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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诉权入宪的必要性] 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

    时间:2019-01-10 03:2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启动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具有实体和程序上双重的含义。和人权一样,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诉权却仍处于宪法之外,迟迟不能将诉权写入宪法,已大大不能顺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因此,在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推进诉权入宪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诉权 诉权入宪 必要性 模式构想
      
      如果说19世纪是“民法时代”、“私法自治时代”,20世纪是“行政法时代”、“国家本位时代”,那么21世纪就应该被称为“宪政时代”、“人权保障时代”。在私法自治时代,人们要求拥有私权的诉讼权利;在行政法时代,人们争取取得同国家对抗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而在宪政时代,人们追求更多的是对自己人权的保护和保障。诉权作为人权的程序性权利,是人权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迟迟慢于人权的步伐,在人权已入宪多年的背景下却没能及时入宪,这不符合诉权理论与时俱进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在此,我对诉权入宪的问题展开了探讨。
      一、诉权基本理论
      “诉权”的原本含义是“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actio),起源于罗马法,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1806年法国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最先正式使用了“诉权”这一词语,创建了诉权与各种具体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制度之间的联系,并使之成为诉讼的基础。伴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宪政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诉与诉权在诉讼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诉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向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寻求司法救济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又称为司法保护请求权。诉权拥有法治的价值取向。诉权一方面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一种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其基本前提就是诉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是解决争议、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屏障。所以如果一个国家中很多的问题都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不可诉的领域,那么司法权就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而这个国家就不能被称为法治国家。
      二、诉权入宪的必要性
      (一)我国诉讼体制存在问题
      首先,由于诉权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宪法的保障,现阶段的行政机关权利偏大,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权利被行政机关所代替行使,而法律很难去制裁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至今缺乏诉权的一般性规定,诉权一直被界定为普通法上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权的法律地位。
      其次,诉权的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中经常存在“起诉难”、“上诉难”、“执行难”等情况。由于诉权没有宪法的保障,现阶段很多纠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这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公民根本去无从行驶诉讼权,无从去使用司法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审理下来之后,执行又成为了一大问题。
      最后,诉权的迟迟不入宪,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由于诉权在现实中无法贯彻落实,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是一句空话,法治的提法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只有真正树立去了诉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才能让人们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证,而依法治国的提法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含义。
      (二)诉权入宪的重要意义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话背后蕴涵着一个更为基础性的命题,即“无诉权亦无权利”。
      首先,诉权入宪将会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和程序作为诉讼的两种模式,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没有依据;没有程序法,实体法的贯彻就成了一句空话。而诉权作为程序法的源头,只有将其上升为宪法保护的高度,程序法的实施才有更加可靠的保障,公民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实施。诉权入宪对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当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处于“大修”阶段,诉权入宪可以为其提供最高、最有权威的基本规范和立法原则。
      其次,诉权入宪有利于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得到宪法的保护才可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日本学者竹下守夫认为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诉讼的目的。诉权入宪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当时社会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成见,促进社会公民正义的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诉权入宪可以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诉权入宪对于权利与权利、人们对于权利的制约起到很大的调和作用,而整个社会的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政的建设目标实现的程度,诉权入宪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等的和谐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诉权入宪模式构想
      (一)直接将诉权写入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作为我们的总章程,我们的根本活动准则,直接将诉权写入宪法使诉权有了宪法的保障,公民的权利行使就可以真正不受侵害。诉权写入宪法之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救济不能或不当就使得当事人有提起宪法诉讼的保障。我认为,只有将诉权写入宪法才使最根本的方式,也只有这样,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才可避免其他方式可能产生的后顾之忧。
      (二)在实务中确立诉权的宪法地位
      在实务中确立诉权的宪法地位就是指法院承认宪法诉讼的模式,当当事人穷尽一切手段也不能维权时有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同样的,法院也将宪法作为直接审判的依据。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相互之间订立的关于政治关系原则的协议的“社会契约”,它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都不能作为直接审判的依据,那作为其他法律的根基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当然,让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并不是说可以随便提起宪法诉讼,只有穷尽三大诉讼法而无法找到法律依据是才可以使用宪法诉讼,宪法诉讼作为普通诉讼的后置,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三)制定《诉讼权利保障法》
      制定《诉讼权利保障法》可以参见中国已有的法律,如《行政复议法》、《侵权法》、《赔偿法》等,程序法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实体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诉权是诉讼的生命,诉权得不到保障,那么程序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权大于法、权法不分的现状才会持续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只有诉权得到宪法的肯定,人们的权利才能通过诉讼程序的启动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诉权得到宪法的肯定,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才不会是无稽之谈。
      (四)提高人们的诉权意识
      我国没有将诉权写入宪法,但这并不表示国家不承认诉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只有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起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才能真正推动诉权在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的诉权意识上升了,不但公民的权利将得以保障,而且国家的法治进程会得到更加有效的推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2]魏定仁,傅思明等主编.宪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周佑勇.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N].法制日报,2005-03-24(9).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61:696.
      [6][英]托马斯・潘恩著.马清槐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313.
      [7]侯玉栋,卜祥健.诉权入宪的法律分析.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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