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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明代州县政府的治安管理

    时间:2021-05-18 00: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采取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论述明代州县动态治安管理的运作和静态的治安制度的内在联系,以及结合行政分析明代州县政府治安管理的总方针和州县经常性的治安任务,揭示了明代的治安管理既保留了传统治安管理的基本内容,又赋予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内容,从而使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关键词]明代;州县政府;治安管理
      [作者简介]许燕婵,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260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6-0118-03
      
      明代实行专制的各级政府地方长官全权负责制,直接临民的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州县政府更是如此。它的治权所涉范围是多方面的,其中治安、司法刑名是州县政府的重要大事,《明史·职官志》就列有十余项,其中包括有读法、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等司法职能。知州知县既是行政长官,又是首席法官、检察长和警察局长,按今天的话说,是集行政、公、检、法大权于一身,有统管境内一切刑名事务的职责。笔者拟从明代州县政府治安管理的总方针和州县经常性的治安任务等两方面论述明代州县政府的治安管理,以便给当今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一点启发和借鉴。
      
      一
      
      明代州县政府治安管理的总方针,是以“稽里保”为要,“严缉捕”、“靖根源”并重。
      “稽里保”。州县官的治下之民号为难治的,则是盗贼和莠民,他们严重威胁州县的社会秩序与安定。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影响州县社会治安的人,其中包括有:“一日无聊之民,温饱无由,身家俱贫;安贫守法,未必能生;世乱兵兴,或能苟活;因怀思乱之心,以缓须臾之死。二日无行之民,气高性悍,玩法轻生;或结党而占窝开场,或呼群而斗鸡走狗;居常爱玉帛子女,为法所拘;有变则劫掠好淫,惟欲是逐。三日邪说民,白莲结社,黑夜相期;教主传头名下,成千成万,越乡隔省;密中独往独来,情若室家,义同生死;倘有招呼之首,此期归附之人。四日不轨之异,怀图帝图王之心,为乘机起衅之计;或观天变而煽惑人心,或因民心而收结众志,惟幸目前有变,不乐天下太平。”…对于这些幸乱之民,州县官驭之得体,可使之成为王朝顺民;而驭之失法,则成为王朝的离心力,威胁社会安定。因此,州县官就要严加防范,防患于未然,力行里保,“缉奸弭盗,莫如保甲”。明初政府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设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等情况,相互作保,故亦称保甲制度。即所谓“高皇定籍、十户为甲,甲有首;十甲为里,里有长,是即保甲之法”。里甲实行初期职责极为广泛,但是至明中期,里甲制度的作用就演变为主要负责地方治安了。首先是要使里甲内百姓互相监督,其次是预防百姓造反。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明代统治者于是将里甲制中的保甲功能分剥出来,在嘉靖年间普遍推行职能专一,即基本职能为负责治安的保甲法。如嘉靖年间番禺、三水、香山等县推行了由时任广东岭南分守参政郭应聘提出的《乡约保甲议》的方案:
      即令本乡居民每十家编为一甲,其零户不成甲者,入于末甲之后。一甲又推有身家者一人为甲长,自置横牌一面,界定格眼,将十家挨次顺写门户、籍贯、人丁、生理,如阳明公行于赣州牌示,付之里长送县。该到照其编定者用十眼书篇,逐甲誊出,类次成册,严出禁约,将牌令十家轮流悬挂,各甲长务须严加约束,互相觉察。
      由于维护治安、剪除盗贼关系到州县官的生死荣辱,也是朝廷对州县官考课的重点内容,故州县官比较重视力行里保,维护社会秩序。如弘治年间,彝陵州知州陈宣,制订保甲法,互相监督,使之不容易窝藏可疑的陌生人;在正德年间,王阳明任庐陵知县时,制定保甲法,以防盗窃的人。嘉靖年间,成安知县杨栩,严格执行保甲法,修订乡规民约,法纪严明,坚决惩治一切坏人。万历年间,兰溪知县庄起元,推行保甲,防范整顿等。各州县官“其行保甲,实以料民,而不知其为料民丁,实以搜奸细也,而不知其为搜奸细。其始似借保甲以清盗贼诉讼,其实则借盗贼词讼以行保甲”,从而使州县官掌握了克敌制胜的关键,也掌握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动权。
      “严缉捕”。《大明律》规定:“凡捕强盗贼,从事发日为始,不获强盗者两月,捕盗官罚俸两月;不获窃盗者两月,捕盗官罚俸一月。”所以,对于地方发生的大盗、强抢、烧杀等重大案件,州县官要不论远近,不分风雨星夜,应亲力亲为,立即带领捕役、仵作等,飞赶出事之地,查验前后出入情况,当场讯取确保,或追捕缉拿。在情况特殊下,也有州县官独自缉捕的,如嘉靖年间,山东安丘知县陈文伟,在“流贼百余人掠库”之后,以“一骑一弹来驰赴之,问诸贼孰为首者,弹发左目中之,又再弹右目中之。贼大骇,伏地请死”。有时遇到事涉邻近州县的大案,还要协同缉捕,如成化年间,浙江太平知县袁道,其邻“黄岩县界有贼杀捕盗官姜昕者”,袁道得到警报后,亲自前往协同黄岩县缉捕。在缉捕时,如委派捕役,对参加人员给予奖赏,给予优待,还特别关照他们的家属,使他们积极参加缉捕。如弘治时的山东郓城知县文森,在“郓有梁山之险,又当东平、汶上、寿张之冲,号多盗,盗白日遮劫,不可迹”的情况下,对“遇盗并力拚捕”的捕役,对其重赏“以劝劳之”。另外,明代法律还规定,对犯有谋反大逆罪的人,朝廷官吏知情况而故意隐藏罪人而不积极报告朝廷或积极抓获罪人,后果是很严重的,甚至会有断头之危险。所以,州县官对于谋反之事,总是严加防范。州县官得知有谋反之人,要迅速详细调查,作出对策,或依靠自己州县的力量来解决平叛,如万历时,河南“颖州岁凶,贫民倡乱,突至沈丘,居人仓惶,议请兵”,此时沈丘知县刘世光认为:“此饥民欲得升斗活旦夕耳,用兵多杀无辜”,于是依靠自身力量平息了一场叛乱。或者申报上司派官兵协同缉捕,如嘉靖时福建武平知县徐甫宰,在山寇盘踞本县时,就曾飞速报告督府率兵前来镇压。
      在明代,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许多州县官都能恪守履行“严缉捕”的职责,有的因此为民所爱,如嘉靖时福建武平知县徐甫宰,在任时勤于缉盗,保一方平安,因此以身殉职;如天顺时,江西乐安知县李旺是文职官员,有一次与贼对敌时,死于前锋阵地。
      “靖根源”。弭盗贼于刚起之时,固然是很好,但最好还是防盗于未然,铲除盗贼滋生与发展的土壤。第一,州县官要对捕役严加管束。这是由于捕役当中的一些人,是由积年惯盗改恶作良而被起用的,他们或许还与盗贼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纵贼为患。如明末北直浚县知县张肯堂,面对本县剧贼盘踞,捕役因与盗通而怠于拘捕的情势下,直接与捕役摊牌,要其尽快与盗贼断绝关系,把盗贼捉拿归案。而同时给予他们立功赎罪的机会,参与突袭盗贼,一战成功,从而达到了治标治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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