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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指导性案例发布与指导权

    时间:2021-04-19 08: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在不断发展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已突破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授权范围,履行着一些新的必要职权。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的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职权最值得关注。这一新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案例较少、适用不足等问题,而让其及时地获得《组织法》的正式授权,提高其法律依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建议即将修改的《组织法》将那些最高人民检察院独有的职权专条规定,并在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领导、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职权法定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规范检察机关职权最集中、最系统的法律。在其第1章第5条中赋予了检察机关5项职权,既为各级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划定了边界,也赋予了其坚实的正当基础。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与指导权的正当根据亟待强化
      随着社会跨时代的发展,《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原有规定已暴露出了一定的时代性缺陷,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发展及检察工作需要,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诚如有识之士指出的,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法》在结构体系、法律衔接、规范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不少亟待弥补的缺陷。[1]时代在变,检察机关的《组织法》也需与时俱进。事实上,在不断推进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在履行一些新职权。
      一些新职权首要和主要来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自这类法律的新职权有的是《组织法》基本没有涉及但立法机关新授权的,有的则是立法机关对既有检察职权拓展、完善而形成的。应该说,这类新职权是最具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因为它们是最高立法机关赋予的,符合人民民主原则及法治原则。例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均给检察机关增加了新职权。
      一些新检察职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决议。例如,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虽然不是来自全国人大通过的组织法,但至少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还有一些新职权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因司法改革及司法实践所需而发布的内部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的一些规定,就涉及到一些具体职权的增加。目前,已有论者基于检察实践,提炼出了检察预防权、检察建议权[2]等新职权。同时,他们也认为,基于检察机关《组织法》的性质及司法实践的需求,也应当将这些新职权纳入组织法,更为适宜。
      这些新职权之间、它们与既有职权之间,如何协调与规范,就成为《组织法》修改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在《组织法》增加哪些新职权,如何配置该法中的新旧职权问题上,还需考虑立法与司法、实践与改革的权衡关系及实际需要。因此,上文提及的那些新职权也并非全都适宜写入《组织法》。只有那些既能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作用,又符合其自身性质与定位,又能助益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职权,才适宜增加。以此为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情况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基于这一改革及新增加职权的运行,具有改变我国司法运行方式,促使检察权运作更加规范、统一、准确的作用,因此应当及时探讨这一重要职权的正当性及合法性的提高问题。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第14条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职权,进而指出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检察工作的一种形式,并在第15条、第16条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可参照执行的效力。毋庸讳言的是,尽管这一制度及职权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及价值,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这其实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己给自己授权,而且授权自己进行法律适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其正当性及合法性很容易遭到质疑。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该文件仅是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此,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和推进,刚性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地利用《组织法》修改的难得契机,将其及时纳入新法,以为该项职权的有效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与指导权纳入《组织法》的理由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促使我们要及时地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发布与指导权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法治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一项公共权力,毫无例外也需遵循“法无规定不得为”的基本原则。但现阶段,这项新职权的法律依据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的《规定》,与上述原理和原则不符,也与我国《立法法》规定不符:该法第8条第2款明确地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列为只能通过法律授权的事项。因此,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的《规定》中赋予这一权力是远不够的。
      二是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载的典型案例的“效力”,但其又与司法解释不同,因此亟待提高案例发布与指导权的法律依据的等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及工作机制产生了一些问题:其案例的选取主要局限于疑难案件,指导功能单一;整理、发布主体分散,由各级检察院个别进行,作用范围有限;缺乏高层次统合研究,大量有指导价值的案例难以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视野,不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指导执法与办案;有地方发布的类似案例对法律存在不同理解及适用,造成了执法上的困惑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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