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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隐性共有人”隐掉你的权利

    时间:2021-01-12 08:04: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要先搞清房屋权属关系,谨防“半路程咬金”。但我国的家庭习惯于只将一方作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加以登记,未登记在权属证明上的共有人称为“隐性共有人”。在房屋买卖的情形下,隐性共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影响,因此引起大量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近年来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有45.9%的当事人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在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中,又有53.5%的当事人是以出卖房屋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
      2008年年底,张迪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希望出售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出售时还有银行借款没有还清。张迪在委托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合同中书面申明该房产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也是张迪本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出售后,李林最终选定并购买了张迪的房产,与张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约定:由买方预付一部分房款给卖方,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双方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同时,根据三方的合同约定,由买方向经纪公司(居间方)支付了佣金,并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的,应承担此项佣金,守约方不承担佣金。
      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房款,卖方提前还贷办理了解除抵押的手续,并办理完了过户手续。
      2009年8月,李林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迪的爱人侯云如分别将张迪、李林、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侯云如诉称:我与被告张迪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房产一套。2008年12月1日,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林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她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张迪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现将丈夫张迪、购房者李林和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李林很无奈,辩称自己和被告张迪签订合同时,没有义务审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本上面只记载了张迪一人的名字,并未显示存在共有人。并认为现在是他们夫妻看房屋涨价了,想反悔。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看到房产证上只有被告张迪的名字,并没有共有权人的名字。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侯云如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据全部权证记载,该房屋所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购买人李林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迪个人所有,三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侯云如提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的说法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侯云如提出张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利,对其损失可另案解决。
      
      制度漏洞是纠纷主要因素
      共有人一方以未经其允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有些确实是卖房人违背其他共有人意志私自卖房,但也大量存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房价变化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卖房,于是隐性共有人站了出来。纠纷发生的原因除了购房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房价变化促使售房者违约外,制度方面的漏洞也是主要因素。
      夫妻婚后购房但登记为一人的隐性共有人情况非常普遍,这在实践中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少的困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性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本案例中,夫妻一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应属合法有效,未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另一方,无权主张买卖无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笔者在以前的案例中针对物权的公示性,已做过很多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最新的关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方面的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以登记作为其公示的方式的。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的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相符,对于信赖此公示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主要是方便人们了解物权状况,避免侵犯别人的物权,同时避免自己受到损害,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法律不规定简单易识别的公示方式,当事人要了解清楚物权状况,不但成本巨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不应受保护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至少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在笔者代理的大量类似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普遍带有倾向,即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转让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的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如果买方属善意(即不知情),买卖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保护买方所有权,反之则确认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这实际上还是承认登记之外的权利人的共有权,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承认买方已取得的所有权而已。
      大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只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都认为是合法有效。许多房屋买卖当事人对经纪公司的服务性质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找了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就要对交易安全负责,承担交易风险。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经纪公司实施的,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居间,一种是代理。这两种经纪行为,交易后果都需要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变隐性为显性
      夫妻一方或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这是基于债权,而不是物权。为了维护自己物权利益不被侵犯,一定要将隐性共有人变为显性共有人。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有3种处理方式:赠与、买卖、析产登记。
      赠与
      房屋产权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子女为房屋共有人。
      买卖
      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亲人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其为房屋共有人。
      析产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想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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