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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讯语言 语用预设与审讯语言应对研究

    时间:2018-12-24 03:3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本文介绍了语用预设和审讯的含义、类型与特征,再考察两者结合的实践运用以揭示它在审讯语言这种特殊言语交际活动中的一些规律和限制,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审讯语言应对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语用预设 审讯 讯问 言语链 无罪推定
      
      1.理论综述
      
      1.1语用预设的含义和类别
      预设(Presupposition),又可以被称为“前提”、“前设”或“先设”,作为一个逻辑学中的术语,意为推理中可以推导出一个判断的判断或事物的先决因素(《高级汉语大词典》)。首先对这一问题认真地进行研究的是被誉为现代逻辑学奠基人的德国语言哲学家Gottlob Frege,他于十九世纪末在“意义与所指”(Geach and Black,1960:56-78)中曾指出,“如要断言某一件事,总须要明显地有一个前提:使用的专名无论简单的或复杂的都要有一个指称对象。”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语义学的发展,语言学家开始把它作为一种语意关系来研究。语用学的兴起又给了这个概念的研究增添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70年代的Fillmore、Keenan和Jackendoff等,80年代的Leech、Levinson等,90年代的Grundy、Yule、何自然和何兆熊等,都曾纷纷发表著作就前提的语用界定、前提和语境、前提和蕴涵等进行阐述。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语用预设是指“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或是如Yule指出的那样,是指说话人在做出言语之前假设的某种事实状态(Something the speaker assumes to be the case prior to make an utterance)(Yule,1996:25)。不过,这还并不是语用预设的确定的定义,这是因为对于语用预设这一复杂的研究课题,目前争论还是比较多的,语言学家们常常用各种例子来互相支持或攻击以维护自己的主张。正如Hickey(1983:89)所说的那样,“Virtually everything written about presupposition is challenged or contradicted by some authority on the subject”。
      对于分类的问题,根据Yule(1996:27-29)的阐述,语用预设可以分为6种类型:存在性预设(existential presupposition)、事实性预设(factive presupposition)、词汇预设(lexical presupposition)、结构性预设(structural presupposition)、非事实性预设(non-factive presupposition)和反事实性预设(counter-factual presupposition)。在这些语用预设类型之中,有些类型是在法律语言中禁止使用的,但是却又是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审讯语言中是比较常见的,具体分析详见下文。另外,根据预设在数量上,可以分为单一预设和复式连环预设;根据预设的目的性,可以分为一般预设和特定预设;根据预设是否明显,又可以分为隐性预设和显性预设。
      1.2语用预设的特点
      由于预设是一种非现实的假设和语用推理,因此可撤销性便是其第一个特点。在一句话中,可以因为存在有某种语境因素的影响,使得原话的预设不复存在。这种语境因素,可能是语境中的语言因素,如,在“我听说中国足球队赢了”这句话的后面紧跟一句“可惜很快就被证实是我听错了”,就使得原话的预设消失了;也可能是语境中的非语言因素,如,在“法官同意了他将为你作证的请求”这句话中,“他将为你作证”是一个预设,可是当这个预设被放置在“在他将为你作证之前他死了”这句话中时,“他将为你作证”就不再构成一个预设了,因为人死了就丧失了一切的行为能力,这既是人们的常识,又是法律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预设对语境因素的这种敏感性也正表明了“预设的语用性质”(何兆熊,2000:297)。
      语用预设的另一个特点是共知性(mutual knowledge)或共同性(common ground)。这一点在多位研究语用预设的语用学家的著作中,均未体现出来。我们认为,说话人的语用预设想要得到说话对象的理解,语用预设的这一特点就显得十分重要和明显,如果这一点不存在的话,那么说话人就会遭到误会或是交际双方无法达到交际的目的,从而也就无从谈起语用预设这一问题。举例来说:
      甲:张三因为抢劫而被公安局抓起来了。
      乙:抢劫可是要被判刑的。
      在这一个对话中,存在着一个甲、乙共知的预设就是抢劫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而犯罪的行为是必定要受到刑法的惩治的。而Levinson(1983)也曾引用过Gazdar的例子来说明预设得不到共知的情况:
      a)I’m sorry I’m late,I’m afraid my car broke down.
      b)I’m sorry I’m late,my fire-engine broke down.
      对于a)句的共知预设:说话人有汽车,听话人很容易理解;可是听话人是一下子无法理解说话人有一辆救火车这个预设,如果自始至终听话人不理解后一预设的话,那么后一预设就算是失败了,也就失去了作为预设的价值,也就无法作为预设而存在了。因此可以说,只要有预设,就必定存在预设的共知性这一特点。
      1.3语用预设的功能与作用
      语用预设具有多种作用。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来说,语用预设为跨文化交际的成功与否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理论依据,使得人们在跨文化交际的时候注意到共知背景的重合与差异。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语用预设是人们在司法、执法、立法、商务谈判等特定活动中起到微妙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1.4审讯语言的特征
      审讯言语运用的法律规范要求,决定了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审讯语境的复杂性;审讯言语交际的不确定性;审讯言语交际的法律性。审讯言语交际过程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审讯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应充分研究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社会背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巧妙地运用语言这一特殊的武器,完成审讯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审讯语言的运用技巧主要有预设、反问、探索性发问、定向性发问、探索性发问、暗示性发问。我们这里主要分析运用预设在审讯语言中的使用。
      
