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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前期解池的“畦归商种”问题]池畦

    时间:2019-04-03 03:16: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解池的经营源远流长,其所有制在历代大致以官控形态为主,至多在产权上有所放松,以利“丰产”。明代已出现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变革,在此基础上,清代前期解池的产权进一步放松,演进为“畦归商种”。施行“畦归商种”后,解池成为清初恢复和发展较快的产盐地之一。但是由于清政府的不断加引和增课,最终导致了解池经营的周期性疲惫。在解池经营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而又别无良策的情况下,“课归地丁”改革又被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清代前期;解池产权;畦归商种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2—0033—06
      明清时代的解池经营,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其生产、管理与别的盐区有所不同,显示出了明显的地域特征①。。虽然清代盐政总体上是承袭有明旧制并稍加损益②,但对于解池的经营,清初是在明代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基础上很快演进到了“畦归商种”,然而这一新的生产经营形式在清代前期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何以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基于解池经营的地域特点并从“长时段”的视角来考量③,剖析如下:
      进入国家时代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解池被统治者攫为己有。榷盐之利,始于有夏。此后,商因夏、周因商,直至明清,解盐为地征之一,贡其所有,以资国用。解池的产权在历代大致以官控形态为主,虽然解池在明代后期生产领域中加入了民营力量,体现了明代解池产权“管制”的逐步放松,但是到明代末期,解池的经营基本上还是采取官商同时浇晒的办法。据明未清初人刘今尹所言:
      采办之法有二:一为宫丁捞采之盐,一为商人捞采之盐。……附近十三州县额有丁口,每捞盐十引,令商人纳课三两二钱,每引重二百斤,此官盐也,皆用引也。④
      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河东“方出汤火”,由于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激化,清政府此时的主要精力正集中于战争的需要,关注的重点是盐课的多少①。因此对于解池的经营,依然一仍明旧。生产组织以官营为主,强迫盐丁进行徭役性生产,就额定盐引仍征四十万道②。。据《清世祖实录》顺治二年五月甲辰条载:
      河东盐额课银一十二万四千九百余两。故明给宣、大、山西三镇宗禄军饷。今应解京库。其给引之法,河东地远,势不能先纳银而后领引,应先解纸价,后按引纳课,旧例可循。至河东地方,去年十月方出汤火,祈以顺治二年春,定期征解,以苏商力。其捞采之法,均宜仍旧。惟是山西太原府,汾辽沁州欲行票盐,似非划一,当如山东例,革票行引,以信令甲,而除私贩之弊。③
      由上所述,大致可以了解顺治六年前清廷对于解池的经营政策。
      然而,由于明末清初战乱频仍,解池畦地的盐丁到明末时就只剩下四百多名了。清政府接管时,解池生产已处于十分萧条的状态。现实的情况对于清政府来说,已经很难继续依靠盐丁来维持纯粹的官营生产④。鉴于此,当时就有要全面地吸收民营力量来参与生产,以解燃眉之急的改革动议,并开始了招商准备。顺治六年,晋南反清义军攻占运城,进一步打击和破坏了清政府对解池的经营,官营池盐生产实在难以为继。在这样的形势下,从顺治六年起,清政府不得不在明中后期已出现的商民自备工本参与生产的基础上,在生产领域实施了“畦归商种”这一新的改革方案。据《初修河东盐法志》载:
      顺治六年畦归于商。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原额畦地四百八十五号:东场二百四号,中场一百四十二号,西场一百三十九号,中场向有脚道一百五十丈,东西池涯各有无碍余地,商人续有开治。东开东无碍二十七号,中开脚道十二号,西开新签铺三十三号。……共成五百五十七号。⑤
      清在明制的基础上,池区分为中、东、西三场,共分晒盐畦地五百五十七号。当时规定“畦归商种”的具体措施则是:第一,晒盐由场商经理自行浇晒。据雍正《山西通志》卷四十五45《盐法》载,盐丁是“视其浇晒之能否,给以工食之多寡”,由场商出资自由雇觅。第二,产品完全由商人作为商品,按照一定的手续出卖,即由政府指定富户充商后,商人向政府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运盐到指定地区销售,商为世袭专商,各有引地,不得相互侵越。
      在划分畦地的基础上,“畦归商种”的首要问题就是招商。承平之际,解池盐商有五百余家,但至明末,兵荒迭至,又兼池遭水患,盐花不生者数年,遂至商人凋敝消乏至百余家。于是在顺治六年畦归商种前,曾用两年的时间做招商准备。
      顺治四年御史朱鼎延始以招商分引为请,招得商人张永盛等二十六名,六年御史刘达又招商人马兴等二十三名,十年御史刘秉政、运使陈喆又招得商人董教等一百一十余名。至此商数充足,引课皆有商人承认。⑥
      清政府所招之商,主要是运城、安邑两城和其它地方的商人和富户,大概有四五百户。由于畦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商人只能按纳锭数种畦,“或一家而有数十锭,或一家而止有数锭,且有一商名而数人朋充者。”①。清政府规定“无锭名不得为商”,采取了较为严格管制措施②。
      解池生产由官营改为商办后,初期商人既经营解盐的生产,又经营解盐的运销。后来,随着生产和运销业务的扩大,商人“乏致远力”,不得不资小贩运卖。商人在清前期又分化为专事运销的商人“运商”和专事生产的商人“坐商”,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池盐业运销的发展。“雍正五六年间,土贩尽革”,运商包销了全部引地,坐商、运商完全分立,各司其事,部分商人由兼事生产,演变为专门支配生产的坐商③。。
      坐商、运商分立后,盐课改由运商向政府交纳,由于纳课按锭,锭自畦出,引以锭分,而锭课原为坐商交纳,故锭名为坐商之名,引为坐商所领之引,清政府规定:“无锭名不得为商,无锭名不得干与盐业。”④ 所以,运商是顶坐商之名行销,故需付给坐商“借名行销之资”,称销价银,作为坐商浇晒之资。计每锭付销价银二十四两,畦一号为一百四十四两。坐商享有销价银,这是清政府在生产领域对坐商畦地占有权的进一步放松,而专事生产的坐商实际上脱离了政府的锭名。同时,由于部分坐商经营失败,坐商中也产生了分化,于是出现了“有商荒畦”或“无商荒畦”。当时的巡盐御史硕色所见荒废现象是:“池盐皆赖畦地浇晒而成,臣勘查河东三场盐畦共五百五十七号,见今浇晒熟畦止三百五十四号,荒不浇晒者二百零三号,内无商而荒者九十三号,有商而荒者一百一十号。”⑤。 另一盐官王又朴所见也是“一望荒烟蔓草,盐无颗粒”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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