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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之研究

    时间:2021-04-11 00: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东吴法学院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界可谓独占鳌头,办学非常有特色,是近代中国最著名法学院。东吴法学院历史地位形成之原因主要有:有利的区位优势、杰出的管理者、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本科教育、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学术期刊和完备的图书馆建设。
      [关键词]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11-0140-04
      孙伟(1980—),男,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国法制史(江西井冈山343600)
      本文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吴经熊与东吴法学”(项目编号:09bskyqd10)的阶段性成果。
      
      在20世纪上半叶享誉海内外的东吴法学院,在当时的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界可谓独占鳌头,是近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本文试就该课题作初步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东吴法学院之概况
      
      1915年9月3日,美国大律师兰金(C.W.Rankin)博士利用当时中国尤其是上海法律人才奇缺的机遇,在上海东吴大学第二中学,采取夜间授课的方式,效仿美国开办起一所法律专门学校。英文校名为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THE LAW DEPARTMENT OF SOOCHOW UNIVERSITY,中文校名为“东吴大学法律专科”(简称东吴法科),成立时的性质是东吴大学的法律系。1923年,设立预科班;1924年,经北洋政府教育部核准试办;1925年,正式批准立案。1926年,增设法律学研究所。1927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29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1937年,增设会计系。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会计系并入上海财经学院。
      
      二、东吴法学院之办学特色
      
      与同时代的国内其他法律院校相比,东吴法学院的办学非常有特色,这也确立了它在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界不可替代的卓越地位。
      东吴法学院为美国教会及法律界人士所创办,其学制和课程设置必然以美国的法学院为模式,被称为近代中国“唯一的英美法系的法科学校”[1](P10)。所以,与其他法律院校相比,该校能少受官方掣肘而获得独立的自由发展空间,从而演化出一系列的教学特色。
      首先,完全参照当时美国著名法学院的办学模式,本科学制三年,招生对象要求入学前在大学修满二或三年的课程。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无疑大大提高了东吴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其次,采用双语教学,且大部分课程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早期的教科书也基本采用美国大学法律系所用的英文原本,教师也大多为美国在华教授、律师与法官。广泛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毕业后能在上海顺利找到工作,并在英国和美国顺利完成他们的研究学业。再次,为了让学生尽快熟悉租界涉外事务,加深对司法实务的认识,学院经常组织学生到上海地方法院和特区法院观摩庭审,聆听中外律师辩论,还设立了固定的“型式法庭”(Mood Court)。法庭在每周六晚上开庭,且在每年举行毕业典礼之前,还要举行公开表演。轮流演示三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
      最后,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该校课程采取新式法律专业教育,内容多以英美法为主,是当时中国唯一一所以教授“英美法”课程为主的法学院。教学方式灵活多样,如该校引进了美国大学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使原来死记硬背、枯燥乏味的法学教育变得鲜活有趣,为学生所喜闻乐见。比较法教学俨然成为该校最大的教学特色。东吴法学院的办学宗旨、目标和教学方法都有其明显的比较法性质,并一直以“中国比较法学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而闻名于世。该校不仅成为近代中国比较法学的重镇,而且是“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影响深远。因此,它提供了独特的职业训练和比较法教育,使得其毕业生可以对于差异巨大的不同法律体系应付自如。美国哈佛大学哈德逊教授(Manley O. Hudson)于1927年在东吴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对该校的学习计划这样评价:“对国内法的教学建立在对英美法及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你们学校是我所知道的唯一的真正名符其实的比较法律学校。”[2](P149)
      可以说,东吴法学院的这些办学模式符合当时上海的特殊需要,英美等国因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而在上海设有司法机构,需要大批精通英美法律的专业人才。但随着受1927年后中国化变革的影响,东吴法学院开始从只侧重英美法转向同时重视中国法和大陆法,逐步开设中国法、大陆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课程。此时,东吴法学院的教学实际上成为双轨制,学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国法两个领域的训练,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范围更加广泛、更具特色的比较法教学,并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达到顶峰。该校的成功与其所采取的比较法教学分不开。虽然当时讲授外国法的学校并非仅此一所,但唯有东吴法学院专门强调“比较法”的训练,并在中国基本的法典公布之后长期维持着比较法研究在其课程设置上的重要地位。
      由于该校培养的学生优秀,且就业形势非常好,加上得到美国一些著名法律学校和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合作,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密希根大学法学院等,这些院校承认其毕业生的法学学士学位。这就使得很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从东吴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可经学校推荐直接到美国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3](P55)这样,就更引得全国各地学生争相报考,“有些已在国内各大学毕业而得有学位者,亦有不少重入东吴法学院‘深造’。据1933年统计,这类学生竟占全校总数的24%,可见甚多”[1](P11)。
      总之,东吴法学院以其独特而又持之以恒的比较法教学方法闻名于世,为培育我国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方面贡献至巨,代表了当时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准,与同时代的世界法学教育潮流汇通、共进。因此,它被一些学者赞为近代中国“法律家的摇篮”,而在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界,更有“北朝阳、南东吴”和“法官出朝阳、律师出东吴”之美誉。
      
      三、东吴法学院历史地位形成之原因
      
      东吴法学院作为近代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学院,在当时中国的法学教育领域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其历史地位形成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的区位优势
      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密度最大的开埠通商城市,是当时中国的商业和工业中心,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中心。租界林立,有着错综复杂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会审公廨和许多外国法庭。1927年后,中国对英美等国的侵华权益有所收回,租界内的司法权被逐渐收回国有,但租界内仍然是华洋杂处之地,中外冲突频繁发生。这一方面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吸纳了优秀的师资力量,另外更需要大批的通晓中西法律的人才。
      到1936年,中国设有法科类的私立大学、学院(不包括原由教会主办者)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而在统计的18所中,设立在上海的就有震旦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沪江大学、上海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正风文学院、中国公学等8所。[4](P306-317)而在上海(乃至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是东吴法学院,它被视为“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学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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