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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睡虎地秦简中的“禀衣”制度】 睡虎地秦简

    时间:2019-04-30 03:28: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有两条记载禀衣制度的简文。关于其中提到的钱数,有的学者认为是指向受衣者收取的衣服钱额,有的认为是向受衣者发放衣服的价额。本文认为,秦朝政府有偿或无偿向服役者发放衣服,取决于所涉服役者的身份和处境。前述简中提到的是政府发放衣服的价值额而不是现金数。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禀衣;国家配给
      睡虎地秦简记载了领取或发放衣食和相应物资的法律规定,禀衣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我们了解秦代的物资配给和国家保障等相关制度,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在研究禀衣制度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一是发放衣服是否收费。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和阎步克先生的认识就有所不同,前者认为收费,而后者认为免费。1二是国家发放的是什么。一般认为发放的是成品衣物,阎步克先生认为发放钱。2笔者认为阎先生的观点,与当时社会经济水平不相符合。同时,秦律中规定的“隶臣妾之老及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一句,运用上述两说均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说国家发放的是钱,那么为什么在简文中还要强调“不能自衣”,而若发放成品衣物,“不能自衣”又作何解释。因此,是否发放成品衣物仍然值得商榷。本文谨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敬请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一、有关禀衣收费与免费的争论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有关禀衣制度的两条简文如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三十六钱。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四十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对于第二条简文,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其中的钱数可能是应缴纳的衣钱,并推测“领衣者如无力偿还,就必须用更多的劳役抵偿” 。3也就是说,国家发放的衣物是有偿的。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高敏先生认为“隶臣妾”在“禀衣”时,根据其有无妻室、年龄大小、男女性别及其对主人与官府的态度等等不同情况,分别缴纳不同数量的冬、夏衣服费。而且这些钱是由“隶臣妾”本人缴纳,而不是由官府支付。1李力先生认为第二条律文中以“●”为界有两层含义,一是简文中规定了“隶臣妾”、“府隶”、“城旦舂”及其“小者”冬、夏衣服的标准价格,同时也希望这些人能够自备衣服,也要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衣服价钱,二是规定了“亡、不仁其主及官者”的发衣标
      准。2总之,这里李先生认为简文中规定禀衣的这类人最好是衣服自备,并且如若需要官府发放衣服,还要依据简文中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张荣芳、高荣先生认为,“刑徒囚衣一般由官府发放”,但是主要是“不能自衣者”,而且这些衣服都“必须以增加劳役作为补偿,如果增加的劳役天数未满,可以折纳现金”3认为官府发放的衣服也是收取费用的。
      有些学者认为,国家发放衣物是无偿的,具体又可分为几种观点。高恒先生认为“至于隶臣妾所穿的衣物,一般由官府供给。法律对于各类隶臣妾冬、夏衣的价格,以及发放时间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对于有家室的隶臣,法律却另有规定。”4也就是说,国家免费供给衣物的对象是针对没有家室的隶臣妾的,对于有家室的隶臣,衣服主要是由其妻子供给的。阎步克先生认为,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所说“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是指隶臣妾丢失公器、牲畜的,需要从衣食中减扣,“这又说明衣和月食一样都是由官府发放的,并非由隶臣妾缴钱购买”,5并且进一步认为简文中规定的钱数,“实际上是依不同标准发给衣钱,使隶臣妾、城旦舂等自购”。6
      那么,禀衣到底是收取费用还是免费发放?笔者认为,根据秦简的记载,国家发放衣物,既有收取费用者,也有免费发放者,不可一概而论。“从现存秦简《金布律》的材料来看,授衣的对象主要是刑徒”,并且“对于‘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以及‘人奴妾系城旦舂,贷衣食公’这类人,官府禀衣是要钱的。”7因此,国家禀衣的对象主要分为收费与不收费两类。
      二、禀衣收取费用者
