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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简介及无单放货成因浅析

    时间:2021-03-18 04: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提单是一种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运输中的商业单据,它的产生促进了国际贸易由实物交易的发展,并推动了单证交易的产生。如今,提单基本上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凭正本提单交货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实践相对于理论,总会降低一个层次的执行力度,基于各种因素的纠合,无单放货问题总是时不时出现在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及法庭的桌面之上。无单放货问题只是海商法研究的一个细微的方面,却得到了理论界以及实践界的持久关注,这是由于提单和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导致的,而无单放货问题将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了一起。对于无单放货,我们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无单放货有效解决了货物提前到达的问题,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降低了成本。但是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引发了许多经济纠纷案件,对国际商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弊端。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成因
      一、提单的概念及中国目前的提单法律制度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汉堡规则》才第一次确立了提单的定义。我国借鉴了《汉堡规则》对提单的规定,将其规定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当前我们没有单行的提单法,提单法律规范散布于我国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海商法于1993年生效,但是其中关于凭证本提单放货的规定比较少,从而导致了许多无单放货现象的产生。该法借鉴和吸收了国际海运惯例和提单公约,顺应了国际海商法研究的潮流。同时,最高法参照国际海运惯例,结合海运实践,也提出了不少规范性的海运指导意见。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关于提单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无单放货问题的司法制度还很不统一,这些问题,随着海运的发展都亟待解决。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作为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单证,有自己的特质,学者观点不外乎以下三点:
      (一)提单是有价证证券
      提单体现了货物价值,因此可以作为单证买卖。如此,提单持有人转让提单,货物占有权就会发生转移,让与人就可以基于此及时请求价款的给付。《担保法》也规定了提单用于质押的条款。
      所谓的“付款赎单”就是合法的受让人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而且,向银行贷款可以通过押汇的方式,这也是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表现之一。所以,提单的本质就是体现在它身上的转让性。
      (二)提单是物权凭证(documentof title)
      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物权,它是民事权利的典型一种。
      从这个概念出发,所谓的物权凭证应该被定义为证明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拥有支配某物的权利的一种书面文件,此种文件在海上运输中即指提单。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学者曾将提单的功能之一命名为所有权凭证,依照此种解释,谁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之物享有所有权。不难发现,这种翻译命名的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第一,这与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误差,有时,持有提单,并不是说提单项下的货物归持有人所有,这就更谈不上处分了。第二,这种解释不能涵盖物权的另一种形式——他物权。提单所表彰的权利不仅仅是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当提单持有人将提单作为质押物而取得贷款时,银行的身份是质押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如果说提单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银行享有的他物权就无法解释了。
      物权凭证的译法源于英国法学著作却又吸入了大陆法的特点,是对海商法理论的一大发展。海上航程漫长,货主需要一个凭证以便提高其在国际买卖中的信用,或者利用某一机会出售运输途中的货物,这就需要一个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一张提单被设计为证明提单,表明承运人同意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指定的人或凭该人的指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则该提单可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物权性质主要体现在:(1)可转让性。如前所述,提单具有可转让性,除依法不得转让的,占有、转让提单就意味着占有、转让货物。(2)作为托运人,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取得提单之后,不能再转卖他人。而作为承运人,一宗货物只能有一套正本提单,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其承担。这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则。(3)承运人交付的对象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持有正本提单,承运人必须首先弄清楚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承运人明知发生了提货争议,未尽合理的辨别义务导致错误交货,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4)承运人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的依据只能是提单。相关各方对货物行使权利,只有在交还提单的情况下才可以。(5)货物抵运,无人签收或者提单持有人拒绝签收时,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许可后应运回起运港,此时,托运人收回货物也应该持有正本提单,否则不予交货。
      (三)提单是文义性证券
      提单一经签发,其所代表的货物及其名称、数量、外表状况等有关事项均应以提单记载为准,提单记载的内容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承运人不能轻易推翻。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作为证据具有绝对的效力,当然提单具有欺诈或者有提单批注的除外,否则,应该确认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这是出于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的目的的需要,以便维护交易安全。
      三、提单的功能
      提单起源于欧洲,而欧洲国家赋予提单可转让的功能恰好是从贸易角度而不是从运输角度考虑问题的,简言之,是为了消除实物交易的不便。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从不同角度来研究提单的功能。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理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海运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提单是承运人依据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强制性规范,针对海运的具体情况,印制的一种格式化文件,对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依据。但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提单的单方面性决定了其不是合同本身,所以在法律上只能将提单称作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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