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被告人拒绝辩护 为被告人辩护

    时间:2020-04-01 09:58: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969年,美国作家马里奥・普佐的长篇小说《教父》曾风靡一时,让众多读者窥到黑社会集团的一角。   “黑社会”一词,在旧中国曾经是人们熟知的一个概念,街谈巷议,一提及这个字眼,大有谈虎色变之感。中国改革开放后,一度沉寂的黑社会团体及其犯罪行为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2011年3月,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大一起涉黑案件在湘西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案由杨隆吉、张黎明和张水富三个相对独立的团伙共同作案,涉案被告人达38人,涉及罪名12个,涉案犯罪事实46起。   湘西在沈从文笔下是一个美丽诱人的神奇地方,但当地经济状况并不发达。   2011年3月9日,王炼强所在的湘西州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湘西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函,王炼强被委托为该案中“张青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辩护。志的农民工。加入张水富团伙后,他变得异常能干,先后在2008到2009年间,伙同张水富、梁军红、梁好等人以谩骂、聚众示威及人身威胁等手段,向中国人寿湘西分公司营业楼工程项目、州煤炭局工地建设项目、“龙凤山庄”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强揽送沙项目;连续三次实施敲诈;与张水富等人一起参与故意伤害陈生路,导致其重伤;将一支猎枪藏于自己居住的吉首市汽贸公司六楼房间的壁柜里……参与的犯罪事实十几起,共涉及5个罪名。   第一次见到张青红是在2011年3月1 5日,王炼强对他的印象并不好,“看到他我很恼火,但从职业道德来讲,这是我的工作,每个公民都有接受辩护的权利,这不是为犯罪分子开脱。”   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但对于打黑,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以铁腕扫黑除恶,方能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广大公民安居乐业。政府层面在2000年12月召开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这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首次开展大规模全国性打击涉黑犯罪。2006年,启动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并持续至今。   据王炼强称,替被告人辩护,律师遭遇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甚至围攻不是新鲜事,但维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法治社会进程的必然体现。   遗憾的是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三成左右,即使这三成也只有4.6%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三日之内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   “作为本案的重要被告人,张青红并没有请律师,这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意料之中,因为他的经济状况并不好。但以他的犯罪次数,如果没有辩护人,在量刑方面可能受到影响。”   王炼强认为,本案中,张水富团伙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看,虽有相似,但未达到具备称霸一方的经济实力和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而起诉书指控的张青红参与商量如何报复陈生路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从这一点而言,王炼强认为,可对张青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做无罪辩护。   但从接到指定辩护函到开庭,留给王炼强的时间不足十天。因为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查阅大量的卷宗填充在王炼强的分分秒秒中,他还要参与律师开庭前的集体讨论会。在长达六天的庭审中,王炼强参加了庭审全过程,对于他来说,这是一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较量。   合议庭采纳王炼强提出的煤炭局工地强迫交易犯罪中属犯罪未遂,“龙凤山庄”   强迫交易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青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的意见未被合议庭采纳。对此我觉得值得商榷。”   权利的进化   “张青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是王炼强记忆中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经手的第一个案子。自1993年进入司法行业,王炼强多年从事司法教育工作,他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其根源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这是公正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冲突。刑罚在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能清除冲突主体即犯罪人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对抗。刑事诉讼仅仅做到正确适用刑罚还不够,还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平衡这种对抗性心理。   在现代国家中,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但经济状况窘迫,使他们中的许多人请不起律师。许多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不高,在法律面前很多东西不清楚,心理负担很重。”王炼强表示,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支持下,张青红一案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被告人在司法途径中面对的是一个专业的司法机构,往往处于弱势。”   很多官司中,被告人或自暴自弃,或偏信胡言,或只顾眼前,或挂碍太多,或迂腐愚痴。往往法院还没有下定论,被告人已给自己判了“死刑”。   “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2011年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要通过完善辩护制度,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我国从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到2007年新律师法问世,再到目前刑诉法有关条文的最新修改,保护律师辩护权乃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渐成国人共识,并外化为拥有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条文。

    推荐访问:被告人 辩护 为被告人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范文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