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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非遗”退出机制的前提条件】 非遗传承单位退出机制

    时间:2020-07-29 07:27: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文化部表示,将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从新闻来看,国家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很明确,主要是为了纠正“申遗”中出现的问题和乱象。应该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为了拯救和保护,但目前的现实是,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文化遗产,都被地方政府当做了一条相当有效的发财之道,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突破口。
      理性看待“申遗”,端正“申遗”的目的,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和呼吁已经很强烈。但反观地方,申报热过了一波又一波,却丝毫没有降温的迹象。由此看来,以退出机制纠正非遗的过度商业化行为需要解决两个前提:
      一是退出机制能否根本扭转“申遗”的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竭泽而渔地商业开发,根源在于地方政府本身具有强大的牟利冲动,热心利用文化遗产迅速制造GDP。如果不能真正端正政府的职能,扭转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取向,所谓的“定期评估检查”,无非是地方政府多完成一次申报,迎接检查和接受检查的目的和积极性直接取决于遗产的商业价值,而非遗产本身。
      二是退出机制必须以非遗的文化价值为立足点。我们要清楚的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不是评选个人先进,对非遗进行定期的评估检查,检查的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如果地方政府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就将文化遗产本身清除于名录之外,恐怕也是有待商榷的办法。

    推荐访问:前提条件 退出 机制 建立“非遗”退出机制的前提条件 非遗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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