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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时间:2021-03-02 12: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根据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作为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很少人会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然而,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再像过去那样难以获得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使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交易双方均隐藏着危机与风险。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介绍,进而分析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提出买方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最终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买方风险;风险防范
      
      一、绪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人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较为安全、可靠也是有保障的收汇方式,只要卖方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要付款。到目前为止,全球进出口贸易85%以上使用信用证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也以信用证方式为主。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它的这种可靠性和安全性,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再像过去那样难以获得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使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交易双方均隐藏着危机与风险。尤其是在这种付款方式下的买方,将很有可能受到来自卖方、承运方的欺诈,甚至卖方与承运方的合谋欺诈。
      
      二、 信用证付款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1]。直到19世纪初,它才称之为“信用证”。实际上它只是一种请求付款的信函。到1933年,国际商会在维也纳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才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形式。同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本(简称UCP500)的出台,也进一步完善了现代意义的信用证。根据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关键在于兑付,其有三种意思:第一,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第二,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第三,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简单而言,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2]。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之所以广泛、长时间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从UCP600的表述来看,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撤销;2.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证行就必须付款,因此,信用证下提供的是银行信用;3.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是开证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契约,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文件,开证行及信用证当事人只根据信用证办事,不受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约束;4.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款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合同项下货物的情况的好坏,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3]。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汇付、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三)信用证的流程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七个阶段: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中的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第三阶段,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便发货;第四阶段,卖方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第五阶段,议付的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余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4]。详见下图:
      
      这样一个操作流程,使得一国的卖方(出口商)在不了解另一国买方(进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可以银行信用证做担保,在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发货。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基于信用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才使得国际贸易能够方便、安全、高效进行。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
      
      信用证因其自身特点的优越性,使之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尤其是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之后,信用证付款方式更是把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使得国际贸易高效便捷地进行。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在给买卖双方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信用证欺诈,它是最为常见的,给当事人带来风险的手段,且形式多样。在实务中,不法当事人不一定只单纯采用一种形式进行欺诈,往往是几种形式相结合。为此,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主要会受到来自卖方、承运方,甚至卖方与承运方合谋欺诈的风险。
      (一)卖方诈骗
      卖方欺诈,表现为卖方以虚假单据骗款。其最主要的手段是伪造或更改货物提单、有关单据,使得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事实上,卖方的货物属于伪劣产品或者是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具体在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国际商会规定单证买卖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1)卖方发票;(2)装船提单;(3)保险单,它们都是很容易被伪造的。而且,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伪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可能根本无货),因此,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2.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诈骗。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的以前的装船日期[5]。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支付货款。等到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却仍须向银行偿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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