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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框架下的美国ICO诉讼

    时间:2021-02-22 12: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为解决在新型技术区块链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由讨论有关ICO最新案件Monkey Capital入手,认为ICO性质与IPO法律性质相类似。根据美国SEC以及其他学说的观点,认为ICO所发行的代币性质与证券相似,并且结合美国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发布的各项文件以及学说观点得出ICO可于美国被置于证券法的框架之下进行规制,于Monkey Capital该案中也同样,其发行代币等行为可根据美国证券法对其给予约束以及解决。
      关键词:ICO;区块链;代币;SEC;美国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9-0055-06
      引言
      美国Monkey Capital案于2017年12月由原告正式提起诉讼,由于关乎区块链问题之诉讼在当今几乎尚属空白,因此Monkey Capital案的进程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其中所产生的焦点法律问题的界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也成为本文分析的重点问题。
      一、案情概述
      (一)案件事实
      原告ANDREW HODGES,VLADIMIR COOD, GAUTAM DESAI, JODY POWELL, JEFFREY HEBERLING和SHAMMI NABUKUMAR,同时代表其个人以及在同案中相似的受害人对MONKEY CAPITAL,LLC,MONKEY CAPITAL,INC以及DANIEL HARRISON展开诉讼,案件的概括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7月,即被告所声称的Initial Coin Offering(ICO)启动日期之前向被告投资在当时价值高于$5,000,000的加密数字货币(现已价值高出$15,000,000)。被告花费数月时间对于其所谓的发展关于虚拟资本资产的网络及数字分配的统一网络,以及一个私人的加密货币交易和分散的对冲基金项目(The Monkey Capital Market)进行了宣传,该项目在原告及其集体诉讼成员对被告进行投资之时仍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在ICO以及Monkey Capital Market启动之前,MONKEY CAPITAL的投资者可持有被告新开发的加密货币Coeval(COE),在ICO发行时可将其兑换为被告即将开发的新加密货币Monkey Coin(MNY),被告声称Monkey Capital Market一旦启用,MNY的需求量及价格将会一路飙升。在此COE以及MNY的价值来源于Monkey Capital Market的有用性以及受欢迎程度,而Monkey Capital Market的发展及启用完全受被告控制。
      在此之后,被告将ICO原定于2017年7月15日的生效日期推迟至2017年8月8日,并宣称ICO的有效期将持续到2017年9月8日。表面上被告仿佛仅仅是为让“主要的合作伙伴”拥有更多时间调整其投资利益、刺激额外的投资,事實上投资者却被告知MONKEY CAPITAL已故意将COE的供应量减少至65,000。其后,在ICO预计开始的2017年8月8日到来之时ICO并未启动,反而MONKEY CAPITAL的筹款网站凭空消失,同时Monkey Capital Market也被告知仍在开发之中,换言之Monkey Capital Market从未也将不会再有启动的可能。原告及其集体诉讼人请求补偿、撤销其在MONKEY CAPITAL的资本投资,恢复其被骗投资的资产及资金。①
      (二)原告起诉理由
      原告在该起诉讼中将MONKEY CAPITAL的ICO归于美国及其地区证券法的调整范畴中,通过分析被告行为对证券法的违反,得出被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而应赔偿原告损失的结论。其一,原告认为,被告由于其主体、交易性质及特点以及与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符合证券法规制的条件,其未登记证券买卖和提供的行为违反了THE SECURITIES ACT中SECTION12与FLA.STAT. §§517.011,et seq。其二,被告DANIAL HARRISON作为MONKEY CAPITAL的实际控制人而操控MONKEY CAPITAL的相关事实违反Securities Act,15U.S.C.§77o.中的Section 15(a)。其三,由于被告对原告采用虚假陈述,诱导原告对MONKEY CAPITAL做出利用代币融资之行为导致原告最后财产损失的欺诈行为而构成对FLA.STAT.§§517.011,et seq的违反。
      总体而言,原告律师将该案件置于证券法的框架之下解决问题。因此,原告所诉被告的相应行为是否成立,原告是否能够就被告行为对相关证券法律的违反而获得相应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MONKEY CAPITAL所发行代币之行为是否可被认定为证券发行行为,ICO相关行为是否能在现行证券法框架之下进行规制,下文将会对该问题进行相应分析。
      二、ICO相关问题分析
      在判断ICO是否能置于证券法框架之下进行规制,首先应分析界定ICO相关问题的性质。
      (一)ICO的性质分析
      1.ICO概述
      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s的缩写,通说将其定义为首次公开募币,来自于股市中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概念,其可被理解为是通过数字加密货币(内生代币)投资早期项目及产品同时获得投资者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ICO一般分为两个过程,第一阶段团队通过募集若干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开发新区块链项目,于相关渠道发布项目计划以及白皮书介绍其虚拟币的性质以及运行从而获得项目初始运行资金,同时团队则承诺向投资者发放一定比例的代币以及承诺未来对项目的分红。第二阶段取决于项目是否开发成功,一旦项目开发成功则投资者所持有的代币将会拥有一定的涨幅并可在虚拟交易所进行流通获得其增值,若项目开发失败,则投资者面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ICO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行为。

    推荐访问:美国 诉讼 证券法 框架 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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