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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诉讼时效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利用

    时间:2021-03-04 12: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结束后,丧失其请求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每年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笔者经过多年的积累和研究从诉讼时效的处理方式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诉讼时效性;诉讼要件保护;诉讼要件辩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结束后,丧失其请求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性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上的有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起诉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4、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5、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二、诉讼时效性的不同分类
      A、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为二年。B、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1、短期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4年。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主要在《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合同法》较多。后者是因为其他合同的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另外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酌情商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三、诉讼时效的处理方法与诉讼要件及审查的冲突、与辩论主义程序保障制度的冲突、与既判力理论的冲突三方面的冲突(一)诉讼时效性与诉讼要件及审查的冲突
      借鉴国外经验,就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来分析:日本的诉讼过程分为以下几个个阶段:a.诉讼人在提起诉讼是必须依法提起,在依法提起的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我们称之为“起诉要件”;b.起诉要件齐备合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接受诉讼,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遵法;c.原告依据以上两个条件请求法院审理、判决。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法院才有可能裁判原告有理,使其主张得到认可,这称为“权利保护要件”。这样的对比就会有人对我国法律产生疑问,说我国不存在日本那样的“三阶段构造”。其实恰恰相反,在我国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办案人员会认真严格核实原告人提供的起诉材料,若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依据或有漏洞,办案人员会让当事人补充完整后再次提起,这就是我国法院对起诉要件的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基本采用了超职权主义的模式,忽略原告和被告的地位,而法官在接案审理时占有极大的主动权,随着法律健全,法律中尊重当事人全权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越来越重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但还是有部分的法官注意。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体系采用的法院职权审查的作法是很值得认真研究,更因该想西方国家学习的。(二)诉讼时效性与辩论主义程序保障的冲突
      辩论主义要求法院要最终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分歧的事实,这是法院就要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法证据予以判决。而我国的法律在时效性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是法院主动审,并做出裁判,这样的做法是违背原则的,主要表现在:a.被告方没有来得及提出时效问题,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了,这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是相违背的。b.在有事实争议的当事人之前,法院占据主动审查地位并做出判决,有悖于常理。c.在诉讼时效日期已过,并且案件没有中断、也没有做出延长时效性延长手续的,证据的收集,被告有理由做出反驳,如果法院主动寻求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对于原告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三)诉讼时效性与既判力的冲突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基于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几乎体现不出自己的重要性,法院不是当事人,其随意性很强,原告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法院做出的判决双方既合乎没有做出辩驳的机会,法律的缺失、法院的随意性极大的削弱了当事人双方在法庭审理中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机会,整个审理和辩护过程呈现出一边倒的形式,这与形式正义的要求不相符。这样法院就会做出对原告很不好的判决,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对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有漏洞的,我国在处理诉讼时效行的问题上应借鉴法律完善的其他国家,法院应遵循公平原则,处理案件是不能主动对案件做出审查并做出裁判的规定,这样是无效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在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律怎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呢?正义体现在公平上,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拿出让公民看的见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让神圣的法律真正的给予当事人更公平的审理程序,让更多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拿出更多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得到自己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参考文献:
      [1]李莉,赖怡芳.我国时效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学术研究,2005(2).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峰,郭美松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4]邓辉辉.既判力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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