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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按揭贷款资产池监管研究

    时间:2021-02-21 20:05: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hrll/hrll201803/hrll201803317-1-l.jpg
      摘 要: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我国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其中最为核心的监管即是对资产池进行的监管。有关按揭贷款资产池的研究涉及按揭贷款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研究是其和兴方面,关键问题即在于理清市场主体的诉求。
      关键词:资产池;信托资产;信托机构
      一、按揭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的权利义务结构
      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整个按揭贷款监管的核心所在。银行在组建资产池的目的在于转让按揭贷款债权,而转让债权对银行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降低风险暴露降低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这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內部风险控制与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银行通过设定信托的方式使银行所有的资产池变为信托资产,一方面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从事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对其所承诺的资产池特性(譬如金额、利率、资产期限)等负有担保责任,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最终的信用保证将以资产池为基础,因此银行亦存在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有关资产池信息的义务。
      二、按揭贷款资产池中的监管核心:信托机构
      按揭贷款信托财产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结构,最终集中于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在于对银行提供的资产池进行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处理,《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第17条确定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发行按揭贷款支持证券;二、对按揭贷款支持证券的信托财产进行维护、管理;三、对有关按揭贷款信托财产的各种情况进行适时的信息披露;四、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及证券权利分配按揭贷款现金流。
      按揭贷款资产池在被设立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后其所有权将衍生为信托机构的形式债权与投资者的实质收益权。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一物一权”,因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必然存在,在信托财产为债权的情况下则可体现为具体债权的归属,但无论是《信托法》还是《信贷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都未明确规定信托资产的归属情况,唯一可做参考的是《信贷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对于信托财产归属权的规定,即一旦财产被受托而成为信托财产,其独立于包括发起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贷款清收机构等各类证券化服务机构所述的相关财产,不受这些机构所负担义务的制约。
      行拖机构作为债权人发挥着对按揭贷款的管理作用。所谓形式上的债权人是指信托公司本身无论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债权都要受到很大的制约,譬如所依据该债权所取得的资金必须与自有财产隔离,又譬如收益权让渡给了投资者,处分权亦可能受到合同的限制,但是其又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因为自发起行发起信托资产转让行为后在整个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过程中就再未发生过所有权变更的行为。
      在资产池运作过程中,按揭贷款的交易关系与发行关系与信托公司弥补可分。证券化下的按揭贷款衍生品属于一种准债券,在此其权利义务主要针对的是这一衍生品的投资者,证券市场监管原则的核心是投资者保护,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市场亦不例外,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主要涉及如下权利义务。
      首先,按揭贷款资产池信托管理机构对按揭贷款资产池富有管理职责,若银行、信托机构乃至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过程中隐瞒了有关信托资产的事实真相或对造成信托资产损失,则亦应承担责任;其次,信用增级机构或银行若在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过程中对信托资产提供了信用增级,则应在其承诺范围之内承担责任;第三,贷款服务机构、贷款监督机构应按照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负有忠实勤勉之义务;最后,按揭贷款借款人,作为信托资产的最终资金来源,具有按时支付所欠款项之义务;可见,在按揭贷款支持证券发行之后,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主题又发生了变化,从信托机构变为了投资者。
      三、结论
      综上所述,按揭贷款信托机构是造成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的核心与关键,这一复杂性最终衍生成了信息不对称性。具体而言可由下图表示:
      注:图中虚线代表13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旦实施,将意味着资产证券化将由证券公司直接操作。当然其交易市场的范围也将因此扩大。
      因此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管理,核心是对管理其的信托公司的管理。仅仅还是较为初级的证券化就碰到诸多问题,如果要再进一步发展在欧美市场引发危机的信用连接票据、信用价差期权、总收益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新兴按揭贷款衍生品业务,笔者认为将不仅涉及欧美制度的引入,更涉及对各方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Sanjay Ramchander,Marc W.Simpson,James R.Webb:Macroeconomic News and Mortgage Rates,The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3(3);
      [2]具体请参见《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
      [3]具体《信贷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
      [4]Jill L.Wetmore,Chiaku Ndu:Mortgage Refinancing Activity:An Explanation [1990-2001],The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6(1);
      作者简介: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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