      2.审讯语言中语用预设的使用研究
      
      2.1语用预设在审讯中的使用类型
      在实践中,为了获取与具体案件相关的证词,审讯人员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例如不同的审讯阶段、审讯客体等,使用不同的预设方式和类型。如在外在形式上,不仅使用一般疑问句和特殊疑问句,还使用一般陈述句、祈使句和感叹句来预设案件的某种事实。例如:
      1)How fast was the car going when it ran the red light?(Yule,1996:29)
      2)那辆汽车闯红灯的时候,你在过马路吗?
      3)当时,当事人并未注意到闯了红灯的那辆汽车。
      4)请将汽车闯红灯的时候的情况说明一下。
      5)遇到闯红灯的汽车那是多危险的一件事啊!
      应当注意的是,像上述5句句子,如果是在交管部门还没有做出勘察结果报告意见之前,审讯人员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因为一旦使用,便有诱取口供之嫌。如果是在已取得报告意见之后,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前所述,语用预设还可分为存在性预设、事实性预设、词汇预设、结构性预设、非事实性预设和反事实性预设。在审讯言语交际中,使用得比较多的是反事实性预设和结构性预设,因为反事实性预设加上劝说性话语对摧毁犯罪嫌疑人等审讯客体的心理防线往往起到良好的作用,而结构性预设则对于审讯客体会产生威慑的心理作用。至于其他的预设类型,像存在性预设、事实性预设、词汇预设和非事实性预设,由于预设的内容比较明显,则一般被使用在普通言语交际中,审讯言语交际中倒不是很常见。这也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多使用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隐性语用预设,避免使用违反无罪推定性质的显性语用预设。
      王洁(1999)提出的言语链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复式连环预设。复式连环预设与单一预设相比较而言,由于使用排比反问的语用方式,可以审讯问话增强气势,同时由于答案有明显的倾向性(即答案在问话的反面),所以,这一反问就会震动审讯客体可能具有的企图蒙混过关的心理,使其意志动摇,为下一步的审讯找到突破口。例如下面的例子(汲潮,1982:23):
      问:“程沛然,按你的说法,段云鹏是大特务了?”
      答:“是的。他从前是飞贼,后来是特务,在京津一代认识的人很多,不少人当过他的耳目。”
      问:“既然段云鹏认识的人那么多,他解放以后来京活动的情况,政府能不发现吗?”
      答:(声音含糊)“会发现的。”
      问:(提高了声音,厉声问道)“政府既然能发现段云鹏的活动情况,难道就不知道你跟着他犯下的罪行?”
      答:……(程沛然张口结舌,不知所措)
      可以看出,每一个问话的预设和接下来的回答形成了一个互相绞合的预设“言语链”,即我们发现上述例子是符合复式连环的。
      “预设1+声言1
           ↓
          预设2+声言2
              ↓
             预设3+声言3
                 ↓
                预设n+声言n”(何兆熊,2000:288)这一个模式,即:
      预设1:特务
       ↓
      证实:特务+声言1:认识的人多
              ↓
             预设2:认识的人多+声言2:政府发现
                        ↓
                    预设3:政府发现+声言3:你的罪行
      2.2现状:成功与不足
      在司法实践之中,语用预设在审讯中使用的是较为普遍的,审讯人员,尤其是公安侦查人员利用预设这一语言武器,成功地获得重要的证据和期待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慎用语用预设,因为预设毕竟只是一种假设,在司法工作中不能因为这个假设而非要获得自己臆想的结果,进行诱供,更不能进行行刑逼供。随着我国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司法人员更要强化无罪推定的法制精神。例如,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我国各级公安局的预审室和审讯室的墙壁上,有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么一句话。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这句话中其实存在有一个隐性的预设,即“坦白”这个词词汇预设了犯罪的存在,因为我们知道,“坦白”这个词在这种特殊的语境下的含义为“承认罪过,如实地说出(自己的错误或罪行),以获赦罪或宽大处理”(《高级汉语大词典》)。很显然,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罪犯以外的其他审讯客体来说,这句话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立法精神。通俗一点说,就是“难道去公安局的人就一定都是罪犯吗?”在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求法治的客体――公民要守法、用法,也应该从实际中体现出依法司法,从而实现真正的“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
      
      3.结论
      
      语言既是一种表达思想的工具,也是一种行事的工具,我们可以“to do things with words”。预设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同时也是某些特殊行业的人一种工作的工具。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地利用语用预设,可以取得预期的结果,当然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语用预设和审讯活动的紧密关系,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语言和法律的特殊关系。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是语言的运用表现,我们从以上阐述也可以得知,语言还是法律运用工具之一。
      
      参考文献:
      [1]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3]汲潮.预审员的札记.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
      [4]高级汉语大词典.金山词霸2002内含.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Geach,P.and M.Black.1960.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Oxford:Basil Blackwell Press.
      [7]Yule,G.1996.Pragma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Hickey,L.Presupposition under cross-examin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6(16):89-109.
      [9]Levinson,S.C.1983.Pragma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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