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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时间:2021-01-09 08: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收到后,省人大财经委组成调研组,先后赴杭州、衢州、金华、湖州、丽水等地,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混凝土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并通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就有关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5月15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和生态建设。1996年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后发布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对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水泥散装率从2002年的42.47%增长到2008年的70.88%,散装水泥使用率从47.06%增长到73.06%,散装水泥工作居于全国前列,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但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也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发展散装水泥还不够重视,制度执行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偏远地区散装水泥推广较为困难;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建设滞后,行业技术装备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由于相关政府规章颁布时间较早,致使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散装水泥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散装水泥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财经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好的做法,借鉴了外省市立法经验,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问题。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既是国家的要求,也是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基础。而从我省目前发展预拌混凝土现状看,一些地方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出现搅拌站布局不合理,有的地区企业数量增加过快,预拌混凝土供大于求,造成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到混凝土质量。为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应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进行规划管理。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应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并要求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关于专项资金结算问题。地市同志普遍反映,相当多的已竣工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不到退款要求的下限、预缴专项资金数量少等种种原因,许多建设单位未能在规定的30日肉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有的长期不结算,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财政专户,未能转为专项资金,降低了专项资金的效率。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对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退还时限进行规定。
      三、关于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建设问题。推进散装水泥物流建设,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至关重要。但目前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体系还很不完整,配送主要由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车队,实行自产、自运的“小而全”模式。由于水泥生产企业地理位置的局限,这种配送模式难以适应全省各地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建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发展第三方物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散装水泥的竞争力,推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支持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建设的内容。
      四、关于机构名称问题。调研中不少地方政府和散装办同志反映,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市、县(市、区)散装办的参照公务员工作也在推进中。而且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附件中也明确:“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为与国务院批复的表述相一致及利于开展工作,建议将条例草案中多处涉及的“散装水泥工作机构”改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五、关于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概念的问题。条例草案名称和内容表明适用的范围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正确理解法规内容和便于法规执行,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明确。另外,条例草案中大量涉及到“建设工程”这一专用名词,建议对其内涵进行界定。
      六、其他问题
      (一)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该条款规定从目前看是可行的,但从长远看,会影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合理布点,不利于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法律规定具有较长时效性,因此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二)为区分于公安部门对驾驶员的常规性资格培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安全驾驶培训”修改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同时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处罚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用途作了规定,为体现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立法本意,建议专项资金的用途中增加对先进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以及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内容。
      (四)自2009年1月起,国家养路费征收改为燃油税征收后,致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成本提高,不利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因此希望能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集装箱运输给予优惠政策的做法,给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一定的政策优惠。建议增加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缴纳交通规费等给予必要支持的内容。
      (五)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在限制、禁止通行、停靠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修改为“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禁止停靠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主体。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增加储存单位按照该条款执行。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对限期改正和罚款作了规定,建议增加对限期不改的,加重处罚的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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