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1-04-14 16: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小股东由于其股份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在公司的决策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保障。笔者直接从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入手,指出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公司法及保障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股权;小股东;股东权益保护
      一、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负面影响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力机构建立健全的同时逐步被确立的,是经济发展、企业公司化运作的现实需求,也是世界各国法律鼓励、提倡的,在当下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另外,资本多数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管理的民主,可以反映出出资额大小所对应的权利大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被世界各国各界普遍地承认和接受,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和重要内容。
      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其运行的前提是公司各股东,无论股权大小、股份多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同质化、股东与公司利益同质化,当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多数股权(大股东)且享有多数表决权时,多数票就仅仅代表了公司少数人的利益,即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这些占绝对优势的大股东绝不会浪费权利,错失利用多数票控制小股东的机会。同时,大股东为了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会出现经营决策权被滥用的现象,且此现象也不鲜见,从而有损小股东权益,甚至导致小股东血本无归。
      其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往往利用大股东的股权优势地位搞“一言堂”,以个人意志直接取代其他小股东的意志,通过决议案。股东会成了大股东玩弄权利的机器,势必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小股东言语轻微、回天乏力。二是依仗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把持股东会,完全操纵董事会,严格操控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罢免,从而完全控制本该大、小股东共同行使的经营权,造成公司无法真正落实其公正性,小股东彻底被大股东排斥在经营管理大门之外,甚至小股东连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三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隐匿公司利润或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确定高额年薪,变相私自瓜分公司股东红利,轻者侵害小股东的分红权,严重的致使小股东投资血本无归,严重侵害小股东股权收益,甚至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在公司连续赢利的情况下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
      大股东滥用权力削弱和排斥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力,严重侵害股东平等原则的落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权益,极大地影响小股东参与投资的热情,给市场经济制度提出了挑战。
      (二)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失衡
      公司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影响下,小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为自己争得发言权,加之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如重视人情、淡薄其权利意识、行使权利的成本也较高,不乏存在“搭便车”的思想,广大小股东更是几乎不参加股东大会。基于现实的可能性及公司法自身的缺陷,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非经常召开,股东故而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并不了解,况且在股东会闭会期间,由少数的几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所以,在现实上,董事会是实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机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有效监督。公司一般设有内部制约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其目的在于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但囿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监事会徒有虚名、空有其表,经常在大股东的指挥棒下工作,根本无法起到本应起到的监督、制约效果。
      二、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
      欲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机制来防止大股东对广大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侵害,还存在一个障碍,即股份平等原则。大股东在公司的操控地位或权力的法律根据就是它是由股份平等原则来决定的。股份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非任何对于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对这一原则的挑战和违背。我们可以在坚持股权平等原则的大前提下,注意区分和避免股权平等原则的不利方面,通过普遍的强化或增加小股东的权利来改善股东会的表决机制,或者完善和突出肯定股东权利救济机制,从而充分实现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立法目的。2005年,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强化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包括规定了股份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的提案权和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依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自行召集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做出其他规定来约束股东表决权;确立了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瑕疵股东会决议救济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表决的回避制度和代理制度;股东直接起诉权、异议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小股东可以利用新修订的《公司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与国外的《公司法》相比,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新《公司法》未全面规定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落入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手中,然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极易侵害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律普遍规定了股东的表决回避制度,而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仅仅规定了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对非上市公司确定的表决回避制度则限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从而未完全实现表决权回避制度。
      二是新《公司法》未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小股东因权益受到大股东侵犯而发生诉讼纷争,必然涉及举证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问题。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致使小股东知情权受到限制甚或剥夺,小股东在资料的收集手段和渠道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举证,致使空口无凭,败诉在所难免,这对广大小股东而言,极不公平。因此,适当建立小股东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利于从司法程序上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双方在实体权益上的不平等。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未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使小股东在诉讼中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处于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结果的处境。

    推荐访问:股东权益 保护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