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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小额诉讼

    时间:2021-03-06 0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小额诉讼是从当事人视角出发,对大量的日常性小额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装置。文章主要介绍了不同法系下小额程序的立法特色,我国小额诉讼的特点以及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同时让司法更加贴近普通民众是小额诉讼的宗旨,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关键词]小额诉讼;特点;范围;独立
      小额诉讼是一种实效和功能有限的程序机制。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没有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不同法系下小额程序立法特色
      (一)日本小额程序立法特点
      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特色:一是具有人情味的程序,其重要表征是近邻化的法院和日常化的程序;二是一年内同一原告在同一个法院可以请求适用小额程序进行裁判的次数不能超过10次,这是让民众合理公平分享小额程序利益的一种理性决策;三是灵活性处理小额裁判的执行,允许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分期支付。这既是在人性化考量基础上对被告实际支付能力所作出的特别照顾,同时也有效解决裁判执行难的问题。
      (二)美国小额诉讼的立法特点
      美国小额程序的立法特色:一是各州对适用小额程序的标的额和案件类型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许多州对小额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企业等法人团体不允许成为小额诉讼的原告,在一定时期内对人们适用小额程序的次数做了限制规定;三是基层第一审法院内的法庭负责处理小额诉讼;四是程序灵活,注重和解和调解,费用较低;五是排除或限制律师代理;六是辅助法官可以审理小额诉讼,也可以由律师公会推荐优秀律师审理小额案件;七是各州的法律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度选择权,并且与上诉、反诉联系在一起,用来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的自由处分权。
      (三)英国小额程序立法特点
      英国小额程序的主要特色:一是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法院对案件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可以进行取舍与选择;二是法官对庭审以及程序的运用,具有高度的掌控权和自由裁量权,法官通过不断调整审理方式和策略,使小额诉讼更具有效率;三是在双方当事人取得合意之下,法院对案件可以不经审理而径行裁决;四是严格限制上诉。在英国,案件审理存在严重违法或使用法律错误,是小额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惟一理由。
      二、我国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限制律师参与,鼓励本人进行诉讼
      不提倡律师参与,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因为限制律师的参与,当事人不知如何准备案件,很难得到程序方面的帮助,因此小额法庭一般会设置程序助理,有利于当事人准备文件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也可以设立小型咨询所,为当事人提供实体和程序法律的咨询服务,并帮助当事人准备诉状。为实现当事人间的实质平等,法院还可向当事人提供便宜的专家证言形式,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不到场的,根据到场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法院可以宣布立即进入辩论程序,并依职权根据一方的辩论进行判决。
      (二)放松取证规则,降低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准许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为了迅速发现事实,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具结来加强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具结,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他方当事人关于询问事项之主张为真实,同时降低小额诉讼的证明标准。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中,心证的程度应当达到客观的证明程度,即证据使法官相信事实确实如此时,才能认定某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属于真伪不明。而小额事件,如果要达到相同的证明程度,一定会多花费相当劳力、时间、费用来求证,不符合费用相当原理。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达到较低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即可。
      (三)程序灵活多样
      小额诉讼不一定要严格遵守诉讼法所规定程序,允许法官、当事人采用灵活多样的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开庭,法官请求有关证人证实某一事实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由于费用相当性的原理,此类纠纷以过分的程序保护是不提倡的,否则,诉讼将会出现本末倒置,成本将会越过讼争标的。因此,法官应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小额诉讼程序中纠纷的解决,法官的行为方式应该有较大程度的行政化趋向。
      (四)严格限制上诉
      我国参照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诉,允许复议。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决是派出法庭作出的,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复议应当被允许,由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如果判决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则不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复议应当被允许,由法院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但是,如果存在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可以例外地允许当事人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三、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质上是对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分工。近年来,很多基层法院进行了民事速裁审判改革,设立速裁法庭或速裁机制,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对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民事案件进行审结。其中包括: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相对简单的买卖、借款、租赁、赠与、委托、确权、返还等涉及债权物权纠纷的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简单的劳动争议安案件;交管部门已做责任划分并已进行伤残鉴定,且起诉时已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则将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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