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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3-01 16: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与他国的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因平行进口问题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我国在商标平行进口上采取的原则,对解决我国商标平行进口中的实际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平行进口;利益冲突;商标权
      1.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根据平行进口的定义,可以得出平行进口产生的条件:
      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如果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在他国本来就存在商标争议,那么就不会产生平行进口问题争议。
      2.平行进口以非代理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
      2.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争议
      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不同理解。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物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限制前者的权利,以免产生过度的垄断,阻碍产品自由流通。它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以后,由于权利人已从中获得利益,因而丧失了对该产品进一步控制的权利。凡是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就可以自由地使用、转让与处分该知识产权产品。由此得出的结论为:平行进口行为合法。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范围、受保护的时间等均由该国法律规定,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因销售而穷竭的规定,其效力也仅限于其本国。换言之,某一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一国售出以后,尽管权利人对于该产品在该国的权利穷竭了,但对依同样的知识产权在外国销售的相同产品的进口却不产生权利穷竭,因此,进口商未经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对该国特定知识产权的侵犯,不具有合法性。
      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均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分别用于解释平行进口问题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两种理论争执的焦点在于权利穷竭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①,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国内用尽说"与"知识产权国际用尽说"的分歧。"国际用尽说"认为,只要知识产权或其许可的人将知识产权产品在其享有权利的某一国家投人了市场,那么无论他在多少个国享有知识产权,在所有享受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全部用尽。而"国内用尽说"认为,权利用尽也具有地域性,在甲国用尽的权利,在乙国则尚未穷尽。
      3.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表现
      3.1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个知识产权产品上可以同时附载知识产权和物权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虽然同时存在于一个载体之上,但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在产品投放市场流通之前,二者合并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在产品进入市场后,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保留,物权转由买受人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垄断局面,保证独占利益,阻止平行进口;物权所有人要实现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包括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产品输至其他国家,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
      3.2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
      无论是赞成平行进口者还是反对平行进口者经常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上争论不休。一国国内反对平行进口的声音总是来自产业界,而支持平行进口的声音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者。因此,赞成和反对的背后蕴含的实质上是一种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如何维护和处理好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实现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关键问题所在。
      3.3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
      由于平行进口商一般不需要库存及厂家售后服务的开支,不需要广告和公关费用,因此,灰色市场进口的商品在价格上要便宜很多。而授权进口商在得到知识权人授权,付费才能进口他国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平行进口商提供了便利。可以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
      4.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因为平行进口发生在国际贸易中,且存在众多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国际贸易角度探析平行进口的利益均衡机制。
      4.1我国对平行进口采取的原则
      我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以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禁止为例外。
      4.1.1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为原则
      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的必然选择。对商标专用权的过分保护容易使商标权人垄断市场,同时给投机商获取暴利的机会,而平行进口可以有效地打破这种市场的垄断。平行进口增加了消费者在商品价格上的选择空间,通过平行进口消费者可以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平行进口的商品往往是在一国国内价格较高或供需不足亦或产品来源单一的商品,因此平行进口有利于满足市场的需求,稳定进口国市场供求关系。
      4.1.2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原则下的例外
      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可以给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平行进口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消极后果,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进口商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例如对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称为"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行为":②是指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为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的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行为。国内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往往通过对商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促销活动或提供优质售后服务,使其商标在国内取得独立的商标信誉,即形成商标附加值,此时平行进口商应当在进口的相同商标商品上善尽标识义务,以醒目的标签等方式标识原产地、制造商,提醒消费者该商品不是本地商标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商品。平行进口商如未善尽标识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购、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商誉受损,则构成了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2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启示
      当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品在品质上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当某商品中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有影响的因素发生了变化时,这种平行进口行为应被作为允许平行进口原则的例外而禁止。
      对于可能损害消费者、市场、商标权人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作为允许平行进口原则的例外而禁止。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为吸引外商投资,在平等互利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开办了很多合资企业,其中大部分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从原则上允许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可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这样既表明了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大舞台的态度,我们也可以从这种政策中获得丰厚的收益。
      注释:
      ①曹建明,陈治东 国际经济法专论[M〕.法律出版社,2001.
      ②郭丽华 试析商标平行进口[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5).
      作者简介:曹鑫,1988-11-29,女,山东,2011级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环境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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