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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的法理分析

    时间:2021-05-14 00: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如何理解丢失枪支不报罪中“丢失”一词,刑法理论界有通说与狭义说之争。通说称“丢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丢失”一词的规范含义,也不是一般国民根据汉语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的结论,不仅偏离了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认同感,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背了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原则。通说所主张的将丢失枪支扩大解释为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观点,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不一致,也有违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刑法的目的。狭义说则不仅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而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却得不到惩处的尴尬局面,而且也与正义所要求的对相同情形或极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对待的精神相悖。对枪支被盗、被抢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不作为犯罪认定,应是合乎法理的。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2—0062—05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客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有很大争议。其中,关于如何理解本罪中“丢失”一词,争论尤为激烈。
      通说即广义说认为:丢失枪支,包括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持该论点的主要理由是:由于枪支被盗、被抢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流入到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是难以想象的;而且由于盗枪、抢枪是有意而为之,获取枪支的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极大,他们获取枪支是进行犯罪的,而拾枪的人只是出于偶然,他们并非现实的危害社会的人,所以,枪支被盗、被抢的危险性并不亚于一般的枪支丢失行为。其次,从失枪人的可谴责性来看,枪支被盗、被抢的,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还有论者进一步指出:“丢失是指对于枪支的失控状态,而不是造成枪支失控的原因。”换句话说,无论何种原因而造成枪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都是“丢失”。这样“丢失”当然可以包括被盗、被抢等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而且将“丢失”一词扩张解释为“行为人对枪支的失控状态”不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将蕴含的刑事立法原意真实地揭露出来。基于上述理由,通说认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应作扩大解释,凡是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的,都属于丢失枪支。
      另一种观点,亦即狭义说的论者则认为:“如果枪支被盗、被抢,不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过失引起的,或者说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引起严重后果的,拟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为宜。”显然,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枪支进行了妥善的保管,即使发生了枪支被抢、被盗、被骗的情形,而且行为人也没有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并引起严重后果的,也不宜按丢失枪支不报罪进行认定。
      厘清上述问题,不仅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如何从法治的层面上把握我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也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一、通说偏离了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认同感,且与现行法律规定、原则相冲突
      
      就通说而言,首先,我们知道《现代汉语词典》是“为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并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汉语言文字界普遍认可的、解释汉语言文字的权威工具书籍。该词典对汉语言文字的解释不仅是规范的、权威的,也是人们根据汉语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的结论。而“丢失”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丢失”即“遗失”之意。而“遗失”一词,该词典解释为“由于疏忽而失掉(东西)”。由此可见,枪支被抢,特别是枪支被抢劫的情形显然不应包括在丢失枪支之列。因为根据汉语语言规范和习惯,丢失只能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上的疏忽而造成,而枪支被抢劫则是在抢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持枪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方法,使持枪人处于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强行劫走枪支,因此,对于持枪者来说,枪支被抢劫并无主观心理上的疏忽。至于枪支被盗窃、被抢夺等虽有可能存在持枪人主观心理疏忽的情况,但也难一概而论,毕竟枪支被盗窃、被抢夺均系外力作用所致。持枪人在枪支被盗窃、被抢夺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汉语的规范意义以及汉语语言习惯的角度来看,称“丢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并不是“丢失”一词的规范含义,也不是一般国民根据汉语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或认同的结论,也可以说,是语义不合的。
      强调“丢失”一词的规范含义和国民的语言习惯,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固然一方面是由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要法律不是由法律专业词汇构成,那么它们的意义就取决于所用词汇的口语意义。”另一方面,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也要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要求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感,就是要考虑进入刑事司法视野的‘经验上通常的事实’:即考虑哪些判决结论或理论解释是一般国民可以接受的,符合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肯定生活利益的重要性。”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才能保持刑法的亲和力和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才能避免刑法理论与实务与广大公众相脱离现象的发生,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刑事司法活动不致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也只有这样,才能将刑法的惩罚手段与保障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3项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该法第44条也规定:“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2002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该条例第15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枪支管理法》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者并不认为丢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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