      秦律中规定的禀衣收费者,主要包括“居赀赎债者”、“隶臣有妻者”、“人奴妾系城旦舂者”等。官府对“居赀赎债者”衣服禀给方面不免费,有其具体原因。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8就是说,居赀赎债者如能自衣,可以自备衣服。如不能自备衣物而接受官府发放衣物者,就要用劳役来抵偿衣服的费用。那么,官府为什么会对这类人收取费用呢?从居赀赎债者的组成和身份来说,其主要包括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自由人代替居赎者及私家奴婢居作者等。9除了私家奴婢,这类人不仅需要履行编户齐民的徭戍义务,而且在管理上也与刑徒的管理方式不同,他们不需要“枸椟欙杕”和穿“赤衣”,说明其身份与刑徒有别。同时,在服劳役期间可归田劳作,说明他们有很大的自由。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10从居赀赎债者与官府关系的角度来说,主要是债务关系。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11也就是说,他们是用自己的劳动来赎还所欠官府债务。因此,官府也就没有义务向其无偿提供衣食。
      其次,“人奴妾系城旦舂者”也不免费提供衣食。私家奴婢居作,秦律中只是规定了其与城旦劳作类似的工作时,应该着刑具和穿赤衣,即“人奴妾居赎欙杕……人奴妾居赎赀责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否在衣食方面收取费用的问题。但在“人奴妾系城旦舂”一条上,说明了是“贷”。那么,在人奴妾的性质上就值得我们注意,人奴妾是主人的私属财产,主人对其负有相应的责任,保障私奴婢的基本生存,也就是对其提供相应的衣食。另一方面,张金光先生认为,奴主以自己的臣妾,交官府拘系作为城旦,也就是说“人奴妾”是替其主人还债,其与官府的关系自然也是债务关系。1这与普通的居赀赎债的性质相同。因而,官府对这类人,提供衣食也是有偿的。   最后,隶臣有妻者的衣服由其家室提供。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整理小组译为:“隶臣有妻,妻是更隶妾及自由的人,应收取衣服。”2这里是由隶臣的妻子提供衣物,还是收取相应费用,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这里已经明确规定了官府不对这类人提供免费衣物。3张金光先生认为像隶臣妾这样的刑徒是没有财产的,“在夫妻单方面成为刑徒的情况下,原来的财产作为历史遗产是留给其家属的,并不归罪犯所有……总之,罪犯与财权分离了”。4罪犯是否与财产分离姑且不论,但是依据秦简的记载,国家对有妻隶臣在发放衣服时仍然收取费用,而且在转移隶臣妾时,还要登记是否有妻。睡虎地秦简《属邦律》:“道收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月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5这说明,隶臣的家室仍然供养隶臣。那么,虽然隶臣不是财产的拥有者,但仍然是财产的使用者。所以,这类人仍然有生活保障,国家也不免费为这类人提供衣食。
      三、禀衣免费发放者
      睡虎地秦简中规定的免费发放衣物的对象,主要包括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城旦舂、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亡、不仁其主及官者,系城旦舂等。对“系”,秦简中直接就有“勿责衣食”的记载,而前两类,秦简中的记载不是很明确,学者的理解也有分歧。高恒先生认为:
      “至于隶臣、妾所穿的衣服,一般由官府供给。法律对于各类隶臣、妾的冬、夏衣的价格,以及发放时间,都有具体规定。”6阎步克先生进一步认为,“隶臣妾、城旦舂就相当不同,他们长年为官府服役,不大可能另有可资购衣的经济来源。”7笔者较为赞同阎先生的观点。结合简文也不难发现,这里规定的隶臣妾是那些无妻的隶臣和府隶,还有城旦舂等。他们都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虽然睡虎地秦简中记载隶臣妾拥有私产,但也属于特殊情况。朱红林师认
      为,隶臣妾有私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其家室未受连坐,另一种是国家配给衣食。8国家配给衣食的情况,在睡虎地秦简中的记载不在少数,像“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9“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等等,10还有一些规定了刑徒劳作时所发放的口粮数量,例如睡虎地秦简《仓律》: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五一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这里规定了隶臣妾、城旦舂等在劳作时禀食的多少,并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区分。值得注意的
      是,这里官府发放的粮食仅供刑徒的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多出其基本的消费量,更不可能是与“居作”的性质相类似,而且简文中还强调
      “其不从事,勿禀”,就是说不进行劳作的时,就不按照简文中规定的标准发放口粮。1所以,无妻子的隶臣是不可能将自己的口粮换做货币,衣服交费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了。
