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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刑讯逼供说不

    时间:2021-03-05 20:11: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古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过程中一个手段,因而造成的冤家错案数不胜数,对我国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刑讯逼供并不是破案的唯一办法,相反它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和谐,只有对刑讯逼供说不,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和谐公正,让人民信任国家。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公正;口供;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2003年,在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犯张辉张高平叔侄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直到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真正查清此案,将二人无罪释放。叔侄二人一直坚持了十余年申诉才有了今天的清白之身,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巨大的问题,我国侦查机关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在我国,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然而这种刑罚制度在古代却是合法的,由于古代重口供,于是刑讯逼供成为办案者简便快捷的首选措施,因而导致大量冤假错案发生。直到新中国建立,规定法律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正式将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写入法律。但跟西方国家不同,由于中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改变两千年来的封建制度与思想,仅靠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就将刑讯逼供完全禁止不太可能。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刑事侦查中仍存在着刑讯逼供,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出现了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主要为以下几种方法:罚站法,剥夺睡眠法,饥饿法,诱供法等等。例如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施以威胁法,饥饿法,剥夺睡眠法和诱供法,侦查人员为了及早破案因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嫌疑人“屈打成招”。
      从本质上看,这是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过于注重口供所致,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从实招供的义务,而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的丧失,也是造成口供以及刑讯逼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侦查阶段原本疑点重重,而不成文的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得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不被排除,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如此畅行。而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口供规则的指导原则为自愿性,凡以暴力虐待手段取得的口供,以身体暴力相威胁等均不能作为合法口供。
      其次,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对于其遭受了非法待遇,当事人也无法为其进行维权,仅靠被告律师,而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频繁遭拒,导致无法帮助到被告人。
      在公安机关中,经常存在破案率与破案期限,本意是想对公安机关起监察督促作用,却间接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在美国法律中承认案件的不可破性,美国的破案率每年也不及百分之五十,而在我国一味的要求破案率,与之相对应的是破案的难度,各层机关迫于压力,对刑讯逼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形成了重口轻实证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就将其定罪刑罚。
      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执法者本身,首先是执法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这是侵权行为,认为只要能破案就行,无论什么方式,认为坏人就该打,认为打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是合理的;其次,执法人员对于口供认识的错误,执法者破案首先不是从寻找证据出发,而是根据口供寻找证据,盲目跟从根据口供,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不敢定案,往往在证据不足时,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执法者普遍存在证据意识淡薄,证据收集不齐,勘察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往往先入为主,形成自己的主观判断,对案情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对案情先入为主,形成自己倾向性判断,而不是根据案件现场,实事求是,从证据出发。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取证盲目,调查不细致,导致破案无线索,不能掌握充分的证据而陷入被动,被迫实施刑讯逼供。
      值得庆幸的是,2013年1月1日起,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张辉张高平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新司法规定的出台,同时表明了我国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想要真正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还学要许多改正与完善,我国法律还有许多路要走
      首先,建议对讯问情况录音录像,借鉴外国的制度,全程录像,在讯问结束由有犯罪嫌疑人签名,封存交至法院作为证据,对于审讯过程有异议,应由法官拆封,当众播放录像进行核对,进行录音也可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其次,要加强监督,建立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权力对执法部门的审讯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建立正常有效的信访机制,派专人接待上访行为,并对上访案件审讯过程进行审查,发现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行为严肃处理,实现严格的司法公正。对于刑讯逼供现象的禁止应该赋予诉讼人的律师一定的权利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它深深的烙印在中国的审讯过程中,由古而来,已造成无数的冤案惨案,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关键在于司法制度本身,改变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充分维护嫌疑人的权益,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还人民一个公正美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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