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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央行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监管作用

    时间:2021-03-08 12: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簡介:王韬,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季旭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2010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金融风险越发常态化,央行承担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的监管职能,如何有效合理地防范和控制国际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作用,成了央行必须面对的问题,相关央行金融监管制度亟需完善。
      关键词:国际金融风险;央行;监管;制度
      国际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资产跨国流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无法预料之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存在金融活动参与主体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国际金融风险存在和发生于国际贸易和资金的跨国借贷与经营过程中,它会使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被侵蚀、发生亏损、金融资产难以收回、金融秩序出现混乱,影响范围广、破坏力强,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仅只是影响一家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收益,而是会影响到一国乃至世界的金融秩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及时明证。正因为如此,国家要增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宏观调控能力,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控制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中,跨国银行经营活动中风险防范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理所应当地成为国家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主要力量。下面本文将对目前央行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制度完善方面的意见。
      一、央行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监管现状
      (一)、管理支付结算、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其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的保障。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央行依照该条规定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我国跨国金融机构的涉外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央行负责制定清算管理规则,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央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监管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履行金融稳定职责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交易多为无担保的信用交易,隐含重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央行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核把关有关金融机构成为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检查监督交易行为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三)、监管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央行监督管理黄金交易所市场和黄金进出口业务;明确了央行实施外汇管理。法律还授权央行对违反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央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央行对金融机构依照现有法律进行金融活动方面的监管,以此来控制金和防范国际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二、从制度方面分析国际金融风险暴露出的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金融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在国际金融风险发生时能难免会有监管遗漏或是不能灵活机动。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中遭遇国际金融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面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风险,国际上缺乏一个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和机构。在我国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体制,央行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很难对国际间的金融活动完全监督到位。在面对国际金融风险时,央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缺乏有效的固定机制。然而,随着国际间金融贸易活动的不断频繁,业务交叉不断增多,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在涉及制度设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出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处罚违规行为、规范金融活动等方面呈现监管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效率的下降。在国际合作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和信息交换的平台与体系,央行对国际性银行业机构的跨国金融活动,尤其是国际资本流动,缺乏了解,在监管全球资本流动上的作用差强人意。
      (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在对国际金融调控方面,金融监管手段应该多样化,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应该兼顾经济手段和制度手段。央行在监管国际金融活动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在金融活动监管中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法制建设也得到一些进展,相继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并不能完全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际操作中可用性不强,导致金融监管不得力。对一系列可预见的国际金融风险缺乏相应的预警机制,事前监管严重缺失。
      三、关于制度完善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都是由央行进行金融监管,这种局面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单一造成的。当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市场多元化以后,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分业分管,央行和“三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则成为了监管措施有效化的主要问题。因此建议在央行和“三会”之外再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固定联席会议机制互相通报各自行业的金融市场动态,共同分析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国际金融风险,得出统一有效的应对办法。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国家要完善央行参加国际间协作的制度,积极推动央行投身到国际交流合作上来,建立固定机制平台,做到信息资源透明化。央行金融监管方面立法应该同国际接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二)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有效系统,将建立有效系统放在应对对国际金融风险的重要位置上来。央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的有效系统,该监管系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覆盖。该监管系统要能够根据国际金融活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能够及时变通,灵活监管,切实有效地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金融风险。
      (三)、监管同时兼顾国际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央行在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证金融贸易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央行在金融活动的监管活动中能够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处罚,但对金融活动的参与者的保护则不够。国家应该从立法方面明确保障国际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国际金融贸易活动过程中由于金融活动参与者对金融产品认识不够,信息不充分,往往会造成金融参与者的预期收益不能够完全得以实现,进而造成更大的国际金融风险的形成。因此,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把保护金融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的位置。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明显,国际金融风险也伴随着国际间金融贸易活动的更加频繁而愈发常态化。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央行需要完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查补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手段,积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努力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作者单位:1.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北京2004年版
      [2]吕忠梅 彭晓晖:《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法律对策论》,载《中外法学》1999年03期
      [3]博源基金会编:《国际金融监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年版
      [4]刘园 主编:《国际金融》,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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