      城旦舂无法负担简文中规定的衣服价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2也就是说城旦舂需要没收其财产、妻、子。至于汉初,国家对城旦舂没收财产的规定与秦代相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的记载。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黥城旦讲气(乞)鞫”案例,“讲”所受城旦刑罚就悉数没收其财产、妻子,并被变卖,讲案澄清后国家还追回其财产,无法追回的要进行赔偿。4因此,城旦舂由家室供养的可能性更不存在。所
      以,这里所发放的衣物是国家无偿配给的。至于系城旦舂,睡虎地秦简《司空律》: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5
      对于上述简文,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勿责衣食”的要求对象是“隶臣妾系城旦舂者”、“城旦舂之司寇系城旦舂者”和“居赀赎债系城旦舂者”三者。对于第一个,秦简中就有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系日”。6第二个,“城旦舂之司寇”实际上是“舂司寇”和“城旦司寇”的省略说法,对于上述两者在睡虎地秦简中都有相应的记载,“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7“毋令居赀赎责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
      寇”。8至于“城旦舂之司寇系城旦舂”的理解,有可能是这类人又犯了某些过错,导致了刑罚的加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这样加刑的例子,“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系城旦六岁”,9规定了犯隶臣之罪者又犯了司寇之罪时应如何处置。由于隶臣、司寇均为无期刑,且司寇较隶臣为轻,若判处隶臣去服司寇之刑,反而是减刑,而非处罚。10第三个也就是居赀赎债者拘系为城旦舂。这些“城旦舂”都是临时拘系的,他们的衣食供给都是按照城旦舂的标准发放的,
      并且也免费提供。而对于“系城旦舂,公食当贵者,石卅钱”的理解,11笔者认为主要是针对“人奴妾系城旦舂”而言的,因为在前一条简文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衣食是“贷”的,而后又强调“公食当责者”。
      综上,我们发现国家免费发放衣物的主要包括城旦舂、系城旦舂、隶臣无妻者、老弱刑徒、府隶无妻者等。这些人主要是没有自由身
      份,官府集中管理或者是没有固定财产、老弱无法自理。国家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力以便日后征发,同时也做到便于管理,因此在发放衣服上就实行了免费政策。
      四、禀衣发放的物品
      睡虎地秦简中规定的禀衣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的配给制度。国家免费发放衣物的对象主要是隶臣之无妻者、老弱城旦舂和隶臣妾、官奴婢以及系城旦舂。这些人不仅长期在官府服役,而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基本的生存是无法保证的,但是国家在进行建设的时候,仍然需要征发刑徒进行劳作,而且是首要的征发对象。里耶秦简就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   留,乃兴徭’”的记载。12所以,国家为保障这些人的生存,就需要实行衣食配给的制度,所发放的衣食应是免费提供的。但是以何种形式发放,值得注意。笔者认为,秦国政府设置发放制度的基本意图是保障,也就是说只要这类人的基本生存用度够用就可以了。发放用钱的可能性并非没有,但是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发放货币,政府能否负担仍然值得怀疑。
      官府禀衣发放的并非购衣用钱。阎步克先生认为,秦简中提到禀衣时规定的钱数是发放的购衣钱,不是收取的钱数。同时,还发现秦国的钱币使用颇具规模,认为秦国已经向领取月食者发放衣钱了。1从秦简的记载来看,发放的主要是实物,并非货币。睡虎地秦简《金布
      律》:“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
      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2这条简文中不仅规定了作褐衣的用料,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价值,也就是说这里发放的是实物,并不是相应的购衣钱。至于汉初,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中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诸冗作县官及徒隶,3大男,冬禀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袴)丈六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禀襌,各半其丈数而勿禀绔(袴)。4
      比较上述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简文,我们发现汉律在修订秦律的过程中删掉了钱数。也就是说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尺寸长短和规格大小,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钱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秦律中规定的钱数是制作衣物或者购买材料的指导价。这些规定的价值是相应发放衣物的最高价,并非最低价,也就是说这是发放衣物的成本核算价。正如朱红林师所说,这些价格的规定“不妨看做是对发放衣服的成本计算”。5二
