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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分析

    时间:2021-02-28 20:01: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发展以来,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紧密,民商事交流合作日益密切和深入,民商事互涉案件也随之增多。国家之间不同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冲突,而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的必要途径是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文章认为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尚不健全,这对相关国际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直接的影响,且会长期制约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分析其制度完善和具体践行的相关问题,构建高效便捷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设立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设立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决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经贸往来和交流合作因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频繁,随之也产生了涉外民商事案件频频发生的现象,且出现的案件更加多元化、复杂化,新型的案件陆续出现,比如涉外企业股权纠纷、涉外投资纠纷和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等等。当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家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背景的需求,故而构建更为高效便捷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化解中国-东盟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法律纠纷,需要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得以实现。因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以及现存法律制度的不同,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法律和法制建设有其特点。在历史上曾是西方列强殖民地的部分东盟成员国移植了西方相应的法律制度,且作为亚洲国家自身本就带有明显的亚洲法痕迹,因此,东盟国家的法律可谓是其自身法律文化传统和世界各主要法律文化的交融,东盟各成员国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就因而产生,法律冲突的存在使相关民商事纠纷不能有效地得以解决,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或仲裁以及其他司法协助领域产生困难,所以,中国与东盟各国需要协力追求在程序法上的民商事司法协作。
      最后,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有利于弥补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局限性,提高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效率。效率原则是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之一,实现民商事司法便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构建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目的之一。追求诉讼效率,就是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诉讼成效和最为满意的法律效果,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加快程序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涉外民商事案件因其特殊性尤其需要提高诉讼效率来保障当事人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尽早解决纠纷,从而促进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以维护自贸区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然而,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缺乏较为完整的司法协助机制,实际的可操作性较弱,同时,低效率且程序繁冗的公力救济途径一般不会被跨国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所采用,所以,只有实现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方能使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冗杂程序得以简化,加快结案速度,尽快地使纠纷得以解决。
      (二)设立中国与东盟国家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的可行性
      首先,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合作根蒂及法律认同使得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有了支撑前提。作为亚洲国家,东盟国家与我国是海陆相连的友好邻邦,同样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和相似的历史遭遇使国家之间不仅在政治和文化领域有着互通之处,而且在经济领域也存在互补性,这些都为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往来奠定良好的基础。事实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法律方面已经开展了较为密切的交流活动,法律事务论坛、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的定期召开,使各国在商业界和法律界有了较好的对话平台,并且也让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得到更多的交流和融合机会,这积极地推动了建立和完善自贸区法制的过程。同时,由于东南亚国家深受中华文明历史影响,对我国的文化有较高的认同感,所以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认同,这在我国与东盟国家于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初步成效中已经有所体现。
      其次,各国之间现有的法律协议也为自贸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强力支撑。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和10月《中国一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陆续发布,在这一系列法律协议的推动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1年1月1日如期建成。这些协议是国内法、国际法(包括区域法)>中突与协调的产物,主要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国际经贸领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问题,体现了国内法之间的折冲、对自贸区相关法律规则的承袭和对WTO相关规则的适用。上述协议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行夯实了根基,不仅予以制度保障,还为各国之间实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能性。
      第三,当前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有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成功范式,这也有利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对构建系统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比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多边公约立法模式、美国的示范法统一立法模式以及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这几种民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但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来说,并不一定适用,可以吸收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可以据此对建立统一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增强有力的信心。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织架构相比欧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组织来说,相对较为松散,但向着更高级的阶段进行区域一体化是必然的趋向。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中国-东盟具有进行协调与合作的发展决心。
      二、当前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现存的司法协助条约自身存在的不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各国在民事司法协助方面陆续开展了合作,签订一系列相关的双边条约。包括我国于1994年3月与泰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7年4月和新加坡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年10月与越南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2001年12与老挝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些条约初步构筑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互助机制,为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这些条约缔结时间都较早,且其内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规定范围不够全面、内容较为简单,已无法适应当代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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