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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的程序法视角

    时间:2021-03-03 16: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诉权滥用是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权利滥用行为。尽管理论和司法上对待诉权滥用的态度不尽相同,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规制诉权滥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为此在原则到制度的若干层面进行必要的改革。
      
      [关键词] 诉权滥用;规制;原则;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1)03—0150—05
      An Analysis From the Procedural Law Perspectiveof Legal Regulation to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Sue
      LIU Jing, SHEN Lei
      (1.School of Law,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2.Law Department, Beijing Power Company,100073)
      
      
      Abstract:The right to sue is one of the basic rights for citizen to seek judicial remedies or resolutions for civil disputes, which is also the key factor that can start the civil procedure. And meanwhile, some people misuse this right in the practice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ir illegal goals.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opinio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here does exist one common standing point, both countries of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system deny the validity of the misusing conducts. All these legal regulation method in different countries make good example for us to regulate the abusive conducts in our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do so, reforming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should be the most important step, which contains establishing the new principles and refreshing some new procedural devices.
      Key words: abusive conducts of the right to sue; legal regulation; basic principles; procedural devices
      
      诉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处于联结国民与国家、贯通实体法与诉讼法的重要地位。在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纠纷解决体制下,作为公权力代表者的国家有义务为其国民提供充分的、有保障的救济途径,国民得享有以此为内容的基本权利。充分赋予并且有效保障诉权的行使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也是培育国民权利意识、塑造法治社会主体精神的积极推动因素。但是,在大多数人为正当的个体权益诉诸法律的同时,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引起学者的忧虑。[1]诉权滥用表现形态多样,往往还会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性权益,进而引发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问题。但是,所有的滥用行为都离不开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续行,因此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程序规范,应当在规制诉权滥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一 对待诉权滥用的两种思路
      目前世界上很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都对“诉权滥用”有所规定,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内容,为我们规制诉权滥用行为提供借鉴。
      (一)法国
      法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对“诉讼利益”和“主体资格”的界定,从法律规范层面上提出诉权存在的判断标准:其一,当事人明知诉讼不能满足诉权要件的要求而进行,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相对意义的诉权滥用;其二,当事人行使的诉权虽然满足诉权要件,但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恶意,诉讼的目的在于妨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绝对意义的诉权滥用。具体到诉讼程序当中,当事人提起无根据的诉讼、以延迟执行或者干扰对方当事人为目的进行上诉、重复以及反复的诉讼行为等,均可能构成对诉权的滥用。[2]120至于判断是否构成诉权滥用的主观标准,法院判例的态度则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初法院坚持的是“故意标准”,即只有构成恶意行为或者当事人怀有恶意时,至少只有在构成相当于欺诈的严重错误时,才会导致可以因其损害赔偿的“过错”;然而现在,“一般的过错行为,可以受到指责的轻率行为,即足可构成滥用诉权”。[3]如果当事人故意滥用诉权,使他人受到损失时,滥用诉权的人就要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对诉权滥用加以规制,德国学者对起诉权滥用的观点也偏于保守,在他们看来,起诉权的行使直接来源于基本法的规定,就起诉而言只存在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根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而并不存在滥用的可能。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德国法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一直加以立法规制。起初,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226条、第242条所确立的禁止权利滥用的普遍原则的扩大解释,法院将实体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制引入到程序法当中。随后在193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通过引入“真实义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就事实作完全的陈述且必须根据真实进行证据的开示”。总体而言,在一般性的禁止滥用原则以及程序法上的真实义务的框架之下,德国法对于诉权滥用进行了规制。但是应当说,这种规制的主要对象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各种行为,而非起诉权的滥用。
      (三)日本
      日本民事诉讼法理论主要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解释诉权滥用。根据通说,诉权滥用就是滥用纠纷解决请求权,即“违背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4]日本学者对于诉权滥用的界定并没有像德国学者那样局限于诉讼权利的滥用,而是充分肯定了起诉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并主张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制。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两个著名的案件[2]226~229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有关判例指出,对于诉权的不当行使本身足以产生侵权责任,而不论对请求保护的权利本身是否存在滥用。同时,鉴于诉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其滥用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对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判例引用了诉权滥用的法理,但并不意味着不引用该法理就无法解决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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