      是,秦律中的规定主要是对当时管理此项事物的官吏具有指导作用。官吏在发放衣物时,需要根据规定实施。这还要从睡虎地秦律的性质谈起,张金光先生在《秦制研究》中认为,“睡虎地秦简法律部分并非秦律全文,而是个选本,这本身即表明其用途的特殊性,它就是供明习法令的法律教材选编”。6从简文的内容来看,这些多是县乡一级基层官吏办事的守则,是墓主人喜选择编连而成的,本身就是对官吏而言的。并且在睡虎地秦简中,对官吏的惩处也不乏例证。所以律文中规定的价格不仅是成本核
      算价,而且也是官吏发放和制作衣物的指导价。三是,这种规定的价格到汉初就已经不再适用了。从其他秦律的内容来看,这种修改并非仅此一例。睡虎地秦简《厩苑律》:“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盘、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
      之。”7简文中提到“钱少律者”的规定,卖出的价钱没有达到律文规定的最低标准,是需要马牛所在县补充交纳的。但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规定就发生了变化,即“令以平价(贾)偿”,8主要是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进行偿还的。随着汉初经济水平的发展,秦律中规定的价格已经不能代表当时的物价水平。实际上,在有秦一代也是存在这种差价问题的,汉律中将价格删除也就不难理解了。
      如果国家在“禀衣”时发放的是购衣用钱,国家是否能够承担起如此巨大的经济负担不禁使我们产生疑虑。依据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的规定,不妨算一算一个“禀衣者”一年所需要的货币有多少。秦律规定,成年男子冬天每人一百一十钱,夏天五十五钱,一年共需要一百六十五钱。未成年的冬天七十七钱,夏天四十四钱,一年共需一百二十一钱。成年女子冬天每人五十五钱,夏天四十四钱,一年共需九十九钱,未成年的冬天每人四十四钱,夏天三十三钱,一年共需七十七钱。孤寡老小与成年女子的标准相同。虽然从个人来看,一个人得到的钱仅够自己的生存之需,但是从全国的角度看国家“禀衣者”的数量并非少数。《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就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1这么大数量的刑徒(除去有妻室者)如果国家发放货币,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经济负担。《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囹圄成市,赭衣塞路”的记载,张金光先生认为,“从汉人所说的‘赭衣半道’,可大致推知,其时刑徒约占总人口的一半。若除去少年,而在成人中被刑者所占的比数就更高了。”2并且“秦刑徒不仅数量惊人,其中多城旦等重刑。”3国家需要供养如此众多的刑徒,发放货币显然是行不通的。
      那么,就需要一个合理的办法,既要国家免费供应“禀衣者”衣物,而且还要惠及国家并减轻负担。笔者认为,秦国政府在供给的过程中,简化了相应的程序,也就是说发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衣物,可能是半成品的衣物或布料。秦代百姓日常的穿衣都是自裁的,甚至军士的衣物都是自备的。云梦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两块秦牍,内容是名叫黑夫和惊两名士兵邮寄家中的两封信。信的内容主要是希望家中寄夏天的衣物和钱,黑夫在信中说:“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4简文中说,由于出征比较匆忙没有带夏的衣物,希望家中邮寄衣物和钱,以供所用。在这里谈到了布料的问题,黑夫说如果家乡那边的衣料比较便宜,希望母亲买相应的布料并与钱一同寄来,如果比较贵,把钱寄来就行。这里百姓所使用的衣物都是自行裁剪的,甚至效力军中也需要自己备好。而惊在信中说的就比较急迫:“愿母幸遗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5简文中还说道了布的尺寸。普通百姓尚且如此,“受衣者”所领取的衣物也更不能是裁剪好的衣物。所以,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禀衣”时所规定的钱数,可能是发给与此价值相当的布料或半成品衣物,而且在简文中谈到了“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还有其特殊的“禀衣”规定,这些人在发给布料后也不能自行裁剪衣物,即“不能自衣”。国家为保障其生存需要为其裁剪衣物,但是相应的标准也要降低,即“如舂衣”。国家也发放成品衣物,只有在囚犯寒冷无衣可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且,对成品衣物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如果地方库存褐衣超过十件以上,就需要输送到大内,衣服与每年的上计簿一同上缴。领取衣物的时候,还要有相应的凭证,即“致”。
      综合分析发现,秦简“禀衣”发放的就是布料或半成品衣物,并非成品衣物。到了汉初,汉律将秦律的内容整合,不仅删除了复杂的价格,而且把发放布料的种类和尺寸规定得更加详细。
      [作者于洪涛(1987年—),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2年2月9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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