而承担相应义务或责任。既然消费者住房金融是实现其住房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政府就应当保障消费者获得、使用住房金融产品的权利,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蕴恰恰内涵其中。
      但就实际而言,消费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很难通过住房融资获得住房权利。根据2010年央行对全国部分城市住房贷款的抽样调查,通过贷款获得住房者基本属于当地中高收入群体。⑤这意味着中低收入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不仅如此,即便住房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贷款,金融机构在具体服务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住房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足。住房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足主要源于以下原因:第一,住房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信息劣势。住房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至少需要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价格以及经营者资质、信誉等信息,但是对于这些信息,金融机构并未完整地向消费者披露。第二,住房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国外学者Lusardi、Mitchell等进行了相关案例研究,他们将住房金融消费者划分为23~28和50~69两个年龄段,对其提问诸如年化利率计算等简单的住房金融知识。然而结果证明,两个年龄段回答完全正确的仅占27%和24%。⑥第三,住房金融消费者存在认知偏差。当代行为金融学研究显示,金融消费者往往低估风险,高估收益。不仅如此,金融消费者往往迷信权威,高估金融精英的能力。因而住房金融消费者往往对销售人员“言听计从”,但这种认知偏差使消费者看不到潜在的风险。⑦
      住房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导致其知情权严重不足,因此立法应当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就立法现状而言,住房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也相当不足。
      住房金融消费者存在差别待遇。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一大障碍就是消费者往往遭受差别待遇,不能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因而有学者将消费者公平获取金融服务的权利界定为“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它是指金融消费者具有获得金融服务的平等权利,不能因为其信用以外的因素如宗教、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等而遭受金融机构的歧视。⑧但从实践看,住房金融消费者由于受到差别待遇,其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显然无法实现。就住房金融产品价格而言,消费者会遭受差别待遇。如果金融产品价格过高可能会产生金融排斥,使消费者无法享受相应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往往设置条件,在价格上排斥部分消费者获得住房金融服务。例如,金融机构根据非信用条件(如户籍、地域、身份等)设置不同的住房贷款利率,那些受到歧视的住房金融消费者只能承担较高的资金价格。⑨就住房金融产品获得条件而言,消费者也遭受差别待遇。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农民难以提供证实自身信誉的资信证明。加之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尚未在法律上确立抵押权能,农民也难以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城市居民就会存在条件差异,进而影响其获取住房金融产品。
      住房金融消费者遭受差别待遇,这表明法律对消费者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保护存在缺陷。从立法价值讲,立法者过于强调金融效率与安全,住房金融的民生价值被忽视,因而中低收入者难以获得公平的住房金融服务。在具体制度上,立法者限制了一般消费者获得住房金融服务的能力,例如,住房抵押贷款首付较高,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形成难以逾越的门槛。而对高收入者而言,这样的首付比例则相对较低,甚至助长了高收入者投机房地产。在形式公平的制度安排下,不同住房金融消费者在实质上并未获得公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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